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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关于儿童产品的追踪标识的规定(中文)

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07:39

  第103条. 儿童产品的追踪标识

基本综述:

新法案第103条(a)要求制造商在本意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使用的消费品上印有追踪标识或其他明显的永久识别标记。追踪标识必须含有某些基本信息,包括产品来源、产品制造日期以及关于产品制造过程 (诸如批号或序号等) 的更多细节。本条款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 涵盖所有的儿童产品, 包括, 但不局限于, 诸如服装, 鞋, 而不仅仅只是玩具和其他被规范的产品。国会修改了关于追踪标识的要求, 使用了“在可行范围内”的语言, 承认要求那些在制造和运送时不是单独包装的小型玩具和其他小型产品上印有明显的永久识别标记不一定可行。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被授权公布规则, 详细解释追踪标识上应印有的相关要求细节。而且, 委员会今后可以要求将儿童产品追踪标识上印有的更多信息延伸到其它消费品的追踪标识上。

新法案第103条(c)还涉及制造商声称遵守强制性或自愿性安全规则的各类声明。自2008年十月十二日起, 任何产品的包装, 广告或者标识都不可以印有某项安全标准, 除非产品确实符合该项标准。

生效日期:关于追踪标准的要求在法案2009年八月十四日实施一年之后生效。关于禁止用于广告目的的自称声明的要求在法案实施之后的六十天, 或2008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来源:www.cps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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