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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境检测市场化管理探索与实践

嘉峪检测网        2017-09-25 09:51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的深入推进,环境监测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力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环境监测的需求。近年来,社会环境检测力量迅速发展,若有效配置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力量和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实现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对缓解环境监测力量不足的矛盾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1 浙江省环境检测市场发展及监管情况

1. 1 浙江省环境检测市场化发展基本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浙江省除政府所属环境监测站以外,约有 125 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全省11 个地市均有分布,其中杭州、宁波、温州、嘉兴 4个市检测机构占全省 70. 4% ,检测机构类型分为纯环境检测与综合检测( 含卫生检测等) 2 类,其中纯环境检测类占 52% ,全省近 70% 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均拥有超过 800 m2 的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中,环境检测类项目低于 100项的约占 51. 0% ,100 ~ 200 项的约占 36. 3% ,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类别主要集中在 9 类: 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土壤、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饮用水。2010—2014 年是环境检测机构快速发展时期,全省近 55% 的机构成立于这一时期,从合同总额来看,2011—2013 年,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合同总额呈逐年递增的状态,年均增长率达 106% 。

 

1. 2 省、市监管情况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数量众多,在管理模式上与国内其他省市略有不同,坚持以市场化为方向,简政放权,政府以监管引导为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企业自愿参加评估,努力培养检测行业“实力-品牌-质量-市场”的良性竞争氛围。2013 年 8 月,浙江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能 力 要 求、业 务 范 围、监督管理等提出要求。各市按照《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积极通过备案登记或文件审核等形式逐步推进市场化工作。截至 2014 年 8 月,宁波、金华等 6 个城市已出台相关文件明确环境检测市场化内容、能力要求及监督管理等; 杭州、温州等4 个城市主要参照《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要求,通过审核检测机构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备案或登记工作。

 

2 环境监测市场化存在的问题

2. 1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国家尚未出台监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环境检测市场化推进的过程中,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监管制度,环境检测市场处于无规则运行状态,环保部门、监测系统、委托企业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职责界定不明确。按照现有制度设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存在盲区和缺位,对其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监督,无法深入涉足,对质量事故不能判断和评估; 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与企业直接发生的业务关系,环保部门无法掌握; 对于恶意低价竞争、抢占市场的现象,缺乏有力的打击和惩罚机制。

 

2. 2 各地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要求不一致

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浙江省各地市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业务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实验室要求,如宁波、金华、衢州、湖州等地要求检测机构必须在当地有实验室。从管理角度看,便于日常监管,能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从检测机构角度看,当前大部分的检测机构实验室主要集中于杭州、宁波等地,对于在当地没有实验室的检测机构,无法在全省开展业务,不利于一些优质企业参与检测任务。

 

2. 3 人员上岗证考核具体操作有难度

国家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 年发布《关于废止 < 关于开展食品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 > 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明确规定浙江省各级质监部门下属检测机构食品、纺织品服装等检测专业人员上岗考核,均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对其持证上岗考核。对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持证上岗考核,是统一组织考核还是由各单位自行考核,面临两难选择。此外,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分为理论考核与现场操作考核,现场操作考核在具体实施时,存在场地选择难、仪器设备不易准备等困难。

 

2. 4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数量众多,且仍有增长趋势,其参与环境监测的积极性很高,但各检测机构综合素质良莠不齐,部分检测机构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为追求短期利益,抢占市场,甚至出现“时间满意、收费满意、数据满意”的“三满意”现象,质量管理流于形式,环境检测市场现状和整体质量不容乐观。

 

3 浙江省社会化检测管理实践

根据《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规定,全省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导,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接受委托开展能力评估工作。该协会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 ( 试行) 》《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补充说明》《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等文件。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突出“行业自律”和“两个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由企业自愿申请开展能力评估,并自愿在省环保厅网站公布评估结果。能力评估工作主要采用专家负责制,分为自愿申请、受理、材料预审、现场评估、综合评议、报告审核、公示公告、发放评估证书 8 个阶段( 图 1)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报与评估的要求分为必备条件与具备条件。

 

3. 1 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为机构和人员 2 个部分,申请能力评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同时满足必备条件中的所有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将终止评估。机构方面,凡是符合《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要求的检测机构,在取得国家或省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半年以后,均可自愿向协会申请首次能力评估,检测机构申请能力评估的项目需全部通过计量认证评审,且实验室必须符合资质认定评审相关准则; 具备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在浙江省内具有固定的实验场所,且综合类实验面积不得低于 800 m2,纯环保实验面积不得低于 500 m2。人员方面,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占全体在岗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70% ; 中级及以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职称或同等能力技术人员占全体在岗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35% ; 检测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应从事环境检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 3 年中级及以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检测人员所持上岗证覆盖本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全部检测范围,申请能力认定的单个项目持证上岗人数不少于 2 人。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特别提出不得超过在岗技术人数的 15% ,且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3. 2 具备条件

具备条件用于衡量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由基本分 100 分和附加分 5 分组成,即实验室条件( 15 分) 、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 18 分) 、质量管理( 14 分) 、管理水平与业务能力( 4 分) 、现场操作考核( 44 分) 、其他( 5 分) ,另有科研等加分项 5 分。材料预审通过后,协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开展现场评估。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包括盲样( 含加标) 考核、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样品复测、操作演示等。现场操作考核将从上报的持证上岗人员中选取部分人员,并从申请评估的检测项目中随机抽取 15% 以上的项目进行考核,要求覆盖所有类别、所有分析方法,选择特征因子进行考核。专家组对参加考核人员的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操作、数据记录、实验结果、报告编写等进行全面评估,确认检测机构的人员条件是否满足其检测能力的需要。

 

3. 3 评估结果

评估专家组根据检测机构的现场评估实际情况,对照指标分项得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 95 分( 含) 以上的检测机构定为“A + ”,90 分( 含) 至95 分 的 定 为“A”,85 分 ( 含) 至 90 分 的 定 为“B + ”,80 分( 含) 至 85 分的定为“B”,75 分( 含)至 80 分的定为“C + ”,70 分( 含) 至 75 分的定为“C”,低于 70 分的不予评级。评估结果体现了检测机构能力在全省同行业的水平。

 

2014 年 9 月起,按办法有关要求,协会组织对 18 家自愿参与评估试点的检测机构开展能力评估,其中 5 家机构由于条件不符自愿退出试点,最终共完成 13 家检测机构的能力评估试点工作,评估结果: 等级为“B + ”的 2 家,等级为“B”的 2家,等级为“C + ”的2 家,等级为“C”的5 家,不予评级的 2 家。经书面向 13 家试点机构征求意见,有 7 家同意向社会公布其能力评估试点结果,目前该结果已在浙江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公布。评估结果为 70 分及以上的检测机构发放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3. 4 评估后管理

检测机构在出现篡改数据、大量分包等 6 种情况时将被收回证书,且 2 年内不得再申请评估。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频次与评估结果高低呈反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完成能力评估的检测机构可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近一年的试点评估结果证明,《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 试行) 》及其配套文件能够基本反映出各检测机构真实的检测能力与水平,对宣传优质机构、规范市场竞争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是符合浙江省实际、迎合全省环境管理需求的评估方法。下一步,将在全省全面推开评估工作,协调统一省和市评估标准,促进检测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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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柯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