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嘉峪检测网 2015-07-18 09:24
2015年6月1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ECHA) 增添新的高度关注物质 (SVHCS)到《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内的候选清单中。这些新物质并非单一物质,而是化学组合或混合物,分别是:
第一种化学混合物可用作塑化剂或润滑剂,如用于黏合剂、涂层、建筑物料、复合电缆、箔聚合物、PVC复合物以及美术用品。第二种化学物组合多用作香味成份卡拉花醛,用于制造梘皂及洗涤剂。
当任何物质被纳入REACH的候选清单后,制造、进口或使用这些物质的公司便须负上法律责任,不论该等物质是单独使用,还是用于混合物或制品之中。
制品内的物质:自物质被纳入候选清单之日起(自2015年6月15日起),如制品内的物质浓度按重量计超过0.1%,供应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充足资料,以确保安全使用物质,或接获消费者索取资料的要求后45日内提供。这些资料至少须包括物质名称。
如制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欧盟的制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报,如每名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生产或进口的制品中,高度关注物质超过1公吨,以及制品含有该种高度关注物质,其浓度按重量计超过0.1%,必须从纳入候选清单日起6个月内通报。如该物质用途已经注册,及制品在使用和废弃时不会接触人体或曝露于环境中,则毋须通报。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向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使用说明指引。
单独使用的物质:自物质被纳入候选清单之日起(自2015年6月15日起),提供候选清单物质的供应商必须向欧盟消费者提供安全资料单张。
混合物内的物质:自物质被纳入候选清单之日起(自2015年6月15日起),根据第1999/45/EC号指令未被定为危害类别的混合物,如属非气体类并含有候选清单上所列物质的至少一种,而该物质是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极具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每种物质的浓度又超过或等于重量的0.1%,供应商必须提供安全资料单张。
若非气体混合物所含物质的浓度以重量计超过或等于1%,气体混合物所含物质的体积超过或等于0.2%,而物质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威胁,即使未被定为危害类别,供应商亦须回应消费者要求,提供安全资料单张。
现时,候选清单列有163种物质,当中31种后来被纳入「授权方可使用物质清单」(REACH法规附件XIV)。列载于「授权方可使用物质清单」内的高度关注物质必须获得授权才可使用。除非物质的特定用途已获授权或豁免,否则该物质在某个期限后不能投放到欧盟市场或在欧盟使用。
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