2010年11月30日,欧盟依据《用能相关产品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标准产品信息和标签指令》(2010/30/EC),发布家用制冷设备能效标签新例[(EU) No 1060/2010]。该法规适用于交流电驱动的、容积在10L至1500L之间的家用制冷设备,以及使用交流电驱动的非家庭使用的、非冷藏食物的和嵌入式的制冷设备。一方面,法规规定了家用制冷设备能效标签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法规还对产品信息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供货商责任、贸易商责任、制冷设备测试方法、以市场监测为目的的认证要求以及过渡性条款等,详细内容如下:
1)能效标签要求
家用制冷设备的能效标签如图2和图3所示,并按附件Ⅱ的第3部分的要求进行设计,其中,图2为A+++-C级制冷设备的能效标签,图3为D-G级制冷设备的能效标签。标签中包含的信息有:供货商名称、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年度能源消耗、储存容量、冷冻食物储存容量和噪音等。
图2 A+++-C级制冷设备的能效标签 图3 D-G级制冷设备的能效标签
与制冷设备原能效标签相比,新标签的能效等级向上扩展了3个等级,即为“A+”、“A++”和“A+++”,共有10个不同等级,并以10种不同深浅的颜色表示,深红色能效最低,深绿色能效最高,其能效等级的确定以能效指数为基础。在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其能效等级与能效指数的对应关系见表4,2014年7月1日起,能效等级与能效指数的对应关系见表5。
表4 家用制冷设备能效等级1
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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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指数E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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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最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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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I<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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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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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EEI<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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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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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EEI<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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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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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EEI<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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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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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EEI<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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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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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EEI<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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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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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EEI<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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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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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EEI<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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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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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EEI<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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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最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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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I≥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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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家用制冷设备能效等级2
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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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指数E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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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最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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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I<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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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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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EEI<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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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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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EEI<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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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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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EEI<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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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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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EEI<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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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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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EEI<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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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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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EEI<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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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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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EEI<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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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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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EEI<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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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最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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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I≥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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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货商责任
a、供货商应在每台制冷设备上附上图2和图3所示的能效标签。
b、供货商应提供附件Ⅲ规定的产品标准信息卡片,卡片上的信息主要包括:供货商名称、商标、产品型号、类别、是否符合“生态标签指令”[(EC) No 66/2010]、年度能耗(kWh)、每个储藏空间的存储容积(L)、“其它储藏
空间”的设计温度、是否有“无霜”空间、噪音等,并且,卡片上的信息能以与能效标签相同的形式给出,可以是彩色的,也可以是黑白的。
c、供货商应确保根据成员国授权机构和委员会的要求提供附件Ⅳ所述的技术文件。
d、供货商应确保在体现产品能耗和价格关系的广告中,提供产品的能效等级。
e、供货商应确保某一类型制冷设备技术参数的宣传材料中包含其能效等级信息。
其中,a、b和c所述的责任从2011年11月30日起实施,d和e所述的责任从2012年3月30日起实施。
3)贸易商责任
a、贸易商应确保每台制冷设备在出售时,供货商提供的能效标签在产品的前面或顶部清晰可见。
b、在销售时,如果最终用户看不到在售、租赁和租售的制冷设备,贸易商应确保附有供货商按照附件Ⅴ的规定提供的信息,包括能效等级、年度能耗(kWh)、每个储藏空间的存储容积(L)、噪音、尺寸以及产品标准信息卡片上提供的其他所有信息。
c、贸易商应确保在体现产品能耗和价格关系的广告中,提供产品的能效等级。
d、贸易商应确保某一类型制冷设备技术参数的宣传材料中包含其能效等级信息。
其中,a所述的责任从2011年11月30日起实施,b、c和d所述的责任从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
4)测试和认证要求
为证明产品符合本能效标签法规的要求,成员国授权机构须使用附件Ⅵ规定的测试方法对制冷设备进行测试,测量值与额定值的差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测量值与额定值的差值
测量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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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值-额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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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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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或1L中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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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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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或1L中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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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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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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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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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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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酒设备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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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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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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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值应符合额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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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额定值为供货商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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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自官方公报发布第20天生效,原家用制冷设备能效标签指令94/2/EC将于2011年11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