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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发布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勘误表

嘉峪检测网        2015-09-24 15:57

    2015年6月1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出部授食字第1041301992号函,检送“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第三十三条附表四及第三十六条附表六条文勘误表各1份,请查照更正。

    “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业经该部于2014年11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1901号令发布在案。
 

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第三十三条附表四第二点、第四点、第五点勘误表

原 列 文 字
二、产品调制:
(三)酸化罐头食品之制造、加工及包装,在杀菌后,应使其产品之平衡酸碱值(pH值),保持在四点六以下;制造方法应与依第点所定之杀菌条件相符,且应予适当控制,使产品之平衡pH值保持在四点六以下。
二、产品调制:
(三)酸化罐头食品之制造、加工及包装,在杀菌后,应使其产品之平衡酸碱值(pH值),保持在四点六以下;制造方法应与依第二点所定之杀菌条件相符,且应予适当控制,使产品之平衡pH值保持在四点六以下。
(五)产品之装罐,应予管制,确保符合依第点所定杀菌条件之装量。
(五)产品之装罐,应予管制,确保符合依第二点所定杀菌条件之装量。
(六)装罐后之脱气应予控制,并符合依第点所定之杀菌条件。使用脱气箱者,应清洗干净并保养。
(六)装罐后之脱气应予控制,并符合依第二点所定之杀菌条件。使用脱气箱者,应清洗干净并保养。
(七)依第点所定之杀菌条件中,与产品调制相关之重要因子,应予控制在界限内。
(七)依第二点所定之杀菌条件中,与产品调制相关之重要因子,应予控制在界限内。
四、杀菌作业之管理:
(七)杀菌及密封相关纪录,至少应保存5
四、杀菌作业之管理:
(七)杀菌及密封相关纪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批成品之有效期后六个月。
五、 核对低酸性、酸化罐头食品生产纪录后,发现有低于杀菌条件、酸化罐头产品平衡pH值大于四点六或重要因子未妥善控制时,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之处置:
(一)应由第点第一款机构之杀菌条件,重行杀菌,并保存此重行杀菌之完整纪录。
五、 核对低酸性、酸化罐头食品生产纪录后,发现有低于杀菌条件、酸化罐头产品平衡pH值大于四点六或重要因子未妥善控制时,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之处置:
(一)应由第二点第一款机构之杀菌条件,重行杀菌,并保存此重行杀菌之完整纪录。

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第三十六条附表六勘误表

更 正 后 文 字
原 列 文 字
一、容器之密封(封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罐卷封之外观检查,应由第三十条第二款所定受密封检查训练合格并领有证书之人员负责;检查间隔不得超过一小时,并应详实记录。
(二)金属罐之外观检查,卷封不得有切罐、断封、尖锐卷缘、疑似卷封、跳封、唇状或舌状等缺点。
(三)卷封之解体检查,应由第三十条第二款所定曾受密封检查训练合格并领有证书之人员负责执行。每罐型第一罐,应进行解体检查,其后检查间隔不得超过四小时,并应详实记录。
(四)前款之检查项目为卷封宽度与厚度、罐盖深度、盖钩、罐钩、钩迭长度或百分钟率及皱纹度;其卷封质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罐头用圆形金属空罐及食品罐头用圆形空罐检验方法之规定。
(五)玻璃瓶之封盖,不得有斜盖或密闭不紧等密封不完全之缺点。
(六)杀菌袋之封口外观检查,不得有针孔、封口不平、封口处残留夹杂物或封口不完全等引起漏袋之缺点;其质量及检查方法,应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有关杀菌袋装食品及包装食品杀菌袋检验方法之规定。
(七)前六款以外其它容器,应由第三十条第二款所定训练合格之容器封口技术人员,以适当频率检查封口机之效率及产品密封性,并应详实记录。
二、 杀菌冷却后之罐头,使用输送带输送时,应避免输送带与卷封(封口)之接触;有破损之输送带、罐缓冲器等,均应更新,与罐头卷封(封口)接触之轨道及输送带,应保持清洁。
一、容器之密封(封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罐卷封之外观检查,应由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定受密封检查训练合格并领有证书之人员负责;检查间隔不得超过一小时,并应详实记录。
(二)金属罐之外观检查,卷封不得有切罐、断封、尖锐卷缘、疑似卷封、跳封、唇状或舌状等缺点。
(三)卷封之解体检查,应由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定曾受密封检查训练合格并领有证书之人员负责执行。每罐型第一罐,应进行解体检查,其后检查间隔不得超过四小时,并应详实记录。
(四)前款之检查项目为卷封宽度与厚度、罐盖深度、盖钩、罐钩、钩迭长度或百分钟率及皱纹度;其卷封质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罐头用圆形金属空罐及食品罐头用圆形空罐检验方法之规定。
(五)玻璃瓶之封盖,不得有斜盖或密闭不紧等密封不完全之缺点。
(六)杀菌袋之封口外观检查,不得有针孔、封口不平、封口处残留夹杂物或封口不完全等引起漏袋之缺点;其质量及检查方法,应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有关杀菌袋装食品及包装食品杀菌袋检验方法之规定。
(七)前六款以外其它容器,应由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定训练合格之容器封口技术人员,以适当频率检查封口机之效率及产品密封性,并应详实记录。
二、 杀菌冷却后之罐头,使用输送带输送时,应避免输送带与卷封(封口)之接触;有破损之输送带、罐缓冲器等,均应更新,与罐头卷封(封口)接触之轨道及输送带,应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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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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