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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低压三相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能源效率基准、效率标示及检查方式

嘉峪检测网        2015-08-29 16:43

20141222,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能字第10304606310号公告,修订“低压三相鼠笼型感应电动机能源效率基准”,并更名为“低压三相鼠笼型感应电动机(含安装于特定设备之一部者)能源效率基准、效率标示及检查方式”,自201511生效。

低压三相鼠笼型感应电动机(含安装于特定设备之一部者)能源效率基准、效率标示及检查方式

一、本公告适用符合CNS 14400规定,且额定输出功率在0.75kW/1HP200kW/270HP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的低压三相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以下简称电动机)。

二、   本公告所称特定设备,指厂商制造或进口的泵、空气压缩机或通风机,其内含电动机。

三、   前二点电动机的能源效率,应符合电动机IE2能源效率基准(如附表一)或电动机IE3能源效率基准(如附表二)的规定。

四、   厂商制造或进口电动机,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容许耗用能源效率基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登录账号及密码,供登入管理系统使用:

()   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申请表(如附表三)正本。

()   公司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其它相当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   厂商制造或进口的电动机,其额定输出功率在74.6kW以上者,应至管理系统上申请登录能源效率,并检送下列文件予“中央”主管机关:

()   电动机能源效率基准登录申请表(如附表四)正本。

()   申请登录三种型式以上电动机能源效率者,依所指定二种型式电动机能源效率的试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鉴或试验报告电子文件光盘片;申请登录二种型式以下电动机能源效率者,所有型式电动机能源效率的试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鉴或试验报告电子文件光盘片。

()   委托他人办理者,其委托代理授权书(如附表五)正本。

   前项第二款能源效率的试验报告,应由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简称TAF)、国际实验室认证联盟(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简称ILAC)相互承认协议签署会员的认证机构、“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济部”能源局等认可的实验室或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UL)、德国技术监护协会(Technischer Überwachungs-Verein,简称TÜV)出具;试验报告所用能源效率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的CNS 14400、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简称IEC60034-2-1或国际电机电子工程师学会(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简称IEEE112B标准规范。

种类、极数及额定输出功率相同者,视为同一型式(Basic Model)电动机。

六、   厂商制造或进口的电动机,其额定输出功率未达74.6kW者,应检具电动机能源效率基准登录申请表(如附表四)、“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依据电动机IE2能源效率基准(如附表一)或电动机IE3能源效率基准(如附表二)核发的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其正本以彩色扫描成电子文件后上传于管理系统或以电子文件光盘片邮寄至“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七、   厂商制造或进口的电动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重新申请登录能源效率:

()   基本设计变更,影响能源效率。

()   基本设计未变更,型式符号(以下简称型号)变更。

()   修正电动机IE2能源效率基准(如附表一)或电动机IE3能源效率基准(如附表二)的规定。

厂商制造或进口的电动机,如有影响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所载内容的变更,应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规定办理变更,并以变更后加盖公司印鉴的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复印件,送“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八、   厂商陈列、销售、制造或进口电动机,应于该电动机明显处标示下列事项:

()   名称:三相鼠笼型高效率感应电动机。

()   极数。

()   额定输出功率(kWHP)。

()   额定电压(V)。

()   额定频率(Hz)。

()   保护方式符号(IP)。

()   电动机的型式符号。

()   制造年份。

()   制造厂商名称或商标。

()   额定效率:满载时的效率。

(十一) 效率等级。

前项事项,除单位符号或特殊符号无法以中文标示外,应以中文为之,并不得隐匿、毁损或其它方式致无法辨识。

九、   201571日起,特定设备应于内含电动机或该设备明显处标示电动机的额定输出功率、极数或转速、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保护方式及满载效率等与能源效率相关的性能参数。

十、   制造或进口电动机的厂商,应于每年二月底前,于管理系统中填报前一年度电动机销售数量。

十一、 “中央”主管机关可每年指定电动机型号及数量实施能源效率检查,厂商应于“中央”主管机关通知期限内将该电动机送至指定检验试验室测试;其测试结果未符合电动机IE2能源效率基准(如附表一)或电动机IE3能源效率基准(如附表二)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厂商办理复测,且复测数量为相同型号电动机测试数量的二倍,复测相关费用并由厂商负担。

制造或进口特定设备的厂商,应配合“中央”主管机关对电动机实施能源效率及标示的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 未办理复测或复测结果未全数符合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但厂商因停止制造或停止进口电动机,致无法办理复测时,经取得“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并注销能源效率登录者,不在此限。

十三、 第十一点检查数量,依各厂商前一年度制造或进口电动机的销售总数量,每五千台检查一台;未达五千台者,亦检查一台,每家厂商每次最多检查十台。

前项检查数量,“中央”主管机关可视实际需要调整之。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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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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