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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7-02-13 23:04
消防水带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消防水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有衬里消防水带。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6 |
607 |
607.3 |
分类名称 |
机械及安防 |
消防器材 |
消防水带 |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消防水带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消防水带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消防水带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消防水带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消防水带 产品生产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10000 |
≥1000且<10000 |
<1000 |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6246 消防水带
GB/T 532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与织物粘合强度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产量较大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6.2.2在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30根;如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同种型号规格产品抽取的样品数量为6根,其中3根为检验样品,3根为备用样品。
6.2.4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法产生。应按以下方法操作:
6.2.4.1当成品包装为袋或箱包装(每袋4或5根)时,应该用以下方法进行随机抽样:
①对抽查批的袋装消防水带每袋进行编号,用扑克牌法随机抽取两袋样品。
②分别拆开两袋消防水带,将两袋消防水带共8或10根消防水带重新编号(1-8或1-10)后,用扑克牌法随机抽取6根样品,前面3次抽取的为检验样品,后3次则为备样样品,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分别打包封装。
6.2.4.2当成品为单独包装时,应该用以下方法进行随机抽样:
①对抽查批的每个单独包装的消防水带进行编号,用扑克牌法随机抽取6根样品。
②上述方法抽取的6根消防水带,其中3根的为检验样品,另3根为备样样品,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分别打包封装。编制说明中为前面3次抽取的为检验样品,后3次则为备样样品,规范与编制说明不一致
6.3样品处置
6.3.1抽取的样品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在样品上签字后,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并分别加贴标识。样品中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等信息要保证完整。
6.3.2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在外包装上下封口处粘贴封条,并在封条上粘贴透明胶带等防拆封措施。封样前后,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留存影像记录。
6.3.4样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应保障样品拆封前的签封状态且运输途中应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消防水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产量与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必要的参数加以说明)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 验 项 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试验压力 |
GB 6246 |
GB 6246 |
● |
|
2 |
最小爆破压力 |
● |
|
||
3 |
延伸率 |
|
● |
||
4 |
膨胀率 |
|
● |
||
5 |
扭转方向 |
● |
|
||
6 |
黏附性 |
● |
|
||
7 |
附着强度 |
GB/T 532 |
● |
|
|
8 |
热空气老化性能 |
GB 6246 |
● |
|
|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规范编写单位:浙江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汪志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丁卓群)、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朱亚州)、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檀春丽)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