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竹木草制品是我国大宗出口农产品,近年来对外贸易增长十分迅速,我国已成为全球木制品出口大国。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出境竹木草制品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4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种类繁多,加工工艺千差万别,生产企业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我国出口竹木草制品多次因发现活虫等问题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甚至采取暂停进口等极端措施,对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失。与此同时,竹木草制品的生产过程中也有使用油漆、胶粘剂的情况,所用板材、人造板等主要原料在生产过程中也大量使用防腐剂或含有甲醛等成份的化学物质。近来美国以从我国进口玩具油漆涂层中检出铅超标为由,大量召回我国生产出口的玩具,此事引起了欧盟等国的极大关注。因此,在关注竹木草制品有害生物检疫问题的同时,要关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问题,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出口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及安全卫生质量。
(二)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以及溯源管理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储运和出口等全过程安全卫生质量把关与控制,完善原料收购到产品加工再到产品出口的批次管理,建立包括重要原辅料进货及领用、产品加工、成品销售等各环节的台账和管理记录,实现出口产品的可追溯性。
(三)为加强管理,提升企业档次,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即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附件一的要求,抓紧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考核工作,自2008年4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生产加工的竹木草制品不得出口。对注册登记考核合格的企业颁发证书,注册号输入电脑,网上公布,作动态管理。
二、加强监管和出口产品监控,提高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把关效能
(四)竹木草制品出口批次多、数量大,许多产品是在对企业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实行口岸审单放行,因此,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与否,对产品安全质量至关重要。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管理不到位、致使出境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存在失控风险的企业,要责令企业整改,必要时暂停报检,直至符合要求。
(五)各局应加强对出口竹木草制品安全卫生项目(主要监控项目可参照附件二)和有害生物的监控力度。对企业使用的人造板、油漆、胶水和实木板材等原辅料进行必要的抽检验证,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要监督企业查找原因,并跟踪整改。对发现的不合格原辅料,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严禁流入生产环节加工使用。
(六)加强产品出口时的抽查检测,根据企业生产批次、原料使用情况等合理确定抽检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四次。对于出口抽检会对成品造成破坏的产品,应企业申请,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能真实反映成品状况的条件下,对其使用的原辅料进行检测验证。
三、继续推行和完善出境竹木草制品分类管理评价体系,鼓励企业提升档次,扩大出口
(七)在全面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开展出境竹木草制品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鼓励和扶持企业加强管理,健全各项检疫防疫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消毒和管理。加大投入,改善设施,提高对木质原材料有害生物的处理能力。将企业对生产用人造板、油漆、胶水等原辅料中甲醛、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能力,纳入分类管理的考核内容,完善分类管理评价体系,并强化企业的安全卫生观念,提高自检自控能力,促使企业加强防疫和安全卫生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分类档次,降低出口查验频率,方便出口。
(八)积极探索在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中引入信用评价,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把打造信用企业和分类管理等级有机结合起来,并在动态管理中不断完善。继续在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中,推行出口免验管理,将制度健全、管理完善、出口量大、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纳入免验范畴,在行业中树立标杆,促使更多企业加强自律,自我完善,推动企业以质取胜,扩大出口,快速发展。
(局印)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 日
附件一: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管理实施细则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3、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设施防止病虫害侵害和污染。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有标识牌。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5、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6、加工工艺合理,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并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竹藤草柳制品生产企业具备专用的晾晒场地,晾晒场地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地面硬化,无杂草、土壤及垃圾。
7、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8、配备有防治病虫害的药剂和器械。
9、建立有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原辅料(板材、胶合板、油漆、涂料等)及半成品或成品有毒有害物质等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异常情况报考和纠偏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能有效落实。各种管理和操作记录齐全、真实。
二、注册登记申请及批准
(一)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厂区平面图。要求标注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熏蒸消毒设施/烘干室/晾晒场地等重要信息;
5、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处理环节的技术指标等;
6、除害处理设施情况及相关材料;
7、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清单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8、厂检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9、企业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原辅料(板材、胶合板、油漆、涂料等)及半成品或成品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异常情况报考和纠偏制度等;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完成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由2人以上并具有相关资格的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情况填入《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考核表》(附件2)。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3),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并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考核结果告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
(五)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获得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实施年度审核制度。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对注册登记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注册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和解决,并对考核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与交流,确保注册登记工作质量。
三、监督管理
(一)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换证或变更手续:
1、注册登记证书满3年有效期(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2、企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3、厂检员发生改变;
4、主要加工工艺发生重大改变;
5、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二)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企业加工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除害处理设施发生重大改变;
3、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4、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的。
(三)检验检疫机构采用日常检查和年度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出境竹木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存放和储运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消毒和管理措施是否有效落实;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溯源管理能否实现有效溯源,各种台账和记录是否真实、有效等。监督检查应做好相关记录(附件5和附件6)。监管具体内容包括:
1、厂区环境及卫生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除害处理工艺及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正常使用;
3、企业制定的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4、企业对原料如生产用人造板、油漆、胶水和实木板材等重要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是否进行必要的进厂验证和抽查检测;是否建立了原料供应方的合格评价制度等;
5、企业对半成品或成品有毒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是否进行有效控制,是否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验证;
6、厂检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7、产品从原料到成品能否实现有效溯源;
8、自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是否进行原因调查、分析和整改;
9、各种管理和操作记录及台账是否完整、真实有效等。
(四)出境竹木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暂停报检,直至符合要求:
1、厂区卫生条件和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2、不按制定的工艺进行除害处理加工的;
3、除害处理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
4、出口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存在失控情况的;
5、出境产品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安全质量问题的;
6、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检出安全质量问题的。
(五)出境竹木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资格:
1、限期内对发现问题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生产加工竹木草制品条件的;
3、一年内未出口报检的或者停产一年以上的、破产或者被兼并不再生产竹木草制品的;
4、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5、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的;
6、变卖注册登记号的;
7、伪造和变造注册登记证书的;
8、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的。
附件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注册登记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填 表 说 明
(一) 本表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二) 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 本表含检验检疫部门考核情况由检验检疫考核单位和部门负责填写。
(四) 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厂区平面图。要求标注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熏蒸消毒设施/烘干室/晾晒场地等重要信息;
4、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处理环节的技术指标等;
5、除害处理设施情况及相关材料;
6、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清单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7、厂检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8、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原辅料(板材、胶合板、油漆、涂料等)及半成品或成品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异常情况报考和纠偏制度等,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生产加工
企业名称
(中文名)
(英文名)
地 址
企业类别
□国营 □集体 □私营 □合资 □独资 □其他
工商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邮编
E-mail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厂检员
联 系 电 话
厂区面积
企业总人数
企业生产规模(产值)
产品主要
出口国家
生产产品
品种
□木制品 □竹制品 □藤制品 □草制品 □麻制品 □其他
加工车间
名称及面积
□
□
□
□
晒场
面积:
原料堆场或仓库
面积: 平方米;
包装区域
面积: 平方米;
成品仓库
面积: 平方米;
加工工艺及除害处理工艺技术指标
企业大门(有企业名称的牌子)照片
贴照片处(每个栏目可贴多张,不够可加页)
关键生产工序和关键防疫设施照片
贴照片处(每个栏目可贴多张,不够可加页)
注8:可根据需要提供更多的企业相关照片,如不够可加页。
原料堆场或仓库照片
贴照片处(每个栏目可贴多张,不够可加页)
主要生产车间照片
贴照片处(每个栏目可贴多张,不够可加页)
包装车间照片及成品库照片
贴照片处(每个栏目可贴多张,不够可加页)
企业提交资料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企业厂区平面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
□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及相关材料;
□ 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清单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 厂检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 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其他需要的资料。
申请人声明:
做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我公司保证遵守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自检自控水平。我申请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记,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自愿放弃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检验
检疫
部门
受理
意见
□ 同意接受企业提交的申请;
□ 存在以下问题不符合规定,不接受该企业提交的申请,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申请注册登记范围不相符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未年审已失效
□ 其他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注册登记考核表
企业名称
产 品 类 别
申 请 日 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现场考核时 质量控制体系和防疫体系成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分工
电话
考核组成员
职务
姓名
部门
备注
组长
组员
见面会主要内容记录
□ 企业质量管理和防疫成员是否全部到会
□ 各与会人员是否明白考核的要求和标准
□ 审核企业提供材料与实际是否相符(核对正本信息)
□ 其他
□ 其他
记录人: 年 月 日
现场考核记录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简要情况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企业各项管理管理制度
□有
□无
□符合 □不符合
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的防疫制度
□有
□无
□符合 □不符合
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
□有
□无
□符合 □不符合
原料合格供方的评价制度
□有
□无
□符合 □不符合
成品、半成品安全质量控制制度
□有
□无
□符合 □不符合
产品溯源批次制度
□有
□无
□符合 □不符合
厂检员管理制度及职责
□有
□无
□符合 □不符合
异常情况报告和纠偏制度
□有
□无
□符合 □不符合
不合格产品的招回制度
□有
□无
□符合 □不符合
各种管理和操作记录
□有
□无
□符合 □不符合
厂
区
环
境
条
件
厂区整洁卫生,布局合理
□符合 □不符合
厂区道路及生产加工区场地地面平整、硬化
□符合 □不符合
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相对隔离
□符合 □不符合
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堆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符合 □不符合
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
□符合 □不符合
晾晒场地地面硬化、无杂草和泥土
□符合 □不符合
溯
源
管
理
溯源管理能否实现有效溯源
□是 □否
是否建立原料到产品加工的溯源管理台帐
□是 □否
是否按批次进行生产加工和管理
□是 □否
防
疫
设
施
及
有
害
生
物
控
制
除害处理设施
□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
□热处理烘干
□熏蒸消毒
□其他
除害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是 □否
是否建有原料单独存放区域
□是 □否
原料进厂是否进行检查和验收
□是 □否
生产加工区域定期清扫,保持整洁卫生
□是 □否
晾晒场地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是 □否
面积
包装场所是否配备防虫、防霉防疫设施
□是 □否
□纱门、窗
□其他
包装场所干净卫生、无杂物堆放
□是 □否
成品仓库防虫、防霉防疫设施
□是 □否
□纱门、窗
□其他
成品仓库干净卫生、无杂物堆放
□是 □否
成品仓库区域划分明显,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是 □否
成品堆放与地面和墙面有一定距离,批次清楚
□是 □否
配备有防治病虫害的药剂和器械
□有 □无
定期进行杀虫、杀菌及灭鼠等防疫工作
□是 □否
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
□是 □否
□水份检测仪
□其他
除害处理记录完成、真实
□是 □否
原料验收、防疫消毒、清扫等记录完整、真实
□是 □否
安
全
卫
生
控
制
建有专用原辅料存放场所
□是 □否
建有原辅料进库和使用台帐
□是 □否
油漆、胶合板、纤维板等原辅料进厂进行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验收和检测验证
□是 □否
原辅料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是 □否
对供应商是否进行必要的评价
□是 □否
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定期检测有毒有害物质
□有 □无
各种验收、检测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是 □否
厂
检
员
管
理
配备有专职厂检员
□有 □无
厂检员经过培训合格
□有 □无
厂检员具备一定的防疫专业知识
□是 □否
厂检员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是 □否
厂检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是 □否
不
符
合
情
况
描
述
考
核
组
意
见
□推荐注册登记
□整改合格后予以推荐注册登记
□不推荐注册登记
考核小组签名
组长:
成员:
日期:
企业代表确认意见:
企业代表签字: 日期:
跟踪整改情况
跟踪整改人员 年 月 日
检验
检疫
机构
意见
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企业名称(中英文):
企业地址: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准予注册登记。
企业登记注册编号: AAAA ZM BBBB
注册登记产品种类: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___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
备注:企业登记注册编号规则: AAAA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ZM代表竹木 BBBB为流水号。
附件4: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考核结果告知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经考核,你单位不符合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条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原因为
。不予注册登记。现将你单位申请材料退回。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
附件5: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监管记录
企业名称:
年度监管项目
监管情况
说明
一、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
1.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的防疫制度落实情况
□好 □中 □差
2. 厂检员对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好 □中 □差
3. 厂检员管理制度等防疫方面的制度落实情况
□好 □中 □差
二. 原材料环节
4.原材料出入仓记录是否完整
□是 否□
5. 生产原料(竹、木、藤、柳、草等)进厂时的检疫及检验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是 否□
6. 生产原料(竹、木、藤、柳、草等)仓管期间的是否定期检查、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是 否□
7.胶合板、纤维板进仓前有否核查供应方的甲醛含量报告,并记录
□是 否□
8.化工原料(油漆、涂料等)进仓前有否核查供货方的重金属等有毒物质含量报告,并做记录
□是 否□
9.对原材料存放期间的防疫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有相应记录
□是 否□
10.包装用的辅料(纸箱、塑料袋等)是否单独存放并按成品管理
□是 否□
三、生产、加工、包装环节
11.木胚车间下脚料是否及时清理
□是 否□
12.油漆车间是否有易滋生害虫的下脚料
□是 否□
13.对木胚、油漆车间的防疫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有相应记录
□是 否□
14.包装车间纱窗等防疫设施是否保持良好
□是 否□
15.包装车间消毒杀虫等防疫措施是否定期进行,并有相应记录
□是 否□
16.包装好的产品是否及时运往成品仓库存放
□是 否□
四、成品存放环节
17.成品仓库内成品是否按要求堆放在木托盘上
□是 否□
18.成品堆放是否离墙30cm距离
□是 否□
19.成品库纱窗等防疫设施是否保持良好
□是 否□
20.成品仓库内是否定期清理卫生、实施消毒杀虫,并做好记录
□是 否□
21.成品是否有出入库记录
□是 否□
五、成品运输环节
22.每批产品出口装运前是否预先对集装箱进行彻底清扫,并检查是否有破损
□是 否□
六、样品及成品抽检检测有毒有害物质
23.样品送检中间检测机构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的报告是否建档
□是 否□
24.是否定期对出口的成品抽检送有关检测机构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并有记录
□是 否□
七、相关检测仪器的管理
25.相关检测仪器,如水分测定仪是否保持良好
□是 否□
八、厂区防疫管理
26.是否定期对全厂区卫生清理、消毒杀虫,并做好记录
□是 否□
九、厂检员工作
27.厂检员是否定期对成品按一定比例抽检检查,并做好记录
□是 否□
28. 厂检记录单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是 否□
29. 厂检员对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落实是否监督到位,并做好记录
□是 否□
十、有关记录、资料的归档
30.原料供应商提供的含量报告、原材料检测报告、产品抽检检测报告是否及时归档
□是 否□
31.防疫方面的有关记录是否及时归档
□是 否□
32.每年书面汇报材料、整改报告是否及时归档
□是 否□
经监管,发现 不符合项,
请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
监管人员: 日期:
企业代表确认意见:
企业代表签字: 日期:
整改情况跟踪核查:
监管人员: 日期:
附件6: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年度考核记录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注册登记号
产品种类
年出口量
厂检员名称
及人数
考核内容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运
行
情
况
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的防疫制度运行良好
原料把关验收控制措施运行良好
成品、半成品安全质量控制制度运行良好
产品能实现有效溯源
厂检员履行职责情况良好
异常情况报告和纠偏制度运行良好
不合格产品能有效实现招回
自检不合格产品原因调查、分析及整改措施到位
各种管理和操作记录真实有效
防
疫
设
施
及
有
害
生
物
控
制
除害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运行
除害处理设施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生产加工区卫生条件能持续保持
晾晒场地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包装场所配备防虫、防霉防疫设施,并持续保持干净卫生、无杂物堆放
成品仓库配备防虫、防霉防疫设施,成品仓库干净卫生、无杂物堆放
成品仓库区域划分明显,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成品堆放与地面和墙面有一定距离,批次清楚
厂区定期进行杀虫、杀菌及灭鼠等防疫工作
除害处理记录完成、真实
原料验收、防疫消毒、清扫等记录完整、真实
安
全
卫
生
控
制
油漆、胶合板、纤维板等原辅料进厂能进行验证和检测
原辅料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对发现的不合格原料进行原因调查分析和整改
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定期检测有毒有害物质
原料进库和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各种验收、检测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检
验
检
疫
情
况
厂房、设施是否进行改造和扩建,是否及时申报
厂检员是否更换,并及时报告
检验检疫日常监管中存在影响检疫质量的重大隐患
企业退货或索赔情况
企业认证情况
有无抽检不合格问题
是否实现电子监管
不
符
合
情
况
描
述
考
核
组
意
见
考核人员: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确认意见: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跟踪整改情况
跟踪整改人员 年 月 日
检验
检疫
机构
意见
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出口竹木草制品监控检测要求
原辅料名称
检测项目
检测限量
依据
检测方法
适用的国家或地区
木材胶黏剂
脲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
≤0.3%
GB/T 14732-2006
GB 18583-2001
GB 18583-2001
所有输入国/地区
酚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
≤0.3%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胶
游离甲醛
≤0.3%
白乳胶
游离甲醛
≤0.1%
油漆
可溶性铅
≤90mg/kg
GB18581-2001
GB/T 9758-1988
所有输入国/地区
可溶性镉
≤75mg/kg
可溶性汞
≤60mg/kg
可溶性铬
≤60mg/kg
木板材
砷
不得检出
欧盟 2003/02/EC
BS5666-3:1991
欧盟
五氯苯酚
不得检出
欧盟 76/769/EEC
91/173/EEC
LMBG35B82.02PART8
人造板
纤维板、刨花板(碎料板),定向刨花板等
甲醛释放量
≤9mg/100g(E1可直接用于室内)
GB 18580-2001
穿孔萃取法
GB/T17657-1999
所有输入国/地区
≤30mg/100g(E2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甲醛释放量
≤1.5mg/L(E1可直接用于室内)
干燥器法
GB/T17657-1999
≤5.0mg/L(E2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金刚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甲醛释放量
≤0.12mg/ m3
气候箱法
≤1.5mg/L
干燥器法
GB/T17657-1999
竹木制刀\叉\铲\勺\筷子\牙签\烧烤串\菜板等未上漆产品的原胚或中间产品
二氧化硫浸出量(以SO2计)
≤600mg/kg
GB19790-2005
GB/T5009.34-2003
所有输入国/地区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