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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3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01 15:37

【发布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财办建[2014]63号
【发布日期】 2014-09-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湖北、贵州、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推进诚信经营,促进放心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财政部、商务部决定2014年继续支持在部分地区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以肉类、蔬菜、中药材为重点品种,支持部分省市建设覆盖各类流通节点和经营主体,并延伸到部分种植养殖、加工和消费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体系,逐步实现对肉类蔬菜中药材产、运、批、零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流通运行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科学规划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确定目标与任务,有序推进。
 
  (二)标准统一,形式多样。在确保标准统一、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追溯解决方案,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投入,形成稳定的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保证追溯体系长期可持续运行。
 
  二、建设任务
 
  (一)建立地方追溯管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建设地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汇集各类节点企业信息,对接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形成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工作体系,作为地方追溯信息的集中管理中心以及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的指挥调度中心。
 
  (二)建立节点企业追溯子系统。按照统一要求,兼顾追溯管理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改造交易和管理流程,在各类节点企业建设追溯子系统,对买卖交易主体及品种等信息进行电子化登记,按照统一格式和接口上传地方追溯管理平台。
 
  (三)探索适用的追溯技术模式。主要推行集成电路卡(IC)等技术,采集、记录、传输各节点企业信息,形成完整的流通信息链条。鼓励城市根据当地流通模式及节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对肉类蔬菜中药材产品进行规范化包装并粘贴可追溯标识,不断提高追溯精度。
 
  (四)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围绕肉类蔬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实际需要,探索制订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强化流通准入管理,明确经营主体责任。研究出台政策措施,引导推动各类节点企业积极参与追溯体系建设、按规范操作使用追溯设备。
 
  (五)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结合肉类蔬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批发市场电子化结算,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扩大品牌化、包装化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发展“农超对接”、“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先进购销方式,形成全产业链追溯机制。
 
  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一)地方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主要包括数据库环境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安装与测试,必要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对接等。
 
  (二)节点企业追溯子系统建设。主要是根据追溯体系建设需要,对各节点企业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改造,配备必要的电子结算、信息采集与传输等软硬件设备,开展后续设备更新升级与运行维护,以及对追溯产品进行规范化包装和粘贴可追溯标识等。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分别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我国肉类蔬菜中药材流通布局、工作基础等因素,确定2014年肉菜追溯体系建设城市及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省份。财政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有关省份及城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城市及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省份,以下同)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目标,细化建设任务和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方式、保障措施、进度安排及资金安排意见等。其中,城市实施方案需报经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印发。
 
  (三)有关省份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方案及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抓好项目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考核验收,将评估与验收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四)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资金和项目的动态监管与督导,对发现不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要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商务部、财政部将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份及城市要高度重视肉菜及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统筹做好项目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政策扶持。有关省份及城市要结合地方实际,在资金、土地、金融、收费等方面出台政策措施,并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推动建立良好政策环境,足额落实后续运行维护经费,确保追溯体系顺利建成,正常运转并取得预期效果。
 
  (三)严格资金监管。有关省份及城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细化资金使用范围,明确资金拨付使用程序及会计核算要求,并严格按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资金,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注重政策实效。有关省份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追溯体系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进度管理,确保建设成效。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企业按要求自行建设。按照合法公开公正原则开展项目招标采购,确保项目监理企业和系统集成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见附件),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降低采购成本。
 
  附件:1、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条件
 
  2、项目监理企业资质条件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9月25日
 
  附件1
 
  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四)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以上的实施和维护经验;
 
  (六)熟悉商贸流通业情况,具有追溯系统类项目的建设经验。
 
  附件2
 
  项目监理企业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认证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具有五年以上政府信息化项目监理经验。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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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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