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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说明

嘉峪检测网        2015-09-13 07:51

2015120日,台湾地区“立法院”三“食品生安全管理法”部分文修正案,重点说明如下:

一、 修正第八:

()强对食品者的管理,明确规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模的食品者,就其生安全管理系,主接受第三方验证的外部查核控,故增列第八第五定。

()同法第六验证应由“中央”主管机关认证验证机构办理,有、撤销与废认证件或事由,验证的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的管理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以建置符合国际规范的第三方认验证制度,提升二品管制度的立性、公正性,验证效力。

二、 修正第四十八:

第八修正,提升第三方验证制度的管理效能,增订违反第八第五项规定的罚则命限期改正,期不改正者,新台3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重大者,可命其歇、停定。

三、 修正第二十五

()针对直接供应饮所及散食品,增列“及其他应标示事项”。相关应标示事项预计半年公告。

()增列“境内过农产品生产验证应标示可追溯的源;有‘中央’农业主管机关公告的生者,应标示生”,农产源牧及生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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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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