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其他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01 15:37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50号
【发布日期】 2014-11-1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9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为保障消费者健康,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编辑:fagui

分享到: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相关新闻: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材料分析 石油化工

医疗器械 医药

电子电气 汽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