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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烟酒管理法施行细则

嘉峪检测网        2015-08-29 16:43

为配合2014618修订公布的“烟酒管理法”,并强化烟酒业者的管理,20141222,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库字第10303782020号令,修订“烟酒管理法施行细则”,除修订条文第9条配合该法第35条修订条文,自201611施行外,将自201511施行。其修订要点如下:

一、配合该法第4条第5项新增产制或进口供制酒的未变性酒精,以符合CNS标准的食用酒精为限,及该法第7条第2款增订以符合CNS标准的食用酒精以外的酒精类所产制的酒为劣酒等规定,将原规定的“酒精”统一修正为“食用酒精”,并依“经济部”所定的CNS 15351食用酒精标准,修正其定义。(修正条文第3条)

二、现行有关私烟、私酒的态样及“中央”主管机关核发或换发烟酒制造业许可执照前,必要时可请申请业者的总机构所在地及工厂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派员勘查等规定,已分别于该法第6条及第14条规范,故予删除。(现行条文第5条及第9条)

三、配合该法将烟酒制造业者及进口业者的变更许可事宜授权另订办法,故将现行有关变更之日的认定基准规定移列至该办法规范。(现行条文第8条)

四、配合该法已删除非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酒制造业者年产量限制,及烟酒制造业者委托产制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相关规定,故删除相关条文。(现行条文第6条及第10条)

五、配合该法第32条第2项及第37条第5款业增订酒类标示、广告及促销不得标示医疗保健用语,或明示、暗示具医疗保健效果,定明上开条文所称医疗保健的意涵。(修正条文第7条)

六、配合该法新增第35条规定酒贩卖业者于零售酒的场所出入口处或其它适当地点标示警示图文,增订该警语的字体大小,及定明警语与附图合并标示的方式,并规定警示图文应固定附着不得移动或遮盖,以达明显警示效果。(修正条文第9条)

七、针对该法所称酒的广告或促销应标示的“其它警语”,定明应依酒类标示管理办法的规定标示之;另增订警语的版面内不得标示无关的文字或图像限制,以达警示效果。(修正条文第11条)

八、配合该法罚则,修正“中央”主管机关与地方政府裁处罚锾及废止设立许可的处罚分工规定,其中因该法已删除原第54条第1项对违反烟酒标示规定者处停止制造或进口6个月至1年及没入违规烟酒的规定,故删除相关规定。(修正条文第23条及第24条)

烟酒管理法施行细则

第 一      本细则依烟酒管理法(以下简称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

第 二      本法第三第一,分如下

一、 )烟:指烟草切丝调理后,以纸卷制,加接或不加接嘴的烟品

二、 烟:指烟草切经调制后可供吸用的烟品

三、 雪茄:指雪茄烟草理后,以填充叶为,中包包裹,再以外包叶卷包成长条状的烟品,或以雪茄叶为主要原料,烟中具有明雪茄香的非叶卷雪茄烟

四、 鼻烟:指烟草添加香味料干燥后磨成粉末质制,供嗅或敷于牙、舌尖吸用的烟品。

五、 嚼烟:指烟草浸入于添加香味料的汁液理后成不规则的小或片,供咀嚼的烟品。

六、 其它烟品:指前五款以外的烟品。

本法第三第一代用品,指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烟草做为制烟原料的其它天然植物及加工

第 三      本法第四第一,分如下

一、 啤酒:指以、啤酒花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谷类副原料糖化成的含碳酸酒精,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

二、 水果造酒:指以水果原料成的下列含酒精

() 葡萄酒:以葡萄原料成的造酒

() 其它水果酒:以葡萄以外的其它水果原料或含二以上水果原料成的造酒

三、 谷类酿造酒:指以谷类为原料糖化成的造酒

四、 其它造酒:指前三款以外的造酒

五、 蒸:指以水果、粮谷类及其它含粉或糖分的农产原料糖化或不糖化酵后,再而得的下列含酒精

() :以水果原料经发、蒸存于木桶六月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六的蒸

() 威士忌:以谷类为原料糖化、蒸存于木桶二年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的蒸

() 白酒:以粮谷类为主要原料用各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糖化、蒸、熟成、勾兑调和而成的蒸

() 米酒:以米类为原料用酒曲或酵素液化、糖化、酵及蒸成的蒸

() 其它蒸:前四目以外的蒸

六、 再:指以食用酒精、造酒或蒸基酒,加入植物性物或其它食品添加物调制而成的酒精,其抽出物含量不低于百分之二者。

七、 料理酒:指下列供烹用的酒

() 一般料理酒:以谷类或其它含粉的植物性原料糖化后加入食用酒精基酒,或直接以食用酒精、造酒、蒸基酒,加入百分之零五以上的,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味料调制而成供烹用的酒;所加入百分之零五以上的,指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五公克以上的

() 料理米酒:以米类为原料糖化、蒸和或不和食用酒精而成的酒,其成品酒的酒精成分以容量算不得超百分之二十,且包装标供烹用酒的字

八、 酒精: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百分之九十的未性酒精

() 食用酒精:以粮谷、薯、甜菜、糖蜜、蜂蜜或水果等原料酒精、蒸馏制成符合CNS 15351食用酒精标准,且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未性酒精

() 非食用酒精:前目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百分之九十的未性酒精

九、 其它酒:指前八款以外的含酒精

第 四      本法第五第二,指或其它大重量、容量包的烟酒,重新拆封予以改或灌装为较格包,而其它造或加工的行

加工的行,不包括有原,且不改原品牌的加工行

第 五      本法第九第二称农业组织,指依法立的农会农业产销农业合作社、合作农场或其它农业组织

第 六      本法第三十一第一第二款及第三十二第一第五款所定地址包括足供消者辨联络

本法第三十一第一第四款所定主要原料按原料比重,由大至小,依序

第 七      本法第三十二第二及第三十七第五款所称医疗保健,指涉及医疗效能或保健功效的句或效果

第 八      本法第三十四使人、酒的广告或促,指以、外包或第十第一所定方式使用的文字、,足致消该产、酒者。

第 九      依本法第三十五条规示的警以中文,且其字不得小于长宽三公分该条各款定的警,可禁止酒警示(如附)合并标,其中第一款的警并应与禁止酒警示并标示之

警示固定附着于零售酒的所出入口或其它适当,使消者清楚可,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或遮

第 十      本法第三十七称广,指利用电视广、影片、幻报纸杂志传单、海、招牌、牌坊、计算机网电话传视讯音或其它方法,可使不特定多人知悉其宣传内容的

售酒品的营业处所室展示酒品、招或以文字图画标示或明其售的酒品者,如无扩及其它所或楼层,且以入室为对,非本法第三十七广告或促

第 十一        依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它警依酒类标示管理

依本法第三十七条规酒的广告或促示警语时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连续独立的面刊登,且字不得小于警背景面二分之一,除第九,不得与该语无关的文字或为电视或其它影像广告或促并应全程仅为声广告或促音清晰揭示警

项标示警所用应与广告或促版面的底色互为对

第 十二        本法第三十七第四款所定酒的广告或促不得有虚伪夸张、捏造事或易生解的,包括不得有不或使人信的情事,亦不得利用翻或同、同型、同格或相仿等其它示或系产自其它地理;其已正确标实际地者,亦同。

第 十三        “中央”、直(市)主管机关为执行本法第六章所定的稽查及取缔业务应设稽查及取

第 十四        本法第三十八第一所定抽查“中央”主管机关可不定期;直市或(市)主管机关每年至少理一次

查人员为抽查注意查明烟酒者原申无变范围与实际经营项目是否相符、烟酒示是否符合本法定及有无违反本法其它定的情事

本法第三十八第一所定其它必要的,包括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可的实验室出具烟的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或酒的检验报

第 十五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三十八第一项规定取样检验烟酒无偿抽取之并开立取予受检业

第 十六        生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三十九第一项规定取样检验烟酒无偿抽取之并会同烟酒封后,由查人员开立取予受检业者及列密码携检验;完成检验应将检验结果通知受检业者及主管机关

第 十七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四十第一项规定抽样检验时用第十六条规并应于五工作日内将应,依本法同第二项规定委托卫生主管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检验

第 十八        主管机关涉嫌的私烟、私酒、劣烟、劣酒,除因搬不便、保管困或需样检验,予以封存,交由原持有人或适当的人具保管外,予以扣留。

主管机关为扣留或封存就查时间、地、涉嫌章事、烟酒产制者名入或购买日期现场陈列或仓库存放等情形,作成纪录由涉嫌人或在场关系;其拒不章者

第 十九        本法第四十一第二劣烟、劣酒有重大危害人健康,指烟酒受污染,或含有有成分以外健康有害的其它物,致使用者生疾病或有致病之虞者

生主管机关发现重大危害人健康的烟酒立即通知“中央”及直市或(市)主管机关为必要的

第 二十       本法第四十二所定查或取员应出示的,其范围如下

一、列明查起查人姓名职称机关公函

二、查人职员证识别证或其它足以明其在

第二十一     收或入的烟、酒产制、酒所用的原料或半成品,除有易于霉变质情形者外收裁判或定后,始可依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方式

因侵害商标权收的烟、酒,予以销毁

依本法第四十四售方式置之烟、酒,取得“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可的实验室核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未逾烟害防制法定或符合酒的标准的文件

依本法第四十四售方式置的烟、酒,其得人于转让、酒的示需符合相法令的

第二十二     收物或入物的,主管机关可委关机关)代为执;其用及收入,由主管机关算程序

第二十三     本法所定罚锾处罚,除本法另有第五十四第二款、五十五第一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条规定由“中央”主管机关为之外,由直市或(市)主管机关为

市或(市)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对业罚锾,情重大或限期改善期未改善者转“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同条规止其

第二十四     “中央”主管机关止烟酒者的通知地直市或(市)主管机关会同主管稽征机关员对其烟酒成品半成品盘点记录,予以列管。

烟酒经“中央”主管机关废可者,其于止前已完成的烟酒成品可继续税销,其烟酒半成品不得继续产制销设可者为维护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财产上的用之

第二十五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委市或(市)主管机关办理各规费收入,由各市或(市)主管机关代收后解缴“国库”;其所需委办费,由“中央”主管机关算程序

第二十六     本法及本细则所定的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七   细则除第九201611施行外,自201511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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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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