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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23:42
食品业者应就其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相关纪录予以保存。
(一) 保存资料:
1、产品信息:包含产品中、英(外)文名称;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储运条件;报验义务人名称;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制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号(或其它可代表产品产制批次的代号);输入食品查验机关核发法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许可通知编号。
2、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输入业者除应保存上述产品信息外,另须保存转殖品系及其国际统一编码数据。
3、供货商信息:包含出口厂商、制造(屠宰)厂商(公司名称、地址、联络人、联络电话等)及代码(出口国官方注册或登录的代码);“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标示原料原产地(国)的产品,须留存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4、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进口报单复印件。
(二) 保存方式:以相关纪录、文件及电子档案或数据库等方式详实记载保存,并自“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许可通知”的许可日期起保存五年。
(三) 保存者范围:食品及相关产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输入业者。
(四) 实施日期:自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0.15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