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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新车诡异起火,司法鉴定查明真相,助力司机获赔30万元

嘉峪检测网        2017-07-12 08:58

陆某向某汽车公司购买两台车头和两台挂车,总价款48万元。陆某与另一驾驶员驾驶其中一辆新车行驶到山东某高速出口时,挂车突然起火,导致车辆及所载货物、公路设施损坏。经当地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大队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车辆发生自燃。陆某起诉汽车公司并请求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摩擦起火原因进行物证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经现场勘查、取样、轮胎气压检测、实验室分析、失效分析,得出的结论为:涉案车辆的着火点为左侧二轴轮胎,火势由下向上、逐步向两边扩散;起火与轮胎气压缺少的物证特征有关,轮胎气压缺少与轮胎挡圈与垫带周向切割的物证特征存在因果关系。该份报告在失效分析部分对摩擦起火的成因进行了分析,系因轮胎挡圈与轮辋的接触面比轮辋高,致使挡圈与垫带周向切割,造成轮胎垫带损坏、内胎破损,从而引起轮胎气压降低,最终导致轮胎与地面异常摩擦,造成轮胎损坏;车轮转动会使已磨坏的轮胎橡胶和钢丝缠绕在防尘盖板和板簧之间,而大量异物(轮胎橡胶和钢丝)堆积将导致防尘盖板外侧受到挤压而变形开裂,从而造成防尘盖板与刹车鼓异常摩擦,产生高温引起火灾。

 

当地法院采纳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造成轮胎气压不足并引起火灾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车辆轮胎的问题,作为驾驶人员驾驶新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要求其随时观察车辆的轮胎是否气压不足不符合常理,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虽不能证明汽车公司就是车辆的生产者,但其是车辆的销售者这一事实是肯定的,故陆某有权选择其作为侵权责任的主体进行起诉,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汽车公司认为其不是产品的生产者,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另行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法院认为,综上所述,因汽车公司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对陆某造成了30万元的损失,应当由汽车公司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关于陆某主张的营运损失问题,因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存在多少营运损失,故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汽车公司赔偿陆某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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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