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药监局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无菌检验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内容如下:
北京市医疗器械无菌检验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
无菌检验是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控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及检验人员业务能力等因素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作为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无菌检验工作应由本企业独立完成。
本指南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增强对无菌检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无菌检验相关知识的掌握,指导和规范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无菌检验过程控制水平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无菌检验的过程管理要求提供参考和依据。
本指南中涉及或引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发生内容或效力变化时,要以当时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指南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涉及无菌检验检查的参考资料。
二、检查内容
检查人员应在充分了解生产企业无菌检验活动的情况下,对其无菌检验过程的控制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对其控制水平作出客观的评价。
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可按照以下顺序开展检查工作,并适时做好相关记录:
1.了解产品特性及生产企业选择的无菌检验方法。常见的产品无菌检验方法包括直接接种法和薄膜过滤法。当建立产品的无菌检验方法时,生产企业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以证明所采用的方法能够给出正确的结果。若检验程序或产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重新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方法适用性试验应按供试品无菌检验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操作,若需使用表面活性剂、灭活剂、中和剂等试剂,应证明其有效性和对微生物无毒性。应对药典规定的每一试验菌逐一进行方法确认。方法适用性试验也可与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同时进行。
2.了解检验人员的专业背景、培训情况及工作经历。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或当面询问检验人员等方式,检查无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专业知识,是否经过无菌技术的专业培训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检验工作经验等。
3.现场查看无菌实验室。无菌检验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如在10000级洁净间内配置超净工作台等)进行,其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单向流空气区、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监测。
4.现场查看无菌检验所需的设备和器具。其中,主要设备包括:恒温培养箱(真菌、细菌)和(或)恒温水浴箱、压力蒸汽灭菌器和(或)电热干燥箱、电子天平、光学显微镜、集菌仪、过滤装置(无油真空泵、滤杯、滤头、滤瓶、微孔滤膜、夹子)等;从试验安全性考虑,建议阳性对照试验使用生物安全柜。
主要器具有:试管及试管架、酒精灯、75%乙醇棉、灭菌刻度吸管(1mL)、灭菌平皿(9cm)、锥形瓶、三角烧瓶、灭菌剪刀、镊子等。
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方法对与供试液接触的所有器具灭菌,通常置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30分钟,或置电热干燥箱内160℃、2小时。器具灭菌后必须做好标识,标明灭菌的时间和使用有效期。器皿在灭菌后,应在经验证的保存期内使用。
5.对照生产企业有关无菌检验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检验人员当场操作或口述无菌检验的过程。
(1)培养基制备
生产企业可按药典中的处方制备培养基,亦可使用按该处方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脱水培养基。配制后应采用验证合格的灭菌程序灭菌。制备好的培养基应保存在2℃~25℃、避光的环境,并在经验证的保存期内使用。
生产企业也可以使用商品化的预制培养基,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无菌检验用的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及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等应符合培养基的无菌性检查及灵敏度检查的要求。检查可在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前或与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同时进行。
(2)供试品的无菌检验
无菌检验方法包括薄膜过滤法和直接接种法。只要供试品性质允许,对于医疗器械类产品,应优先采用直接接种法。进行供试品无菌检验时,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供试品无菌检验所采用的检查方法和检验条件应与方法适用性试验确认的方法相同。
无菌操作时,如果供试品容器内有一定的真空度,可用适宜的无菌器材(如带有除菌过滤器的针头)向容器内导入无菌空气,再按无菌操作启开容器取出内容物。
(3)培养及观察
含培养基的容器按规定的温度培养不少于14天。培养期间应定期观察并记录是否有菌生长。如在加入供试品后、或在培养过程中,培养基出现浑浊,培养14天后,不能从外观上判断有无微生物生长,可取该培养液不少于1mL转种至同种新鲜培养基中,将原始培养物和新接种的培养物继续培养不少于4天,观察接种的同种新鲜培养基是否再出现浑浊;或取培养液涂片,染色,镜检,判断是否有菌。
(4)结果判断
生产企业应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判断:
①若供试品管均澄清,或虽显浑浊但经确证无菌生长,判供试品符合规定;②若供试品管中任何一管显浑浊并确证有菌生长,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除非能充分证明试验结果无效,即生长的微生物非供试品所含。阳性对照管应生长良好,阴性对照管不得有菌生长,否则试验无效。
当符合下列至少一个条件时,方可判试验结果无效:①无菌检验试验所用的设备及环境的微生物监控结果不符合无菌检验方法的要求;②回顾无菌检验过程,发现有可能引起微生物污染的因素;③供试品管中生长的微生物经鉴定后,确证是因无菌检验中所使用的物品和(或)无菌操作技术不当引起的。
试验若经确认无效,应重试。重试时,重新取同量供试品,依法重试,若无菌生长,判供试品符合规定;若有菌生长,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
6.查阅试验记录。完整的试验记录应明确包含下列几类信息:
(1)样品记录,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批号、取样地点、取样方式、取样人、原始试验记录序号。
(2)灭菌物品制备记录,至少应包括:
①培养基:培养基名称、培养基批号、各组分的称取量(g)、纯化水用量(mL)、培养基分装数量、灭菌日期、灭菌的实际温度和时间、灭菌后pH值(冷却至25℃测定,不得超过规定值的±0.2)、制备人、培养基存放地点和有效期等。
②器具:器具名称、器具数量、灭菌日期、灭菌的实际温度和时间、制备人、器具存放地点和有效期等。
(3)原始试验记录,至少应包括:记录名称、记录序号、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批号、灭菌批号、样品数量、取样日期、检验日期、检验依据、主要试验设备及器具、使用的培养基批号、试验方法、试验环境条件、试验结果(定期观察的结果)、试验结论、检测人和复核人等。
(4)废弃物处理记录,至少应包括:废弃物形态(固体、液体)、废弃物数量、灭菌时间和温度、经办人和处理日期等。
三、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1.生产企业应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试验样品应从常规产品中能够代表加工过程和条件的批次中选择。选择样品是随机的。试验样品的选择和试验前预处理方式应明确,以免对样品造成污染,或改变样品上所含的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试验样品也可以选择制造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但所选择的不合格产品应该能够代表这个生产批次的加工过程和条件。用于试验的不合格产品应不会影响无菌测试的有效性。
2.生产企业对于供试品的选取、转移过程要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选取制作供试品的试验样品时,样品包装须完好无损,尤其是只有一层包装的样品。进入无菌检验室的样品若有两层或两层以上包装的,需将外包装在传递窗(或缓冲间)拆除后,传入实验室。
3.无菌检验中接触供试品的试验用具温度不能过高,以防供试品上可能存在的微生物因温度过高被灭活。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批次的产品,在拆包装及夹取样品时,应更换试验用具(如:剪刀、镊子)。
4.进入无菌检验室的所有培养基、供试品等的外表都应采用适用的方法进行消毒处理(如:紫外灯照射不少于30分钟;适用时,对供试品外包装表面用适宜的消毒液进行彻底消毒等),以避免将外包装污染的微生物带入无菌检验室。出具试验结果后,所有培养物须经121℃高压灭菌30分钟的处理。
5.由于无菌检验时间跨度较长,因此记录应能够完整体现试验的全过程,对于在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均应在记录中客观反映。
6. 在进行无菌检验时,还应考虑消除产生假阴性的因素。产生假阴性的因素以及相应的消除措施包括:培养条件不能支持微生物的生长,应按照药典要求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产品中含有某种抑菌成分会导致微生物生长微弱、缓慢或不生长,可采用增加冲洗量、增加培养基用量、使用中和剂或灭活剂等方式消除抑菌物质的影响;产品灭菌后未进行充分的解析(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导致微生物被杀死,应确定灭菌后产品的解析时间、储存条件及储存时间。
附件:1.常见的名词解释
2.供试品数量的选择
3.培养基的制备
4.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
5.方法适用性试验
6.供试品处理及接种培养基
7.对照试验
8.参考依据
附件1
常见的名词解释
1.灭菌:经确认的使产品无存活微生物的过程。目前国际上规定,灭菌过程必须使物品污染微生物存活概率减少到10-6及以下。
2.微生物:在显微镜下才能看到的微小实体,包括细菌、真菌、原生动物和病毒。
3.无菌技术:是指在微生物试验工作中,控制或防止各类微生物的污染及其干扰的一系列操作方法和有关措施,其中包括无菌环境设施、无菌检验器材以及无菌操作。
4.无菌操作:是指在无菌环境条件下,在对无菌制品或无菌器械进行检验的过程中,能防止微生物污染与干扰的一种常规操作方法。
5.培养条件:促进微生物复苏、生长和(或)繁殖所采用的生长培养基和培养方法的组合,培养方法可包括温度、时间和其他规定用于培养的条件。
6.需氧微生物:需要氧气进行代谢的微生物。
7.厌氧微生物:不需要氧气进行代谢的微生物。
8.抑细菌/抑霉菌试验:用选定的微生物来演示某些物质的存在能够抑制这些微生物的繁殖。
9.促生长试验:为了证明一种培养基能够支持微生物繁殖而进行的技术操作。
10.假阴性:实际阳性的无菌检验结果被变成了阴性。
11.假阳性:实际阴性的无菌检验结果被变成了阳性。
12.生物指示物:对规定的灭菌过程有特定的抗力,含有活微生物的测试系统。
13.化学指示物:根据暴露于某一灭菌过程所产生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显现一个或多个预定过程变量变化的测试系统。
14.无菌保证水平(SAL):灭菌后产品上存在单个活微生物的概率。
15.表面活性剂:改变溶液表面能(表面张力)的成分。
16.中和剂:有抑菌成分中和能力的化学有效成分。
17.灭活剂:对抑菌成分有灭活能力的化学有效成分。
18.洁净区: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
附件2
供试品数量的选择
检验数量是指一次试验所用供试品最小包装容器的数量。除另有规定外,出厂产品按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1101中表1规定,上市产品监督检验按表2规定。表1、表2中最少检验数量不包括阳性对照试验的供试品用量。执行GB/T 14233系列标准的供试品数量应满足标准中对于检验样品数量的要求。
检验量是指供试品每个最小包装接种至每份培养基的最小量。除另有规定外,每份培养基接种的供试品量按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1101中表3规定。若每支(瓶)供试品的装量按规定足够接种两份培养基,则应分别接种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和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采用薄膜过滤法时,只要供试品特性允许,应将所有容器内的全部内容物过滤。
表1 批出厂产品最少量检验数量
供试品
|
批产量N(个)
|
接种每种培养基的最少检验数量
|
注射剂
|
≤100
100<N≤500
>500
|
10%或4个(取较多者)
10个
2%或20个(取较少者)
|
大体积注射剂(>100mL)
|
|
2%或10个(取较少者)
|
眼用及其他非注射产品
|
≤200
>200
|
5%或2个(取较多者)
10个
|
桶装无菌固体原料
|
≤4
4<N≤50
>50
|
每个容器
20%或4个容器(取较多者)
2%或10个容器(取较多者)
|
医疗器械
|
≤100
100<N≤500
>500
|
10%或4件(取较多者)
10件
2%或20件(取较少者)
|
注:若每个容器中的装量不足接种两种培养基,那么表中最少检验数量应增加相应倍数。
表2 上市抽验样品的最少检验数量
供试品
|
供试品最少检验数量(瓶或支)
|
液体制剂
固体制剂
血液制品V<50mL
V≥50mL
医疗器械
|
10
10
6
2
10
|
注:1.若每个容器中的装量不足接种两种培养基,那么表中的最 少检验数量应加倍增加相应倍数。
2.桶装固体原料的最少检验数量为4个包装。
表3 供试品的最少检验量
供试品
|
供试品装量
|
每支样品接入每种培养基的最少量
|
液体制剂
|
V<1mL
1mL≤V≤40mL
40mL<V≤100mL
V>100mL
|
全量
半量,但不得少于1mL
20mL
10%,但不得少于20 mL
|
固体制剂
|
M<50mg
50mg≤M<300mg
300mg≤M≤5g
M>5g
|
全量
半量,但不得少于50mg
150mg
500mg
|
医疗器械
|
外科用敷料棉花及纱布
|
取100mg或1cm×3cm
|
缝合线、一次性医用材料
|
整个材料①
|
带导管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如输液袋)
|
二分之一内表面积
|
其他医疗器械
|
整个器具①(切碎或拆散开)
|
注:①如果医疗器械体积过大培养及用量可在2000mL以上,将其完全浸没。
附件3
培养基的制备
培养应注意培养条件: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30~35)℃14天;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20~25)℃14天。选择培养条件需考虑的因素:产品的性质、制造方法、潜在的微生物污染来源、可能遇到的微生物种类。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必须在煮沸后,再进行分装、灭菌。
1.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
胰酪胨 15.0g、酵母浸出粉 5.0g、葡萄糖/无水葡萄糖 5.5g/5.0g、氯化钠 2.5g、L-胱氨酸 0.5g、新配制的0.1%刃天青溶液 1.0 mL、硫乙醇酸钠 0.5g(或硫乙醇酸 0.3mL)、琼脂 0.75g、水 1000 mL
除葡萄糖和刃天青溶液外,取上述成分混合,微温溶解,调节pH为弱碱性,煮沸,滤清,加入葡萄糖和刃天青溶液,摇匀,调节pH,使灭菌后在25℃的pH值为7.1±0.2。分装至适宜的容器中,其装量与容器高度的比例应符合培养结束后培养基氧化层(粉红色)不超过培养基深度的 1/2。灭菌。在供试品接种前,培养基氧化层的高度不得超过培养基深度的1/3 ,否则,须经 100℃水浴加热至粉红色消失(不超过 20 分钟),迅速冷却,只限加热一次,并防止被污染。
除另有规定外,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置 (30~35)℃培养。
2.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
胰酪胨 17.0g、氯化钠 5.0g、大豆木瓜蛋白酶水解物 3.0g、磷酸氢二钾 2.5g、葡萄糖/无水葡萄糖 2.5g/2.3g、水 1000 mL
除葡萄糖外,取上述成分,混合,微温溶解,滤过,调节pH使灭菌后在25℃的pH值为7.3±0.2,加入葡萄糖,分装,灭菌。
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置(20~25)℃培养。
3.中和或灭活用培养基
按上述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或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的处方及制法,在培养基灭菌或使用前加入适宜的中和剂、灭活剂或表面活性剂,其用量同方法适用性试验。
4.0.5%葡萄糖肉汤培养基(用于硫酸链霉素等抗生素的无菌检验)
胨 10.0g、氯化钠 5.0g、牛肉浸出粉 3.0g、葡萄糖 5.0g、水 1000 mL。
除葡萄糖外,取上述成分混合,微温溶解,调节pH为弱碱性,煮沸,加入葡萄糖溶解后,摇匀,滤清,调节pH使灭菌后在25℃的pH值为 7.2±0.2,分装,灭菌。
5.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基
胰酪胨 15.0g、氯化钠 5.0g、大豆木瓜蛋白酶水解物 5.0g、琼脂 15.0g、水1000 mL。
除琼脂外,取上述成分,混合,微温溶解,调节pH使灭菌后在25℃的pH值为7.3±0.2,加入琼脂,加热溶化后,摇匀,分装,灭菌。
6.沙氏葡萄糖液体培养基
动物组织胃蛋白酶水解物和胰酪胨等量混合物 10.0g、葡萄糖 20.0g、水 1000 mL。
除葡萄糖外,取上述成分,混合,微温溶解,调节pH使灭菌后在25℃的pH值为5.6±0.2,加入葡萄糖,摇匀,分装,灭菌。
7.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
动物组织胃蛋白酶水解物和胰酪胨等量混合物 10.0g、琼脂15.0g、葡萄糖 40.0g、水 1000 mL。
除葡萄糖、琼脂外,取上述成分,混合,微温溶解,调节pH使灭菌后在25℃的pH值为5.6±0.2,加入琼脂,加热溶化后,再加入葡萄糖,摇匀,分装,灭菌。
8.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培养基(PDA)
马铃薯(去皮) 200g、琼脂 14.0g、葡萄糖 20.0g、水 1000 mL。
取马铃薯,切成小块,加水1000 mL,煮沸20~30分钟,用6~8层纱布过滤,取滤液补水至1000 mL,调节pH使灭菌后在25℃的pH值为5.6±0.2,加入琼脂,加热溶化后,再加入葡萄糖,摇匀,分装,灭菌。
附件4
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
1.无菌性检查
每批培养基一般随机取不少于5支(瓶),置各培养基规定的温度培养14天,应无菌生长。
2.灵敏度检查
菌种:培养基灵敏度检查所用的菌株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从菌种保存中心获得的干燥菌种为第0代),并采用适宜的菌种保藏技术进行保存和确认,以保证试验菌株的生物学特性。
所用菌株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CMCC(B)26 003]、铜绿假单胞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CMCC(B)10 104]、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CMCC(B)63 501]、生孢梭菌(Clostridium sporogenes)[CMCC(B)64 941]、白色念珠菌(Candida albicans)[CMCC(F)98 001]、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CMCC(F)98 003]。
3.菌液制备
接种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枯草芽孢杆菌的新鲜培养物至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中或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基上,接种生孢梭菌的新鲜培养物至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中,(30~35)℃培养18~24小时;接种白色念珠菌的新鲜培养物至沙氏葡萄糖液体培养基中或沙氏葡萄糖琼脂培养基上,(20~25)℃培养2~3天,上述培养物用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或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适宜浓度菌悬液。
接种黑曲霉至沙氏葡萄糖琼脂斜面培养基或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培养基上,(20~25)℃培养5~7天或直到获得丰富的孢子,加入适量含0.05%(mL/mL)聚山梨酯80的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或含0.05%(mL/mL)聚山梨酯80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将孢子洗脱。然后,采用适宜的方法吸出孢子悬液至无菌试管内,用含0.05%(mL/mL)聚山梨酯80的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或含0.05%(mL/mL)聚山梨酯80的0.9%无菌氯化钠溶液制成适宜浓度的孢子悬液。
菌悬液若在室温下放置,一般应在2小时内使用,若保存在(2~8)℃可在24小时内使用。黑曲霉孢子悬液可保存在(2~8)℃,在验证过的贮存期内使用。
4.培养基接种
取适宜装量的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7支,分别接种不大于100cfu的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生孢梭菌各2支,另1支不接种作为空白对照;取适宜装量的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7支,分别接种不大于100cfu 的枯草芽孢杆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各2支,另1支不接种作为空白对照。接种细菌的培养管培养时间不超过3天,接种真菌的培养管培养时间不得超过5天。
5.结果判定
空白对照管应无菌生长,若加菌的培养基管均生长良好,判该培养基的灵敏度检查符合规定。
附件5
方法适用性试验
1.菌种及菌液制备
金黄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杆菌、生孢梭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的菌株及菌液制备同培养基灵敏度检查。大肠埃希菌(Escherichia coli)[CMCC(B)44102]的菌液制备同金黄色葡萄球菌。
2.薄膜过滤法
按供试品的无菌检验要求,取每种培养基规定接种的供试品总量,采用薄膜过滤法过滤,冲洗,在最后一次的冲洗液中加入不大于100cfu的试验菌,过滤。加培养基至滤筒内,接种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生孢梭菌的滤筒内加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接种枯草芽孢杆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的滤筒内加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另取一装有同体积培养基的容器,加入等量试验菌,作为对照。置规定温度培养,培养时间不得超过5天。
3.直接接种法
取符合直接接种法培养基用量要求的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6管,分别接入不大于100cfu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生孢梭菌各2管,取符合直接接种法培养基用量要求的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6管,分别接入不大于100cfu的枯草芽孢杆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各2管。其中1管按供试品的无菌检验要求,接入每支培养基规定的供试品接种量,另1管作为对照,置规定的温度培养,培养时间不得超过5天。
4.结果判断
与对照管比较,如含供试品各容器中的试验菌均生长良好,则说明供试品的该检验量在该检验条件下无抑菌作用或其抑菌作用可以忽略不计,照此检查方法和检查条件进行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如含供试品的任一容器中的试验菌生长微弱、缓慢或不生长,则说明供试品的该检验量在该检验条件下有抑菌作用,可采用增加冲洗量、增加培养基的用量、使用中和剂或灭活剂、更换滤膜品种等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作用,并重新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
方法适用性试验也可与供试品的无菌检验同时进行。
附件6
供试品处理及接种培养基
直接接种法:即取规定量供试品分别等量接种至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和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中。除另有规定外,每个容器中培养基的用量应符合接种的供试品体积(采用洗脱法时,应为洗脱液体积)不得大于培养基体积的10%,同时,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每管装量不少于15mL,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每管装量不少于10mL。
薄膜过滤法:将供试液混匀,过滤。如供试品具有抑菌作用或含防腐剂,须用适量的冲洗液冲洗滤膜,冲洗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冲洗后,如用封闭式薄膜过滤器,分别将100mL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及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加入相应的滤筒内。
薄膜过滤法应优先采用封闭式薄膜过滤器,无菌检验用的滤膜孔径应不大于0.45μm。直径约为50mm。根据供试品及其溶剂的特性选择滤膜材质。根据供试品及其溶剂的特性选择滤膜材质。使用时,应保证滤膜在过滤前后的完整性。
附件7
对照试验
1.阳性对照:阳性对照应根据供试品特性选择阳性对照菌:无抑菌作用及抗革兰阳性菌为主的供试品,以金黄色葡萄球菌为对照菌;抗革兰阴性菌为主的供试品以大肠埃希菌为对照菌;抗厌氧菌的供试品,以生孢梭菌为对照菌;抗真菌的供试品,以白色念珠菌为对照菌。阳性对照试验的菌液制备同方法验证试验,加菌量不大于100cfu,供试品用量同供试品无菌检验每份培养基接种的样品量。阳性对照管培养不超过5天应生长良好。
2.阴性对照:供试品无菌检验时,应取相应溶剂和稀释液、冲洗液同法操作,作为阴性对照。阴性对照不得有菌生长。
3.稀释液、冲洗液及其制备方法
稀释液、冲洗液配制后应采用验证合格的灭菌程序灭菌。
(1)0.1%无菌蛋白胨水溶液 取蛋白胨1.0g,加水1000mL,微温溶解,必要时滤过使澄清,调节pH值至7.1±0.2,分装,灭菌。
(2)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 取磷酸二氢钾3.56g,无水磷酸氢二钠5.77g,氯化钠4.30g,蛋白胨1.0g,加水1000mL,微温溶解,必要时滤过使澄清,分装,灭菌。
(3)根据供试品的特性,可选用其他经验证过的适宜的溶液作为稀释液、冲洗液。(如0.9%无菌氯化钠溶液)
如需要,可在上述稀释液或冲洗液的灭菌前或灭菌后加入表面活性剂或中和剂等。
附件8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4233)
3.《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GB/T 16292-2010)
4.《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3-2010)
5.《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GB/T 16294-2010)
6.《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
7.《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术语》(GB/T 19971-2015)
8.《医疗器械的灭菌 微生物学方法 第2部分:用于灭菌过程的定义、确认和维护的无菌试验》(GB/T 19973.2-2018)
9.《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
10.《医疗器械安全通用要求检验操作规范》,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