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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活性物质化学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嘉峪检测网        2024-08-26 12:17

修订背景,不止是亚硝胺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于 7 月 25 日发布《活性物质的化学指南》(Guideline on the chemistry of active substances)。该指南的第一版在2016年11月就以定稿施行,指南的内容代表了当时EMA对药品的活性物质(原料药,API)质量的全方面要求。在2018年欧盟药监网络发现了沙坦类中存在亚硝胺杂质后,虽然不断有与活性物质中亚硝胺杂质有关的文件出台。但与申报直接相关的“活性物质的化学指南”这一文件没有更新。直到在2022年EMA以Concept paper on the need for a single note for guidance on the chemistry of active substances宣告将对该指南进行修订,且目标直指亚硝胺杂质。

 

但在这8年间EMA对API不只是看到亚硝胺这一个突出问题,也认识到其它对API质量有影响的要素。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体现。

 

适用范围暂未考虑特殊化学分子

 

该指南在第一版就以CTD的格式编写,综述了对在上市许可申请、原料药主文件(ASMF)、欧洲药典各论适用性证明(CEP)中要提交的API的药学资料的要求。

 

指南的内容不适用于对临床试验申请阶段的API的要求。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修改“指南不适用于草药、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标记产品”这一句话,但如今有些特殊类别的药品是否也应适用此指南应该有待商榷。如ADC药物的载荷多数都是已有或创新的化学分子,理应也遵循本指南的要求,以免在ADC药物的特有指南中出现矛盾。再如是否适用于合成多肽、合成RNA等(类似FDA定义的“specified biological products”)也应该更加明确。

 

修订细节分析

 

指南的主体共有生产工艺、表征、质量控制、稳定性四大方面。从花脸稿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大部分集中在生产工艺方面,在质量检验方面修订的内容都是针对致突变杂质的增补内容。

 

1,生产工艺部分

 

(1)示意图(Schematic representation of the manufacturing process)

 

在此段落,新增要求工艺示意图应当包含API的全过程和每个中间体的生产步骤,且除第一版指南要求包括的原材料、中间体等的结构式之外,还要有相应的分子量。

 

在提到生产用试剂(all reagents)时着重写了要包括耗尽剂(depletion agents)如叠氮化物的亚硝酸盐。亚硝酸盐与叠氮化物的反应一般不用于形成API结构的合成路线,而是作为一种在反应后淬灭过量叠氮化物的方法,而亚硝酸盐也是亚硝胺杂质的来源。EMA在此也是提醒企业在控制杂质来源时要考虑所有会与合成主线有接触的物质,包括那些只是起淬灭作用的辅助试剂。

 

还有一处修改是新增了“每个未分离的中间体都要在括号内呈现化学结构”,也就是提高了对中间体的结构明确的要求。在一些一锅化合成路线的工艺中,由于反应连续进行使得中间体存在的时间很短,单独分离出的价值不大。EMA要求对企业鉴别这些中间体结构可能是考虑到它们的结构对终产品的杂质谱研究也有价值。但一些处于过渡态的中间体(生成的瞬时就开始进行下一步反应)是在技术上就是无法分离鉴别的,只能通过自由基捕获等反应侧面论证或猜想其结构。对于这类情况,再要求在示意图中标注鉴别出的结构就不合理了,需要EMA给出更具体的说明。

 

(2)序贯工艺流程的描述(sequential procedural narrative)

 

对工艺流程描述的要求有两处主要新增:

 

一是相比第一版中物料的范围(列举了起始原料、中间体、溶剂、试剂、催化剂、加工助剂)进行了扩充。在删除中间体的同时增加了耗尽剂、回收物料、气体、用于淬灭(quench)或后处理(work-up)的物料。这些物料在企业内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上都可能被定为低风险等级,但根据新指南,出口欧盟的企业可能需要根据最新的文献和合成知识进行自查,并重新开展风险评级。

 

二是增加要求“对于每个生产步骤,所有试剂(包括耗尽剂)和催化剂的量也应以相对于起始物料/中间体的摩尔当量表示,特别是使用摩尔过量的物料。”。这一要求更多影响的是上市后阶段,尤其是那些没有用DOE这类工具研究物料的摩尔比范围的情形。要注意的是这里要求的是所有试剂的投料摩尔比都要写明,而除关键原辅料之外的物料可能不是企业研究控制的重点,这其实也是在上市后企业内发起变更的主要对象。若按EMA的要求写明所有物料的摩尔比后,过去一些因不在CTD中写明摩尔比的物料的变更都将不再只是进行企业内变更流程,还要按注册变更的程序执行。

 

(3)回收(Recovery)

 

第一版指南对溶剂、反应物的回收的要求写的非常简单,只要求提供回收物料再使用时的质量标准。本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扩写,包括有:在流程图、工艺描述中注明引入回收物料的位置;在风险评估中要有使用回收物料的影响。且建议最好在同一工艺步骤中使用回收来的物料,避免在最终生产步骤使用。

 

由于该指南也适用于在欧盟市场的上市后变更,因此对于已上市的药品的API若想变更工艺增加回收物料的利用,就会较第一版时增加一定的难度。

 

(4)物料控制

 

物料控制是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修订内容最多的小节,且多数都是增加描述。在总体上,新增要求“质量标准应说明物料的特性及其预期用途的适用性,以及物料所用的步骤。”但也特别说明了,通常不需要提交物料的分析方法的验证数据。即使该物料对API的控制策略(例如,致突变杂质的去除)很重要,也只需要验证结果的列表总结。

 

起始物料(Starting Material)

 

新增的要求“新增起始物料供应商必须得到批准”从字面意思应该是提高了此类变更的变更等级,但也是合理的,企业以后对起始物料的认定需要更加严谨。

 

对起始物料的质量研究,意见稿明显新增了两点要求:

 

除欧洲药典的活性物质外,起始材料都要用最先进的技术解析结构。个人理解EMA已明显不满足过往对新物质用红外、紫外、一维核磁氢谱和碳谱表征结构。但是对于哪些是最先进的技术EMA也没有明确的说明,如何定义最先进?单晶衍射?二维核磁(如NOSY、COSY等)、杂原子核磁(如磷、氟谱等)?而且有的新出现的先进技术的成熟度也不一定够,结果不一定就比旧技术更可信。

 

第一版在提到杂质研究时单独举例了异构体杂质,本次修订又增加了致突变杂质。尤其是“关注队列(cohort of concern)”的杂质,反映了EMA对这类杂质的研究程度的关注。“关注队列杂质”是ICH的M7中提出的名词,指的是一些结构基团具有较高的致癌性,即使摄入量低于 TTC 水平,理论上仍会具有高致癌风险,包括黄曲霉毒素类、N-亚硝基化合物,以及烷基-氧化偶氮基化合物。在杂质研究时,对含这些基团的杂质也必须要严格控制。

 

人源或动物源的起始物料(Starting materials of animal or human origin)

 

第一版指南对这类物料的要求只有需提供病毒安全性或TSE数据。本次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较多的扩写:

 

① 要建立并提供污染物/杂质档案。

 

② 说明所用动物和动物部位的学名(种属)信息,以及工艺中使用的溶剂、试剂和催化剂。也就是说还要提交在动物源材料的生产过程中更详细的相关信息。

 

③ 质量标准应遵循欧洲药典各论中规定的原则,以及可能存在的异物,应该讨论微生物污染,总灰分,重金属,环境污染物,放射性污染,残留溶剂和其他相关杂质。这点是明确了对动物源材料的质量的关注点。

 

需注意的是,以上要求是对人源或动物源的起始物料,在一些企业的API中,其起始物料不是人源或动物源,但在起始物料的生产过程中用到了人源或动物源的物料。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区分,只要求提供病毒安全性或TSE数据。

 

草药来源的起始物料(Starting materials of herbal origin)

 

对于以植物来源为起始物料的产品工艺,新增的要求有三点值得关注:

 

① 在建立污染物档案时“考虑到起始物料和半合成活性物质之间的化学步骤数”。虽然EMA没有直接表露,但应该是希望减少对提取的天然产物进行的合成步骤。然而在起始结构既定的情况下,合成路线再优化的难度很大。如果欧盟真要逐渐明确限制半合成步数,企业在研发时就得寻找有更合适的起始结构的植物种属。

 

② 如果起始物料是提取物,应说明第一步提取的主要提取溶剂和浓度。这样的要求在发酵工程的提取工艺里已早有要求。且这里还会关联到回收物料的问题,若下一批的第一步提取时用的是上一批的提取液回收而来,是否会有更多的特定要求都取决于对提取工艺和回收工艺的同时研究。

 

③ 在要考虑的霉菌毒素中,增加了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A的举例。明确了EMA对这两种毒素的关注程度。

 

半合成活性物质(Semi-synthetic active substances)

 

这一段落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完全新增的内容,但字数并不多。它的定义是起始物料通过发酵或通过从生物物料中提取获得。这个定义并不是很清晰,而且和前面已有的人源或动物源的起始物料有重合的嫌疑。半合成本来是区别于全合成的定义,因此半合成活性物质更应该定义为通过生物工程获得前体后再经化学反应修饰的物质,或许还要限定是通过微生物发酵获得的。

 

溶剂、试剂和其它物料

 

在这小节中提到的部分要求在上述各小节中其实都已出现过,没有本质区别。但有两种是被单独提及的:水和蛋白胨。

 

水可以算是API生产过程中用量最大的物料,但对于不同工序应该用什么等级的水在很多公司也各有不同看法。征求意见稿也没有给出比较明确的要求,还是推到了风险控制上。但是提供了可参考的指南的路径,即EMA的指南Guideline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for pharmaceutical use。

 

征求意见稿将蛋白胨认为是一种关键原料,要求说明其原产地(动物或植物)和来源(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从参考文献看,这一修订的来源是EMA的药品质量问答中的原料药生产中蛋白胨的使用问答。但微生物发酵是一个复杂的生物反应过程,作为培养基的碳源、氮源的物料都很重要。征求意见稿只提到蛋白胨也是不合理的,会给部分企业造成蛋白胨有着独特的重要性的误导。发酵培养基常用的酵母粉、棉籽粉等组成复杂的营养物质具有和蛋白胨同等的重要性,应予以相同的要求和重视程度。

 

(5)工艺开发

 

通过花脸稿可以看出EMA对这一小节也填补了很多内容,除对亚硝胺问题的要求,还有两点简单概括如下:

 

在CTD的该章节要提供的内容应当包括控制策略的各个要素的详细描述。即API在开发时也应遵循Q11等的要求。

 

要提供选择工艺和参数的合理性,包括对致突变杂质(特别是“关注队列”杂质)和毒理学有关的副产物的讨论。在征求意见稿的“4.3表征”章节中,再次提到了对致突变杂质的相应要求。

 

这两点无疑还是推动企业(包括API生产企业)也要按QbD的原则进行API的开发,开发过程要做足研究。一些企业在用事实上的传统方法开发出的工艺就难以满足EMA对注册资料的要求。

 

2,质量部分

 

该部分的内容包括对API的表征研究、质量控制、稳定性研究三个方面,第一版的内容都相对详细。因此征求意见稿在这三章的内容中没有做出较多的修改。只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前文已出现过的致突变杂质的要求,而且在三个章节各自增加的内容都提到了“关注队列”杂质,以下是概况总结:

 

① 表征:应当提供对致突变杂质(包括“关注队列”杂质)的讨论,并补充了亚硝胺的定量限应至少等于或远低于毒理学要求的限度的规定。

 

② 控制:如果识别存在“关注队列”杂质的风险,需要适当的控制措施。亚硝胺杂质可以不在常规放行时检测(前提是根源明确,且满足EMA的相应要求)

 

③ 稳定性研究:在研究期间核实指示性参数和质量标准的一致性。要关注在在储存过程中可能形成或增加的任何“关注队列”杂质或其他高毒杂质。

 

简要总结

 

这份指南的第一版已经为企业的API的研发和生产提供了很多答案(也存在诸多争议),如晶型鉴定要用哪些方法、要提供多少批次的数据等。从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看,相较于检验,EMA还是对生产环节的关注点更多,这也符合QbD的原则。

 

虽然修订的主旨是因亚硝胺杂质,但在全文,EMA都在强调企业要重视更多致突变杂质,尤其是“关注队列”杂质。

 

生产部分新增的要求多数都是对注册资料更严格的要求,确保API的潜在风险更多的能被识别。这些要求多数在科学上都是有道理的,但可能在现实的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阻碍和分歧。

 

API和制剂企业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态度,一方面根据自身积累的经验和数据对自己认为不合理或不充分的修订内容进行反馈,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另一方面,对合理的内容尽早开始差距分析,制定可能需要的应对措施。由于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企业也要持续关注它的进展,期待正式定稿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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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