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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进口酒类查验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实施

嘉峪检测网        2015-09-16 00:05

201551日,台湾地区“财政部”、“生福利部”发布财库字第10403643220号、部授食字第1042000858号令,修订“口酒验办法”,并更名为“口酒管理法”。

口酒管理法修正

第 一   本法依烟酒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九第七项规定之。

第 二   本法查验范围为进口酒生安全。口酒生,符合“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生主管机关所定之标准

  口酒验项目由“中央”主管机关依酒类产品特性,检验结果,境内生安全信息或基于防制疫情等情需要,考虑查验实整。

  口酒验义务者。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三十九第三项规口酒之查,得依本法同第六项规定,委其他机关)(以下简称托机关))行。

第 三   口酒类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

一、口供自用之酒量不超五公升。

二、口酒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符关税法第四十九第一第一款至第三款。

三、口供酒以外用途使用之未性酒精。

四、口非供售之酒,作业样品、展品或研发测试用者,其完税价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五、口非供售之酒,作业样品、展品或研发测试用者,其完税价格逾美金一千元,因特殊情形,“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目免

  符合前第五款目免验进口非供售之酒,其同品牌名、同原地、同种类、同者,同一口人于六以一次限。但供研发测试用之酒口人具研发测试计划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央”主管机关项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之免口人应确保其质量卫生符合定。主管机关随时查核。口人反免用途者,停止免月。

第 四   口酒之查,依下列查方式行:

一、逐批查:指申案件受理后,批酒留置,样检验,其果符合定者,始得入。

二、抽批查:指申案件受理后,以每批抽中率不低于百分之五随机;抽中批酒类暂行留置,样检验,其果符合定者,始得入。

三、面核放:指申案件受理后,经计算机检核符合第六第一项规定者,准予入。但依该条规定首次境内明文件,经审核符合定者,始得入。惟有生安全疑虑时,仍得取样检验

  同批申之酒应为品牌名、原地、酒精成分、种类及包相同之酒。但葡萄酒其酒精成分不同者,得成一批申

第 五   申之酒类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逐批查

一、未性酒精。

二、供分装销售或加工使用。

三、依境内品安全相关信息或科学证据对有危害之虞。

四、依境内品安全相关信息,有品特性之必要。

五、申验义务入同品牌名、同原地、同种类之酒不符定。但其后连续输入三批合格者,得改抽批查面核放。

六、申验义务人曾反第九第一项规定,于未符合查验规定前,先行放行之酒擅自存地或移第三人。

七、“中央”主管机关基于生安全疑虑认为有必要予以逐批查

  逐批查程序未完成前,同一申验义务人再申同品牌名、同原地、同种类之酒,仍依逐批查方式理。

第 六   申之酒类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采书面核放:

一、合格。

二、原产国及出口符合一定件,“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酒品。

三、抽批查方式,未抽中批。

四、具有“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酒品明文件。

  前第一款所称输合格者,指同一申验义务人、品牌名、原地、酒精成分、种类、包者之酒口前,二年内经“中央”主管机关检验合格或其公告可之实验室依检验方法检验合格者。但同一申验义务人、品牌名、原地、种类、包者之葡萄酒,酒精成分不同,亦用之。

  第一第二款所一定件,指符合第五项规定,且提供台湾地区酒品出口相同待遇之家。

  第一第四款所具有“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酒品明文件,指下列三

一、属国际实验认证联可之实验室或原产国及出口政府机关)或该机关可之实验室二年签发检验报告。

二、“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种类,其原产国及出口政府机关)或酒精性专业团体二年签发证确属公告种类并符合台湾地区酒类卫标准验证证明或保证证明。

三、口葡萄酒,验义务明符合原产国规范优质酒品者,其原产国及出口者或出口商二年所出具符合台湾地区酒类卫标准并经验义务人保之文件。

  前第二款及第三款所产国及出口,指其酒品生、质示、检验及查缉业务“中央”主管机关证认定其法令及管理制度完确实实施之家。

  第四第二款所酒精性专业团体,指已向前产国及出口国注册专业团体,其专业属性涵其所欲明之酒品者。

  “中央”主管机关办理第三或第五之查定,得邀集者依所查实资之,并给予利害关系人(团体述意机会

第 七   申之酒用第五逐批查及前条书面核放方式者,抽批查

第 八   申验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央”主管机关请进口酒验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查请书

二、报单复印件。

三、口酒基本料申表。

四、原

五、其他查必要文件。

  附前第三款文件应连样张图样。但口酒供分装销售或加工使用者,免附。

  申验义务人先前口酒品不合格,再次口相同品牌名、原地、种类者之酒品附合格之检验报告。

  口酒供分装销售者,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原权证明文件。

  口酒依第六第一第四款定申请书面核放,附同第四项规定之文件。

  申由代理人之者,逐案加具委任及代理人明文件。但以代理申验为业利事经检具委任向“中央”主管机关记备查者,得其登代理申验义务理各,免逐案附委任

第 九   申验义务口之酒逐批查或抽批查之抽中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先行放行。未符合查验规定前,不得擅自存地或移第三人,主管机关查核:

一、体积庞大、种类繁多或因包物堆置等原因有法取之情事。

二、检验时间工作日。

三、国际间同步售或以特殊冷藏设备保存之特殊葡萄酒。

四、可取但因安全、件或其他情事“中央”主管机关认有先行放行必要。

  申验义务人申验进口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先行放行:

一、口酒有查不合格纪录,且其后口同品牌名、同原地、同种类、同者之酒,未经连续三批查合格。

二、曾有反前项规定,于查符合定前擅自存地或移第三人。但存地因不可抗力因素“中央”主管机关审属实者,不在此限。

三、曾有理由拒不配合受托机关)取情事。

四、曾有检验不合格酒未能于“中央”主管机关作成查不合格定之次日起四完成退复运出口或销毁

五、有生安全疑情事。

第 十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口酒,查方式为书面核放者,查验费每批新台币二百元;查方式逐批查或抽批查抽中者,依实际检验项目收取查验费,各费数额口酒类检验表(如附表)。

  “中央”主管机关基于生安全疑采书面核放案件,公告改逐批查或抽批查验时,其收取之查验费,自公告日起六,以每批新台币二百元收,不用前项规定。

  申验义务人申时间口酒之取样检验,依下列收延业费

一、平常日之上午六至八三十分或下午五三十分至十,每批新台币四百元。

二、假日之上午六至下午十,每批新台币一千元。

三、每日下午十后至次日上午六前,每批新台币二千元。

  同一申验义务人同多批酒且于同一时间者,其延业费按一批收。

  依第三第一第五款定申者,收取,每件新台币二百元。

  第九第一先行放行且尚未取者,加收受托机关)派员临场执行取临场费台币五百元。但日往返,而住宿者,其临场费按取一人依境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之各项费标准计收。

  各种证明之补发、加,每份收工本台币一百元。

  口酒或免请经驳回者,其所缴纳之查验费,不予退

  十一    受托机关)依下列定派

一、查请书未指定取日者,以受理查日派样为。但时间可者,得于次日派

二、查请书已指定取日者,于指定日派。但指定日如日,而其时间可者,得于次日派。受托机关)尚未派前,申验义务人得申展延一次;其展延期以七日限。

  申验义务配合受托机关理取,逾申日后三十日,未配合理取者,“中央”主管机关于接托机关)通知后,回其查

  “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九第一项规定先行放行且尚未取者,申验义务于放行后立即通知受托机关)派,逾七日未通知,由受托机关)指定取日派,申验义务人拒不配合取口酒类视同查不符定,限期复运出口。

 十二    受托机关)人样时发现类内请书不符而申验义务法实更正者,停止取。申验义务于十四日向“中央”主管机关补正;期未正者,回其查。若发现实际货内容或量明不符之常案件,“中央”主管机关回其查通知海

  十三    申验义务应将类适度堆置,并应托机关)人之要求,抽中品搬移至适当以供取,受托机关)人员应停止取

  十四    查之取由受托机关)人员随机,申验义务人不得指定,取样数量以足供检验及留所需限。

  取后之品,包由受托机关)人加以封并注明查请书号码、取日及申验数量。

  十五    查所需之品,由受托机关)向申验义务无偿抽取之。抽取品后,应开立取予海及申验义务人。

  十六    受托机关)取前,先行知关驻库(站)关员或自主管理者之专责;取样时应会同申验义务人或其代理人。

  十七    检验以取之先后之。但依本定申请复验者,受托机关提前理之。

  受托机关于取后七工作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中央”主管机关

  十八    口酒类经符合定后,其原品由申验义务人于“中央”主管机关作成查合格定之次日起十五日据领取之。期未取者,抛弃,由受托机关理之。

  十九    口酒类经验结果不符定者,申验义务人于“中央”主管机关作成查不合格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得向“中央”主管机关费复验。申请复验以一次限,受托机关)于接“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后就原复验之,但原或不足者,得重新取

  前不符定之酒品不予发还,逾定申请复验期限,由受托机关销毁

  二十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定所定,得以传输方式通知海计算机联机传输方式送达专属电文件供申验义务人查或打印。

  口酒类经不符定或复验仍不合格者,申验义务应办理退销毁

第二十一  申所需之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二  本法自201611日施行。

附表  进口酒类检验收费基准表

项目

收费数额新台币元

甲醇

2,500

2,000

二氧化硫

2,000

食盐

1,000

防腐剂己二烯酸、苯甲酸

5,000

辐射

2,000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办理者

依实际费用收取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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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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