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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普查工作的通知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39

【发布单位】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lfda.gov.cn/shipintzhikdh/21608.jhtml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掌握全省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总体情况,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省局决定从7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普查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署的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之一,有利于彻底解决全省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户数及基本情况统计中存在的数据不准、户数不清、情况不明等问题,为科学执法提供依据。这次普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局要高度重视,把普查工作作为当前食品安全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各级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普查工作措施,既要突出普查重点,又要做好任务分解。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和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要按照属地监管、网格化责任落实的要求,分片包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普查工作要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漏一户。凡是普查不到位,数据造假,瞒报、漏报的,要进行严厉问责。
 
  三、明确重点,扎实推进
 
  要以商场超市、食品店、市场内食品经营户、食品现场制售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为重点,开展对各类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数量、基本信息等内容的普查登记工作。通过普查,准确掌握辖区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总户数及各经营业态、经营类别、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许可持有、无证照经营,是否存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办理,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的行为,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相关制度,从业人员是否及时体检等情况,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基础。
 
  四、严惩违法,确保安全
 
  要把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普查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普查工作开展的同时,及时排查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加大食品违法经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经销过期、变质、标签标注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黑窝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准确统计,及时上报
 
  要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的总结和汇总,及时总结交流普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开展普查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统计准确,上报及时。普查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公主岭局要于8月10日前将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普查工作情况总结、《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食品流通经营主体普查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形式上报省局。
 
  联系人:食品流通监管处 刘英春
 
  联系电话:0431-81763078
 
  电子邮箱:jlsspc2009@126.com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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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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