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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食品中奎宁和咖啡因含量的标签要求

嘉峪检测网        2015-07-23 16:23

奎宁和咖啡因这两种物质都是作为风味物质用于某些食品的预处理。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适量的摄入这两种物质不会造成任何健康的危险。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的结论表明,从毒理学的角度来说不反对在苦味饮料中摄入低于某一最大量的奎宁,然而,某些敏感人群出于医学的原因不应鼓励摄入奎宁。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在1999年6月21日的报告中表明,咖啡因作为某些功能饮料的成分,对于成年人,除孕妇之外,假定只摄入功能饮料中的咖啡因,并不会造成令人担忧的后果。然而,对于儿童,如果每日增加咖啡因的摄入量,将造成暂时的行为改变,比如焦虑、易怒,紧张或激动。

欧盟议会和委员会在2000年3月通过的2000/13/EC的法规中,已经制定了关于食品中含有奎宁和咖啡因成分的食品标签规定,在2002年6月18日,欧盟又通过了Directive 2002/67/EC(下称指令),指令进一步规定关于这两种物质的标签要求。

第二条规定,当一种饮料不经过成分的调整直接用于饮用,或在浓缩和干燥之后重新调整成分,包含咖啡因(不论是来源如何)超过150mg/l,下面的信息需要在与饮料名称同一领域出现:“高咖啡因含量”。紧接这一信息,应该根据Directive 2000/13/EC 用括号标明含量的具体数字mg/l。

第三条规定,成员国应该从2003 年7 月1 日起允许符合本法规的产品贸易,并在2004年7月1日以后禁止不符合本法规的产品的销售。如果产品的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如果是在2004年7月1日以前标注的,都允许继续储存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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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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