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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的实施意见》

嘉峪检测网        2017-04-10 09:22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质〔2017〕151号

 

北京、天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经商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质检总局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充分发挥质量发展在促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京津冀区域质量协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对于提升我国整体经济实力和国际综合竞争力,平衡国家经济布局,示范引领全国区域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区域协同发展离不开质量协同发展。当前,京津冀三地在质量合作中存在包括标准先行作用发挥不够、区域质量协同发展一致性有待提升、生产许可壁垒有待进一步破解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统筹,统一协调解决。在当前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形势下,建立区域质量统筹协调发展新体制,深化改革打破行政壁垒,促进生产经营要素在区域内的顺畅流动,运用质量手段控增量、疏存量,服务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区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意义重大,并将为推动全国区域质量协同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子。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部署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融合、互认、合作、共享的发展思路,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和京津冀三地“一盘棋”思想。以促进京津冀三地质量发展合作为主线,以质量服务区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支撑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破解要素壁垒、优化区域经济结构、服务外向型经济、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为目的,围绕京津冀整体定位及三地功能定位,结合国家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举措,构建区域质量发展合作机制,丰富区域质量管理手段,更好地以质量引领支撑区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推进区域质量布局调整,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加快推动错位发展与融合发展,构建京津冀区域质量共同体工作格局。结合国家重大规划与部署,深化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京津冀三地政府在质量领域的合作,形成一体化政策环境,实现质量资源在区域内最大程度的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建设,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改革引领,创新驱动。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打破条块分割、消除隐形壁垒,破解制约质量协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生产经营要素在区域内顺畅流动。及时跟进国家相关重大规划与新举措、新思路、新办法、新方案,对接质检相关发展规划与专项,结合京津冀地区实际情况,搭建大平台,开展大协作,先行先试,在质量监管与服务上创新突破。

重点突破,有序推进。根据三地质量工作特点和需要,聚焦问题,明确目标,集中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服务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质量支撑引领作用在交通、生态、产业结构三个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选择有条件的区域率先开展试点示范,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适度超前布局跨区域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平台、质量发展合作示范区建设等,促进京津冀区域检验检疫协同发展,科学规划,形成合力,分步有序推进落实,加快合作步伐。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京津冀质量发展合作机制开始运转,质量发展合作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质量支撑引领作用在交通、生态、产业结构调整三个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进出口产品质量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京津冀三地质量发展合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到2020年,京津冀质量发展合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质量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凸显,京津冀三地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京津冀区域检验检疫实现科学、协同发展,京津冀区域质量共同体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得到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发挥标准先行作用,服务区域融合发展。

1. 以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为平台,完善区域标准化协同机制,指导京津冀三地研究提出标准化协同方案,支持三地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为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开辟绿色通道,制定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统一编号规则,支持三地按照商定程序开展工作,简化区域协同标准备案程序。(牵头单位:标准委;参加单位:法规司、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围绕区域协同发展战略规划及产业发展目录、政策,选取重点领域,加强共性、基础性、特色性、战略性标准研究,研究建立适合京津冀区域的协同发展标准体系。加大对京津冀区域国家级标准化试点支持力度,扩大试点范围,积累试点经验。(牵头单位:标准委;参加单位:法规司、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提高标准化服务质量和能力,促进区域标准化培训咨询服务发展。率先探索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企业标准比对和评价工作,引导和激励区域企业采用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牵头单位:标准委;参加单位:法规司、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发挥国务院标准化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引导各成员单位在相关领域支持京津冀实施区域协同标准。(牵头单位:标准委;参加单位:法规司、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推进行政审批互认,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

5. 研究推进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在京津冀三地互认。统一京津冀质量监管行政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实施除产业政策之外的行政审批结果同一事项互认,一地获批,三地通用,不再重复审批。(牵头单位:法规司;参加单位:认监委、计量司、通关司、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特设局、监督司、执法司、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对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产品,在京津冀区域积极推进向市(区)级特别是各类国家级试验区、开发区、示范区和新区,委托下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建立竞争有序循法的审查机构选择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企业现场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对审查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完善“互联网+”和大数据环境下的生产许可审批系统,有条件的试点探索多部门联合审批许可模式,实现企业一次申报、并联审批、同时发证,以及在线查询、申请办理、打印证书一体化。对到期延续获证企业,试点免于企业审查,实行现场发证。(牵头单位:监督司;参加单位:法规司、执法司、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 对涉及区域内产业转移的,三地互认关于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制造、销售和进口的审批。(牵头单位:计量司;参加单位:计量院、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加强质量监管协同,深化质量安全保障合作。

8. 建立产品质量联动抽查机制。结合京津冀区域产品特点和产业优势,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统筹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实行上下联动抽查和区域联动抽查,强化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和公告产品质量状况,提升区域产品质量水平。(牵头单位:监督司;参加单位:法规司、执法司、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 推进京津冀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建立区域风险信息共享、区域风险监测及预警工作通报机制,防范区域质量安全风险。健全区域质量追溯机制。(牵头单位:监督司;参加单位:法规司、特设局、执法司、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0. 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协作。围绕“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电子商务监管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形成属地查处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监督司;参加单位:法规司、执法司、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领域合作交流。联合开展科研项目、专利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加强特种设备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合作。开展检测能力验证和比对、比武活动,建立大数据分析支撑系统,实施仪器设备共享,避免重复投资。(牵头单位:特设局;参加单位:监督司、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2. 出台三地联合执法工作规范,细化执法联动工作程序和方法。针对重点产业、重点产品中“一地注册,其他两地生产、经营”的企业,三地质监稽查执法部门建立规范的协同监管和稽查执法工作机制,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执法司;参加单位:法规司、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3. 建立对区域内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及质检总局部署的重点任务的执法信息互相通报的工作机制,健全深化产品召回信息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形成区域联防联治工作新格局。(牵头单位:执法司;参加单位:法规司、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4. 建立三地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标准,开展三地案件互查互评。(牵头单位:执法司;参加单位:法规司、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构建统一开放的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平台,推进质量资源共享。

15. 合作构建统一的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三地国家质检中心技术优势和计量技术机构优势,实现区域质量技术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优势互补、开放共享、高效利用。吸纳、整合京津冀区域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专业领域、人力资源,打造引领全国、辐射周边的检验检测技术高地。推动质检领域资质互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开展认证有效性评价,促进提高第三方技术检测机构的公信力。优化认证认可信息系统,开放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结果。(牵头单位:科技司、质量司;参加单位:认监委、标准委、计量司、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 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国家权威技术机构的引领指导作用,建立质量奖励、标准审查、资质认定、计量、检验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认可等国家质量技术基础专家信息库,共享专家资源,促进交流合作和提升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科技司、质量司;参加单位:认监委、标准委、计量司、特种设备局、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7. 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为龙头,联合京津冀相关技术机构,推进重大测试基础设施和计量科技创新基地统筹建设。以京津冀三地省级计量技术机构为基础,加快京津冀区域发展急需的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中心建设,发挥京津冀在同一重点产业链上的不同优势,研究建立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组建产业创新联盟,完善产业计量测试公共服务体系。(牵头单位:计量司;参加单位:计量院、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8. 完善区域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高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规范化程度和评审尺度的一致性,推进区域质量技术服务资源和发展成果共享,联合开展区域重大专项课题研究,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牵头单位:认监委;参加单位: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促进质量发展政策互惠,提升区域质量发展水平。

19. 完善区域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互通三地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比较研究质量发展状况,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联合开展京津冀特定产业质量状况分析,为国家产业决策提供可靠质量数据。(牵头单位:质量司;参加单位:标准委,科技司、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 加强区域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区域信用建设合作交流。建立完善统一的市场主体质量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实现区域质量信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牵头单位:质量司;参加单位:标准委、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1. 协调推进区域质量提升。在重点领域广泛开展质量提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区域知名品牌示范区建设,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制度建设和保护,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牵头单位:质量司;参加单位:标准委、科技司、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2. 促进区域服务质量提升。研究区域服务质量和标准,打造区域服务品牌。开展服务业重点行业满意度测评,逐步建立模型统一、方法一致、测评规范、结果可比的服务质量测评体系。(牵头单位:质量司;参加单位:标准委、科技司、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深化检验检疫监管协同,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

23. 深化京津冀区域检验检疫业务改革协同。明确京津冀三地发展定位,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增强内地局口岸功能承接能力,推进口岸功能向腹地延伸。推动检验检疫服务京津冀区域发展的业务模式创新。建立主干系统京津冀审单中心,构建规则统一、尺度一致的京津冀协同执法体系。(牵头单位:通关司;参加单位: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24.大力实施检验检疫制度创新,重点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创新制度在京冀两地复制推广,推动创新制度在京津冀区域的协同实施。(牵头单位:通关司;参加单位: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25.加强京津冀通关一体化,进一步统一和提升京津冀地区贸易便利化水平,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检验检疫无纸化、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等方面实现政策措施的相对一致和有机结合,促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推动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探索开展“多证合一”试点,形成准入、审批、注册、备案等相关工作三地互认、协同监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牵头单位:通关司;参加单位: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26. 推进京津冀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区域性风险监测,建立区域风险信息共享及预警和风险处置协同工作机制,防范区域质量安全风险。健全进出口商品区域质量安全追溯调查机制,开展区域性协同调查通报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牵头单位:检验司;参加单位:法规司、通关司、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27. 建立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联动机制。协调区域内“双随机”工作机制,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区域联动抽查”工作机制,强化产品质量责任追溯和信息发布。(牵头单位:检验司;参加单位:法规司、通关司、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28. 完善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安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服务三地安全防护。健全三地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口岸与内地信息通报制度,对不适合在入境口岸现场取样的危险化学品,由目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监管。完善三地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产地与口岸检验监管联动机制,落实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制度,切实贯彻落实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全覆盖、零容忍、严监管、重实效”的要求。(牵头单位:检验司;参加单位:法规司、通关司、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29. 强化卫生检疫监管协同,统一京津冀三地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工作的执法尺度和流程,实现区域内风险评估、后续监管、结果互认,在区域内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通关效率。(牵头单位:卫生司;参加单位:认监委、通关司、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30. 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水平。完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在6小时内相互通报信息。(牵头单位:卫生司;参加单位:通关司、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七)探索质量创新先行先试,在交通、生态、产业三大重点领域率先突破。

31. 在交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转移等重点领域设立国家发展标准化示范专项项目。在节能减排、交通运输、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就标准对接和标准协同问题开展标准化专项攻关。围绕重要消费品等重点领域,推动标准实施应用,不断提升京津冀区域产业执行标准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同线同标同质。(牵头单位:标准委、认监委;参加单位: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 引导京津冀政、产、学、研、用各相关方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立,服务京津冀绿色发展。(牵头单位:认监委;参加单位: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3. 组织京津冀三地交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经验,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协同创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牵头单位:认监委;参加单位: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4. 发挥以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为基础京津冀三地计量技术机构作用,重点围绕交通治超治限、物流、节能减排、环境监测、大气污染、水污染治理等领域以及重点产业,完善量传溯源体系,提升区域计量保障能力。(牵头单位:计量司;参加单位: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5.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交流。强化技术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合作机制,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联合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牵头单位:特种设备局;参加单位: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6. 深化进口资源类商品环保质量口岸内地联合监管机制。实施三地进口煤炭联合监管,实现进口煤炭环保项目质量监管无缝衔接。限制劣质煤炭进口,服务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对进口铁矿质量的客观评价,并作为降低进口商品质量负外部性的依据。(牵头单位:检验司;参加单位:法规司、通关司、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37. 对接京津冀三地产业发展需求,推进京津冀国检试验区建设,探索突破指定口岸等政策限制,打造进口货物自口岸直通至试验区检验检疫的区域协同通关模式。(牵头单位:通关司;参加单位: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38. 深化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放管服”改革。建立区域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动植物源性生物材料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布局京津冀外来有害生物联合监测和预警网络,协同区域内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交流合作,加大检疫方法、检疫处理方法创新力度,充分发挥京津冀各自检验检疫技术机构的互补功能,提升区域执法综合能力。加强进口粮食等农产品后续监管及“双随机”试点。(牵头单位:动植司;参加单位: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39. 加强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体化”建设。在以e-CIQ主干系统为核心的信息化平台完善的基础上,在京津冀地区优先开展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探索试行。(牵头单位:食品局;参加单位:京津冀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40. 加强京津冀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线上线下平台建设,推动京津冀地区更多出口食品加入“同线同标同质”工程。(牵头单位:认监委;参加单位:食品局、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1. 推进消费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区)建设。围绕区域消费品主导产业、产业集群,推进建设消费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区)。(牵头单位:监督司;参加单位:法规司、执法司、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2. 将北京平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建设经验扩大到河北三河、天津蓟州,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带动和促进“平三蓟”地区经济发展。(牵头单位:科技司;参加单位:京津冀三地质监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质量协同发展机制。

质检总局成立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推进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区域质量发展合作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区域质量发展合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导任务目标推进落实。根据需要可另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区域质量发展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与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的实施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同时总结推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质量合作经验,供其它区域合作学习参考。根据《实施意见》的主要目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提出行动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年终向领导小组汇报计划实施情况。

(二)加强区域质量发展合作的统筹衔接。

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有关司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从顶层设计上制定和完善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疫发展政策,完善区域质量政策法规,优化区域质量发展合作政策环境,帮助京津冀三地解决区域质量发展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京津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支持。京津冀三地要加强沟通互动和战略磋商,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严格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修改完善各自质量强省(市)战略,将区域质量发展合作内容纳入各自质量强省(市)战略中去,抓住需求,找准问题,确保区域质量发展合作的统筹衔接和协同推进。

(三)加强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资金政策支持。

加强产业、金融、财税、科技等政策协同,以改革精神和创新意识推进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发展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积极培育标准化服务业,促进质检技术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质检技术服务创新。加强协调相关部门,拓宽省级质检机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和支持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项目,加快提升三地检验检疫、省级检验检测认证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示范区建设。

(四)优化京津冀区域质量技术基础资源配置。

优化京津冀三地国家质检中心、检验检疫实验室布局。推动京津冀三地质量技术基础资源服务共享。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京津冀区域质量发展合作示范区内集聚,形成区域品牌,推动建立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支持京津冀三地大中专院校质量学科建设,促进三地合作面向企事业单位培养质量专业人才,鼓励三地质量人才相互交流、有序流动。

(五)营造质量合作、协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质检总局不断加强对京津冀区域质量合作的指导,引导和推动三地政府深入开展大质量文化建设,强化质量合作发展的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倡导优质、安全、低碳、文明的生活理念,使合作推动发展,发展依靠质量,质量服务民生的观念深入人心。以三地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为标杆,广泛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在区域内推广、向产业链高端延伸。积极统筹和推进三地区域品牌建设,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促进技术、产品、服务、品牌和管理模式创新发展。推动三地共同策划开展“质量月”、“世界标准日”、“世界计量日”等群众性质量活动,不断营造诚实守信、追求卓越的质量发展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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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