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应授权有能力的人员编制、审核记录,并经批准后发布实施)。
2、原始记录的要求
a)在记录中以签名或等效标识的方式记录完成该项工作的人员。
必要时要有审核确认和批准该项工作的人员签名或等效标识。
b)记录中以日期的方式记录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
必要时完成时间要以时、分为单位记录。
必要时要记录该项工作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如检测时间。
要时要记录峰值时间,如环境温度记录一天中使用场所的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的时间。
c)记录应有足够的信息量,既要满足该项工作依据文件的要求,还要同时满足溯源要求和确保与同类工作的区分;
d)编制记录时,可采用引导填空的方式,促使使用时能够准确填写;
e)记录末行后宜使用“以下空白”或终止符结束,建议终止符应为版心宽度的四分之一长;
f)记录应连续编排页码,可采用“第 页 共 页”的格式表达;
g)编制记录时应充分考虑该项工作可能出现的偏离,应有记录偏离情况的栏目;
h)记录中应使用规范的简体中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空白记录的修订
应定期审核记录的格式、信息量、载体等,确保记录的信息的充分性、逻辑性、适用性。需要时,应修订并更新空白的原始记录,以持续满足标准的要求。
4、记录载体
记录的载体可以是纸质载体或电子媒体等形式,也可以是多种形式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