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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4-12-03 22:55
2012年9月19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正式发布(EU)No 835/2012号委员会条例,对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3项镉限制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案主要内容如下:
(1) 对于第23项第1栏的第1和第2段修改为:
1. 镉不得用于以下合成有机聚合物(以下简称“塑胶材料”)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
——聚氯乙烯(PVC)[3904 10][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酯(LDPE),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乙酸丁基纤维素(CAB)[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F)树脂[3909 10]
——不饱和聚酯(UP)[3909 91]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PET)[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耐冲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当镉在上述合成有机聚合物中的含量高于0.01%时,以上材料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将不得投放市场。
(2) 对于第23项第1栏中加入以下部分:
欧盟委员会应当依据REACH法规第69章相关规定,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在2012年11月19日之前对以上所列的合成有机聚合物中镉含量进行评估和鉴定。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