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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7-27 10:04
2015年7月1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1568号令,订定“食用猪脂卫生标准”。
食用猪脂卫生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食用猪脂的原料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规定,并来自健康猪只所取得的干净且可供食用的组织。但不包括内脏器官、脑、脊髓及粗血管。
第三条 食用猪脂应具良好色泽,不得有异臭或酸败气味。
第四条 食用猪脂的酸价,应为2.0 mg KOH/g fat以下;惟经精制程序(脱酸、脱色或脱臭等)的精制食用猪脂,其酸价应为1.3 mg KOH/g fat以下。其卫生安全,应另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所定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