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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受到认可处置后如何进行证书转换?

嘉峪检测网        2016-10-18 14:33

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官网连续发布495、496、499号、500号公告,暂停上海挪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暂停斯迈德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部分领域认可注册资格。那么问题来了,认证机构受到认可处置后如何进行证书转换呢?现在,耶律简观先生来说说该怎么办。

 

耶律简观先生先认为,先要了解认证证书转换机构的实施框架。包括一系列文件,《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认证证书转换备案办法(试行)》《认证证书转换实施指南》。

 

再来了解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行业自律模块,也就是一个规范、一个配套办法、一个指南性文件、一个计算机系统,构成了自律要求的证书转换实施框架。

 

《规则》除总要求外,涉及证书转换条款4条(第6-9条);《办法》涉及证书转换要求条款1条(第5条,共5款);《指南》对规则的4条要求,办法的5款要求进行逐条说明,同时增加了填写要求、时间节点要求以及原机构同意转换情况进行说明(第4-15条)。

  

受到认可处置后证书转换《办法》适用条款及《指南》中的说明条款。《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业协会、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的处罚,由获证组织提出要求,出具书面声明,可以对证书以进行转换,换发证书。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指南》第六条:(一)由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所给予的公开处罚,在获证组织声明中说明事实即可办理。(二)由其它行政部门或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所给予的处罚,转入机构应当随申请提交证据。(三)由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给予的暂停资格、停业整顿等有时间期限的处罚,若获证组织在处罚期之后取得原认证机构的证书,不能按此规定申请转换。

 

原发证机构受到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的资格处罚,正处于处罚期内,证书转出不受限制;对于地方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目前信息渠道还不畅通,如果转入机构能够提供证据,可以提出转出;在证书有效期内,曾经受到行业协会、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的处罚,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剩余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转出;处罚期后认证机构新发放的证书不能按此规定转出。

 

证书转换备案通过,但因认证机构处置期间无法受理新项目的证书再选择问题:对于认证机构受到认可处置前,已经在系统中办理了证书转换备案,因CNAS要求不能受理初审项目和再认证项目,获证组织可以重新选择其他认证机构,此时,由于业务信息上报系统中规定,1年内同一张证书只能转换一次的限制,新的受理机构需向协会予以说明,由协会验证后,授权认监委信息中心从后台删除受处置机构的备案通过信息,新受理机构重新在系统中备案。

 

善意提醒广大认证机构,合理提出证书转换机构需求,谨慎接收相关合作方的整体项目打包转出,以防可能带来的风险。

 

作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耶律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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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认证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