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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附全文)

嘉峪检测网        2023-11-15 14:43

刚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3年修订)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可吸收性外科缝线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可吸收性外科缝线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有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当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可吸收性外科缝线(以下简称可吸收缝线)是由健康哺乳动物的胶原或人工合成的聚合物加工而成,可被人体组织吸收。涵盖的材料包括聚乙交酯(又名聚乙醇酸PGA)、乙交酯-丙交酯共聚物(PGLA)、聚对二氧环己酮(PPDO)等可吸收合成材料和动物源性材料。可吸收缝线可用合适的涂层、软化剂浸渍或处理,可以是单股或多股形式。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人体组织的缝合、结扎的可吸收缝线。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面部埋植线、面部提拉线、预期用于骨结合的缝线、以及非吸收性外科缝线。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申请表
1.1确认产品的类别及分类编码,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可吸收缝线的管理类别为III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02-13-06。
1.2关注产品中文名称,其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医疗器械命名有关指南的规定,如“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合成可吸收性缝合线”、“可吸收性外科倒刺缝合线”。
对于进口注册产品,可吸收缝线的原文名称应与原产国的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及原产国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2.产品列表
2.1对于进口注册产品,可吸收缝线的各型号规格、结构组成应与原产国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及原产国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2.2产品的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上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可吸收缝线材质不同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申报;结构设计不同(如倒刺缝线和普通缝线)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产品组成成分(包括主要材料、涂层和添加剂)和各成分百分比、结构(单股/多股)、制式(平制/铬制)(若适用)、染色情况、倒刺情况(若适用)、适用部位、预期用途、作用机理(如适用)、灭菌方式、技术性能指标及其制定依据、体内吸收及降解特性、降解产物,以及产品的其他详细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
3.型号规格
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对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加以描述。带针的产品应同时说明缝针的型号规格信息、针线连接方式(如适用)。
4.包装说明
提供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初包装内含液体成分的应说明液体的组成成分。
5.产品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5.1适用范围:应当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如用于体内软组织、器官和/或皮肤的缝合和/或结扎。若申请人拟申报限用于某一部位的产品,适用范围中应明确列明预期的应用部位、缝合的组织类型、配合使用的器械(如适用)。
5.2禁忌证:如适用,应当明确说明该产品禁忌应用的人群、疾病种类及缝合部位等。
6.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
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申请人应综述该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列表比较说明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及前代产品(如有)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应包括产品名称、原材料、涂层、结构、制式、性能指标、适用范围、降解机理、生产工艺、灭菌方式、货架有效期、已上市国家等。
(三)非临床资料
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的风险分析资料
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应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应当提供产品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以及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可吸收缝线风险可接受的文件,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注册申请人应详细列出与产品有关的已知和可预见危险(源)的清单,以及对每个危险(源)如何造成伤害的分析(包括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伤害。应指出拟申报产品所特有的任何额外风险,说明风险分析的方法。已识别的风险因素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1.1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材料或材料来源变化;
原材料纯度;
材料的生物相容性和可降解性能。
1.2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
污染;
添加剂、助剂、辅剂的残留;
病毒灭活;
免疫原性控制;
工艺用水;
生产环境洁净度;
材料介导的致热性;
内毒素。
 1.3产品使用风险因素:
选择与使用不当;
缝线断裂;
感染;
伤口裂开;
异物反应引起的炎症;
吸收缓慢或不吸收;
伤口愈合不良。
1.4灭菌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
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灭菌不完全等。
1.5不正确使用产生的危害:
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损伤缝线等。
1.6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
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
注册申请人应对所识别的风险提出具体的降低风险的措施,降低所申报产品的风险应依据GB/T 42062要求从设计方法、防护措施、安全性信息等进行考虑。
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生命全周期中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可通过产品设计控制、产品原材料选择、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的制定、动物试验、临床试验、正确的标签标识、灭菌等多项措施以降低风险至可接受水平,但不局限于上述内容。
2. 产品技术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产品技术要求,对宣称的技术参数和功能,若适宜,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保证其适用性。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2.1产品型号规格及划分说明
应列明申报型号规格及其划分依据,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列表对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加以描述。
2.2产品的基本信息
2.2.1产品描述一般信息(原材料、组成成分、结构、涂层、染色情况、倒刺情况等),若为动物源性原材料,应明确规定动物种属、取材部位等基本信息
2.2.2产品结构示意图(若适用),如倒刺缝合线、含尾环的缝合线、带针缝合线的缝合针构型。
2.2.3产品灭菌方式、有效期等。
2.3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2.3.1物理性能
应包含YY 1116《可吸收性外科缝线》适用的相关性能,申报产品的结构非YY 1116的结构设计,或在YY 1116给出的结构基础上还有其它设计的,应制订与之相关的性能要求,如倒刺缝线(倒刺的深度、倒刺的角度、倒刺的分布、抓持力)、带尾环的缝线(尾环的断裂强力)等。
如缝线带针,需按照YY/T0043《医用缝合针》制订缝合针的性能要求。
2.3.2化学性能
应结合产品的特性制订化学性能,至少应包含YY 1116适用的化学要求。
2.3.3 其他  
无菌、细菌内毒素。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YY 1116《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和YY/T0043《医用缝合针》中的相关要求,产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若不适用于YY1116和YY/T0043的相关要求,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性能要求的试验方法采用注册申请人自行制定方法的,应在研究资料中补充方法学验证报告。
3.产品的检验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其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也可以是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选择说明,所检验型号产品应当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申报的其他型号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若一个型号不能覆盖,除选择典型型号进行全性能检验外,还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差异性检验。如:选择最大、最小及中等尺寸的缝线规格进行物理性能的检验。检验的缝线尺寸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两个规格,如要对规格从7至7-0的所有尺寸缝线申请注册,应对7,4,1,2-0,5-0和7-0的缝线进行物理性能的检验;若产品带缝合针,根据《医用缝合针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典型性缝合针规格进行检验。
申请人若未提交不同染色剂对于缝合线性能影响的验证资料,或提交的验证资料已证明不同染色剂对缝合线的物理化学性能的影响不同,则不同染色剂的缝线应进行全性能检验。
4.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
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4.1物理性能研究
产品外观、线径、断裂强力、长度、针线连接强力(如适用)、倒刺缝线的性能(如适用,倒刺的角度、倒刺的深度、倒刺分布、抓持力等)、缝针性能(如适用,参考YY/T0043制定)等。
   4.2化学性能研究
对于人工合成的可吸收缝线,应包括红外及核磁鉴别、平均分子量、分子量分布(如适用)、单体残留、催化剂残留、溶剂残留、含水量、重金属含量、褪色试验、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终产品中其他有害小分子物质的残留量要求等。
缝线的染色剂建议选择具有安全应用史的,可参考FDA发布的《应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的染色剂列表》。
对于动物源性材料制成的可吸收缝线,至少应包括材料定性要求、材料纯度要求、重金属残留、可溶性铬化合物试验(铬制缝线适用)、免疫原性或相关性能的控制指标(以证明产品的免疫原性可控制在可接受范围)、终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残留量要求及安全性评估等。
4.3降解性能研究
申请人应阐明产品的降解机理,提交支持降解机理的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对于采用新材料制成的缝线,申请人应通过体内和体外试验来证明可吸收缝线的降解特性;对于采用成熟材料制成的缝线,申请人可通过体内或体外试验来证明可吸收缝线的降解特性,若仅进行体外试验,还应提供体内-体外试验相关性的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降解周期、降解产物的研究资料,提供产品降解速率和产品主要性能(如断裂强力)随着时间而变化的研究资料。降解特性说明中应包含图表,以说明可吸收缝线的残留断裂强力的持续时间具有临床意义。具有临床意义的时间长度取决于缝线的预期用途,建议申请人指明降解特性与预期用途(如组织缝合能力的保持时间)的一致性。
降解研究选择的缝线规格应能覆盖申请注册的最大、最小及中等线径的缝线规格,研究的缝线线径规格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两个规格,如要对规格从7至7-0的所有线径规格缝线申请注册,选择7,4,1,2-0,5-0和7-0的缝线进行降解研究。
体外降解研究应模拟体内条件,研究产品完全降解所需时间、降解产物、降解速率,降解速率可通过缝线质量/分子量分布等观察指标进行评价。
结合产品特性及临床应用建立合理的体外降解研究方法,或参照已有的标准方法并与已上市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考虑降解的中间产物与终产物的名称、含量,以及对其毒理学的评估。成熟材料制成的可吸收缝合线,可提交降解产物的文献研究资料。
体内降解研究一般应是动物试验研究,根据预期使用部位来研究产品的降解吸收特性,研究产品完全降解吸收所需时间、断裂强力的变化趋势及组织相容性等。
体内降解研究应说明选择的动物种类及依据,选取多个中间时间点进行观察,降解研究报告应说明所用材料、材料来源、研究设备、试验方案、试验步骤、支持文献等。体内降解研究应根据缝线质量、尺寸、断裂强力等观察指标对产品的降解程度进行评价。
4.4产品的吸收代谢研究
申请人应提供产品在体内吸收代谢情况的文献资料或研究资料。体内研究应对所申报产品及其降解产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途径进行研究,可考虑但并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产品及其降解产物的吸收途径、体内分布状态、代谢途径、代谢终产物对人体是否存在毒性作用、毒性作用的靶器官。
4.5特殊性能研究
若产品带有抗菌涂层,申请人应对其抗菌性能开展研究。应进行体外试验和体内试验以对产品的抗菌作用机理、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初步评价。由于各个产品的材料、组成、作用机理不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特点进行试验设计。
若产品带有药物涂层,应按照药械组合产品增加对药物涂层的相关要求。
若产品带倒刺具有免打结作用,申请人应对其抓持性能开展研究,如制订抓持性能要求、试验方法(阐明试验方法的来源或提供方法学);应进行体外试验和体内试验以对抗拔力值的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价。
对于申请人采用新材料制造的产品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性能要求,设计验证该项特殊性能的试验方法,阐明试验方法的来源或提供方法学确认资料。
5.化学/材料表征
明确产品的起始物质,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物质至终产品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如适用)/材料代号、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子量分布、纯度、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如适用)等基本信息,以列表的形式提供。
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起始材料及来源,建议尽量选用已有相关人类临床应用史的原材料。应明确所用原材料的质控标准,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验证报告。
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以及植入医疗器械中未有应用史的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
6.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符合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对相关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触时间的具体要求,产品接触时间是该产品对人体的最大累积作用时间;按照器械与人体的不同接触时间和接触方式来选择合适的生物学评价项目。
7.生物安全性研究
对于动物源性材料的可吸收缝线,应按照《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
8.动物试验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预期应用部位的有效性安全性的动物试验,试验设计可参照《可吸收性外科缝合线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应内容。
9.灭菌工艺研究
9.1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其选择依据,并附产品灭菌方法适宜性的验证报告,同时提供选用的灭菌方法可以使产品达到的无菌保证水平(SAL)的灭菌确认报告,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应不低于10-6。
9.2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
10.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10.1货架有效期
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类型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研究可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
加速稳定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在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真实发生的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老化试验方法的,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测定和验证。实时稳定性试验中,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实际生产、运输和储存情况确定适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在设定的时间间隔内对产品进行检测。
10.2包装及包装完整性
产品初包装采用的材料应能保证产品在灭菌、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对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不产生不利影响;应提供初包装材料的来源、质量控制标准及验证数据的资料。若缝线单包装中含液体成分,亦应提供液体的组成成分和质量控制文件。
提交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有效期内的包装验证和运输验证资料,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外标准(如GB/T 19633系列标准等)进行,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
11.其他资料  
11.1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提交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11.2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进行确认。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
申请人需写明主要反应过程、反应试剂、反应条件、催化剂、生成物、中间产物等,对每一步生产过程的非预期产物进行确认、分析、控制,提交非预期产物的质控标准、对人体安全性的评估资料等。
(四)临床评价
可吸收缝线目前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收录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相应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适应证
应列出手术种类(如适用)、组织类型,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应说明缝线适用的预期患者人群。
2.说明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2.1说明材料组分或生物(物种和组织)来源;
2.2列出缝线的染料、涂层、所用的包装液体;
2.3缝线的吸收方式和吸收速率;
2.4断裂强力随着时间的变化情况;
2.5完全吸收所需的时间。
标签内容应符合YY 1116的规定。
3.禁忌证
应列出适用于可吸收缝线的禁忌证。禁忌证中应包含不适用于缝线的手术类型、身体部位或患者人群。
4.警示信息
应列出适用于可吸收外科缝线的警告。警告中包括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或潜在的安全危害,并且还应包含可能的后果。举例来讲,“避免长期接触尿液或胆汁”的警告,应包括后果情况,因此应声明“长期接触尿液或胆汁可能会导致结石形成”。
5.注意事项
应列出适用于缝线的注意事项,即将避免器械使用时的不良事件或潜在安全危害的措施告知用户的声明。比如,“用镊子或持针器处理缝线时,应避免挤压或卷曲缝线。挤压或卷曲缝线可能会对缝线的断裂强力或吸收率造成不良影响”。(液体成分包装的缝线在使用时应注明是否进行清洗及清洗步骤)与警告事项相同,注意事项中也应说明后果情况。
6.不良事件
应识别与缝线使用相关的不良事件,应单独列出企业所申报的缝线类型中观察到的所有不良事件。
7.应提交标签、单包装的印刷版示意图。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交资料。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Z]. 
[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4号[Z].
[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3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12号[Z]. 
[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10]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11] 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2]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224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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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