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标准化法中规定,鼓励企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标准进行公示,企业标准的公示不是必须通过该平台公示的。实际中,个别企业为了逃避监管,在自己的网站公示了企业标准,并与平台公示的标准文本不一致。这种情况下以哪个公示为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另外,企业会根据监督抽查的情况在平台修改公示的文本,使监督抽查结果由不符合企业标准变为符合最新的企业标准,这种情况,如何判定企业产品的合格情况?
答:
1.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不论企业通过哪种方式公开标准,均应保证、提供的服务与所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保持一致。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为避免出现企业根据监督抽查的情况在平台修改公示的文本进而规避检查的情况,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进行的标准修改操作均有时间标记,监管部门可根据时间记录进行比较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