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2月31日起,台湾地区食品业者强制检验要求第二阶段生效。水产食品工厂、肉类加工食品工厂、乳品加工食品工厂、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者、特殊营养食品业者(取得查验登记者),须对公告规定应检验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依政府公告或国际间认可的检验方法,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未依规定执行强制性检验,依食安法最高可罚300万元。
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已纳入“业者自律、机构验证、政府稽查”的食品安全三级品管概念,其中第一级品管即是业者落实自主管理,除应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并可藉由自主检验方式确认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卫生安全,而为强化业者自主管理的责任,“卫生福利部”依食安法第7条,分阶段公告不同业别应对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关键性事项进行强制性检验。
目前已于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它相关事项”公告,及10月24日发布的“食用油脂制造业者应办理检验之最低检验周期及其它相关事项”公告,要求水产食品工厂、肉类加工食品工厂、乳品加工食品工厂、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者、特殊营养食品业者(取得查验登记者及资本额3000万元以上的食用油脂制造工厂等6大业别实施强制性检验,除资本额3000万元以上的食用油脂制造工厂自2014年10月31日起实施,其余5大业别自2014年12月31日起实施。
为使强制性检验公告相关规定更臻明确,“食药署”编写并更新了相关Q&A问答集,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218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