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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6-07-20 16:06
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三类,针对不同类型的缺陷可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从而使处理具体案件更客观和更可操作。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与其设计要求出现背离,致使其存在潜在危险性。消费者期待标准在产品制造缺陷多发背景下发展而来,因为任何消费者都有理由期待其所购产品与同一生产线上的产品具有相同的安全性。除消费者期待标准外,美国通过司法判例还形成违反既定设计原则来判定制造缺陷。
违反既定设计原则又称偏离预期设计原则:根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如果制造完成的产品不符合产品的设计说明或性能标准,或者不能达到同一生产线上制造的同种产品的质量水平,就可认定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通过对比缺陷产品与正确制造的产品,使缺陷得以显现。违反既定设计原则为产品制造缺陷的认定提供了一个简单明确又便于操作的客观标准,如果产品连其设计标准都不符合,毫无疑问是有缺陷的。
设计缺陷通常指由于设计原因使产品具有内在缺陷,从而给使用者造成不合理危险,且这种危险可以通过切实可行的替代设计有效消除或降低[9]。设计缺陷与制造缺陷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因为设计方案缺乏科学合理的考虑,从而导致同批次产品均有缺陷;后者是因为没有按设计方案进行制造,通常仅有部分产品具有缺陷。由于产品设计缺陷不存在比较的对象,也就没有类似制造缺陷的客观标准,其缺陷认定是侵权责任领域最为复杂的问题,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从历史案件分析,设计缺陷的认定是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效益分析表的博弈,从而推定了两分法标准的适用。如果产品不能符合消费者期待标准,则可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如果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期待标准,但不能符合风险效益标准,亦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警示缺陷是指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潜在的危险向消费者提供警示说明,警示的目的是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使其对产品的危险性形成合理的预期。从警示的性质看,它与消费者期待标准的契合度最高。此外,还需要考虑警示时间、警示内容和警示的充分性等细节因素。
在警示的时间方面,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对产品的危险进行必要的警示。但产品投入流通后,生产者的警示义务并不随之消失。生产者应当不断跟踪获取与已投入流通的产品有关的新知识、新技术,在发现新的产品危险后立即对消费者进行警示。对新发现的产品危险,生产者可以通过合同追踪、发布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必要时应对产品采取召回措施,及时消除产品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在警示内容方面,生产者应当对产品存在的所有不合理危险进行充分、具体的警示,不能随意简化或遗漏警示内容。但警示内容亦不能包含过多信息,如果警示内容过多,消费者可能只阅读其中一部分,真正重要的信息被遗漏而达不到应有的警示效果。在警示充分性方面,生产者应当合理设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危险性足够重视,否则将构成警示不充分。具体来说,警示用语应当规范明确,不能含糊其辞,也不能过分抽象、笼统、琐碎,以致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真正的危险。
来源:标准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