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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17 22:27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出现过代表性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与政策。自1995年WTO运行以来,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盛行。
沿袭理性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逻辑,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的贸易保护主义。在今天,过度贸易保护被WTO规则所不允许,会遭到贸易伙伴的抵制报复。因此各国在制定贸易保护政策时,表现得很“理性”,即使不能让国家的利益最大化,也要让保护政策所带来的损失尽可能最小化。
这种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不同于历史上的那些在贸易伙伴间的相互报复中爆发并最终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灾难的贸易保护主义,在破坏性、影响的持续性和可采用的手段上,它都是一种局部的、有限度的。它造成贸易额的下滑幅度在整体贸易中所占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2001—2010年我国加入WTO头十年间所遭受的国外贸易救济涉及金额仅占同期我国累计出口额的0.44%。
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它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和WTO框架内的贸易保护主义。在经济全球化以及WTO顺利运行的大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也“与时俱进”,有其时代特性。首先,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生产网络的形成与扩大,以及产业间分工、产业内分工、产品内分工并存的多元化国际分工格局,让各国间的经济“难舍难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国经济相互依赖性超过历史上任何时期。在这种背景下,采取非理性的贸易保护是不可取的。其次,以自由贸易为宗旨的WTO协定是涵盖了众多领域的多边贸易规则,若有成员违反,将有可能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导致其他成员的(交叉)报复而得不偿失;再次,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也能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上述这些都决定了当前的贸易保护主义只能是一种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它既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也是WTO规则下的产物。
其二,它实施的大多是合规性的贸易保护措施。贸易保护措施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非禁止性的、违规性的与合规性的三种措施。WTO倡导并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但由于各成员发展条件与水平的差异,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某些成员的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这些成员可以援用WTO的例外条款或保障措施来减轻或消除这种负面影响。这些在WTO规则允许范围内的贸易保护措施就属于非禁止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另外,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贸易保护措施违背了WTO的条款、理念,超越了WTO规则允许范围,实施过程中损害了其他成员合法利益,是WTO所禁止的,这些贸易保护措施就是违规性的贸易保护措施。
目前大多数贸易保护措施是属于合规性的,即是指在多边贸易体制内滥用规范的贸易保护规则所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表面上看,它们并不违反WTO相关规则,但实质上行的是贸易保护之实。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与WTO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分不开。首先,WTO的框架协议大多数只是原则性规定,因成员发展水平的差异,各成员对条文在一定范围内有不同的解读,这种解读差异往往成为成员制定贸易保护政策的依据;其次,WTO是“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在鼓励自由贸易的同时,也让各成员在某些情况下采取例外原则而实施一定程度的贸易保护政策;再次,WTO规则异化问题。所谓规则异化是指本来为追求、鼓励自由贸易的规则却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结果与初衷完全相反。例如,原本为对付不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协议》,却因为某些成员的滥用而产生客观上的不公平。在实践中容易被异化的WTO规则协议还有很多。WTO制度性缺陷造成了各成员一方面都希望借助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尽力推销本国的优势产品,另一方面又希望在游戏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实行有利于本国国内经济发展的贸易保护政策。比如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贸易保护风潮的突出特点,就是各国更多的是在符合WTO规则前提下提高贸易壁垒,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几乎都不违反WTO现有协议。这种大量地利用多边贸易规则的灵活性和模糊地实施贸易限制,不仅拥有“合法”外衣,而且也使得对贸易保护主义的认定变得更加困难。
其三,它所引起后果的非持续性、有限性。世界贸易史就是一部贸易摩擦史,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是贸易摩擦的主要根源,大规模大范围的贸易摩擦直接带来贸易危机,甚至可能演变成战争。但相对于历史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当前的贸易保护主义表现出“理性”的、“有限性”的特点,如今任何经济主体——即便是美国——都知道,在贸易保护方面不能为所欲为,所采取的保护手段大多属于合规性的保护措施,其持续时间和影响都缺乏持久性。比如美国次贷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所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持续的时间就不很长久。
当前中外非对称的依赖关系,中国新崛起的贸易大国地位、经济体制转型与工业化进程中的阶段性特点,以及频繁爆发的经济危机与经济衰退的全球经济形势等因素,决定着中国当前必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受害者。虽然未来贸易保护主义会随着世界经济好转而减缓,但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将会是一种常态。
既然贸易保护不可避免,其损害又是有限的,那么我国政府就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过度作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应该是将贸易保护的损害减少到最小程度。首先,要“有理、有利、有节”地处理对外经贸关系,坚持“确保‘次优’、争取‘最优’”的外经贸谈判策略。其次,不同贸易保护行为要用不同的应对措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利用WTO规则和适度的贸易报复措施来应对合规性贸易保护行为,通过开展经济外交、WTO外交、加强合作来遏制违规性或其他类型的贸易保护行为。再次,要制定并实施“国家外贸形象”战略,强化自主知识产权战略、坚持自由贸易区战略、鼓励“走出去”战略。最后,要建立高效务实的WTO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贸易救济体系等。
(彭红斌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有限度的贸易保护主义及其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