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留样、稳定性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比较(2页)

  • 药品留样、稳定性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比较(2页)

    新版GMP第225条明确了“留样”的概念:“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并特别指出“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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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研开发
  • 2020-10-30
  • 药品与生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