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绵阳8月15日讯(何琴)近年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民生民利,坚决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4年至今,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共审查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3件6人。
近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蒋某、唐某正、莫某兵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2014年10月31日,时任北川县永安镇某养猪场管理人员的被告人蒋某发现该养猪场死亡6头生猪,随即联系平时在该养猪场买猪的被告人唐某正意欲出售。唐某正便联系江油市某肉联厂屠宰人员被告人莫某兵,莫某兵让唐某正将死猪放血后拉回江油。随后,唐某正从北川县永安镇以100元的价格从蒋某处购买4头死猪(重180公斤)附赠2头小死猪(重15公斤)并于当晚21时许运至江油市某肉联厂附近,莫某兵查看死猪后告知唐某正死猪肉已无法出售并提出到肉联厂取猪小肠出售。唐某正、莫某兵在转运死猪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该批猪肉均为病死猪肉。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 元;判处唐某正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在8个月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莫某兵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在8个月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一系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办理,从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同时,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注重加强与食品监管部门的联系,参与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合力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本网绵阳热线:0816—226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