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仓储及相关代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的规定,现将我局对辖区内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监管场所的规定通知如下:
经安徽口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经安徽局备案的指定监管场所或认可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违反规定的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实施备案登记。已备案监管场所名单见附件。
安徽检验检疫局
2015.9.29
附件下载: 安徽检验检疫局监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