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过期没有校准的设备出具结果,这件事如何定性?
1、案例
某一实验室设备校准证书显示,2022年10月31日到期。
该实验室设备管理员由于工作疏忽。2022年10月31日。没有将该设备送到校准机构进行校准。
2022年11月7日,设备管理员想起来了未校准的设备,遂将该设备送到校准机构进行校准。
问题是,在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7日,这段时间内,该实验室用此设备出具了检测报告和数据。
那么,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7日这段时间内,实验室用此未校准设备出具的数据,结果该如何定性?数据结果是否有效?
2、定性
上述案例中定性为:
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出具结果报告,出具的报告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3、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9号令)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4、后果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9号令)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