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其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工商广字(1999)第334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40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9)第334号
【发布日期】 1999-12-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199912/t19991230_46202.html
  国家轻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1999)1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九条以外)的各项规定。
编辑:fagui

分享到: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相关新闻: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材料分析 石油化工

医疗器械 医药

电子电气 汽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