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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13 07:49
作为一种新的商业营销模式,电视购物让消费者享受到了方便快捷;但同时,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玩弄手法 误导购买者
【案例】齐芬(化名)在电视上看到一则购物广告:以198元的超低价限量发售50只原价598元的多功能电饭煲,售完为止。期间,不但有人反复演示该电饭煲10种功能,还有数名消费者现身说法。齐芬心动了,立刻定购了一只。她收货后,发现是普通的电饭煲,电视购物广告中播放的多功能画面,是利用拍摄技巧、电脑剪接等拼凑出来的,夸大了功效,而数名“现身说法”者全是托儿。
【评析】虽然齐芬是在看过电视购物广告之后自愿购买,但商家的行为同样构成欺诈。欺诈是指商家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本案情形明显与之吻合:一是商家通过拼凑画面夸大功效,通过托儿冒充消费者现身说法等,制作发布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二是齐芬是在被视觉忽悠的情况下,基于误解而与之交易。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齐芬有权要求商家双倍赔偿。
付款拆封 剥夺验货权
【案例】正在看电视的陆姗(化名)被一则电视购物广告所吸引:只要在广告播出的3天内,按屏幕中的电话定购某品牌化妆品,即可享受3折优惠。一周后,快递公司按陆姗所留地址送来了化妆品。陆姗本想拆开看看,却被告知需先交齐货款才能开包验货。付款后,陆姗发现不仅化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且与电视购物广告中所定品牌、容量等不符。
【评析】《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商家通过委托快递公司或物流公司送货、代收货款,逼迫消费者先交货款再验货,而后以已经拆封为由强迫消费者接受,无疑是对消费者验货权的剥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并非只有忍气吞声,完全可以坚持行使自身权利,即使在已经拆封的情况下,也可以依照《合同法》中的规定处理,即:“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恶意欺骗 责任难落实
【案例】饶颖(化名)在观看电视购物广告时,根据标注的订购电话定购了一套健身器材。她收到货物,发现是“山寨版”,立刻想到了退货,可直到此时她才注意到,销售商早已做好手脚:在广告画面及销售过程中,除订购电话外,没有标注售后服务电话、公司名称、具体地址,甚至在邮寄的包裹上也没有这些信息。将投诉电话打到电视台,电视台称不负责产品质量。
【评析】在电视购物销售商不明的情况下,消费者可直接要求电视台担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是《广告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无凭无据 维权举证难
【案例】唐军(化名)看到一家电视台“挑战价格底线,限量发售某品牌手机”的购物广告后,立刻定购了一台。可他不知道,该电视购物公司并没有产品,只是在接到消费者的订购电话后,直接让供货单位发货,由快递公司送货并收款,赚取出厂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手机使用半个月后,故障频出,唐军要求退货或更换,但由于没有购物凭证,只得自认倒霉。
【评析】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电视购物消费者要想胜诉,同样必须举证。一般来说,应着眼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反映消费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购买商品的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购销合同文件;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中国国门时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