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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嘉峪检测网        2015-09-01 15:37

【发布单位】 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12-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jfda.gov.cn/zfxxgk/zzwj/201412/t20141216_3092954.html

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一、总则

  (一)为认真履行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安委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市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宁政发[2014]106)精神,制定本规则。

  (二)市食品药品安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日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各成员单位在市食品药品安委会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实施意见;

  (二)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督促落实监管责任;

  (四)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制度

  (一)市食品药品安委会通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本市的政策和地方立法意见;听取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研究确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体制机制、规划计划、工作制度和方案;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对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各种资源的整合及效用发挥;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政府负责人列席。

  (三)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召开和会议议题由主持人决定。

  (四)各成员单位需要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当提前7天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重大事项等,由市食品药品安委会直接印发,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向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提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会议议定事项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督办。

  (六)市食品药品安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安排可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参会。

  (七)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措施;研究、起草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文件;沟通、交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工作信息;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具体事项;提供全体会议研究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事项。

  联络员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

  (八)委员会办公室专题协调会,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根据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食品药品具体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四、公文制度

  为确保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印发以下文件:

  (一)市食品药品安委会文件。用市食品药品安委字编号,主要印发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食品药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纪要。包括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主要明确各项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市食品药品安委会文件及会议纪要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发送范围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及会议纪要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核、签发,发送范围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五、报告制度

  各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将下列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委会: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市食品药品安委会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

  (七)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抽检的情况;

  (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通报制度

  对下列事项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委员会办公室承办,重大事项的通报由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对下列事项进行通报:

  (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项落实情况;

  (二)重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情况;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对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

  (五)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工作协调制度

  (一)定期会议协调。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定期召开,会上讨论协调相关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二)专题会议协调。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针对需协调事项充分讨论、协商,提出建议、领导决策,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三)临时会议协调。突发事件发生或有重大影响事件发生,或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紧急协调事项的,召开临时会议进行协调,确定相关事项,相关部门认真执行。

  (四)协调确定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察督办。

  八、督察督办制度

  为保证落实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各项决议、决定,严格执行各项监管责任和工作制度,确保公正、务实、高效的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实行督察、督办制度,具体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形式为现场督察、书面督察、会议督察、电话督察。

  (一)定期对市食品药品安委会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进行督察督办。

  (二)对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媒体关注的热点事件等,必要时对相关事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三)对督察督办的事件,各相关部门要按时上报事项办理及整改结果,对逾期未办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九、考核评价制度

  (一)对各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委会领导下,由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与考核细则由市食品药品安委会制定并发布

  (五)考核形式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六)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和否决项。

  (七)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附则

  (一)本规则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根据市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宁政发[2014]106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现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安委会)成员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稳妥做好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论引导工作,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纪委(监察局)

  负责督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参与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

  牵头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组织、指导、协调、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管理工作,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委社建工委

  将食品药品安全有关内容纳入幸福都市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建设工作目标,督促指导相关目标任务落实。完善对各区、部门的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及监管政策的研究。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法院

  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抓好全市法院挂牌督办案件的审判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检察院

  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行为,依法批捕、起诉、督办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强化法律监督机制。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在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体现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战略要求;按工作安排牵头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涉及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行业的发展规划,提出促进食品药品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优化产业布局,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工业结构调整;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和诚信系统建设,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做好基本药物储备;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涉食品药品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督促住房建设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建筑企业做好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促进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生物医药技术的研发和支持,推动食品药品相关技术的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药品相关专利政策,打击侵犯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教育局

  负责学校(含幼儿园)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学校诊所(医务室)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公安局

  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组织对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脱毒人员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务违法犯罪活动。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司法局

  依据“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普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调整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负责年度市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的筹集;会同市食药安委办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审核与分配、资金拨付;对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特别是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牵头起草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会同市委政法委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考核评价。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畜禽定点屠宰等活动的排污监管;负责指导各区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工业污染源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管,指导食用有机食品基地污染防治评估、监测;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项。

  十九、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对食品摊贩设点的地段、时间、经营设施及行为的全程监管;牵头负责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监管;组织取缔非法占道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十、市农业委员会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规划、布局、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向市食品药品安委会通报本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信息和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做好本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推动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商务局

  负责批发、零售环节中的蔬菜残留农药检测工作的管理;负责豆制品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食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文广新局

  负责并协调各级广电部门加强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机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管理。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的医疗救治;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相关信息收集等有关工作,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风险评估的建议。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环节管理(含医疗机构制剂),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做好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脱毒人员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物中毒、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市人口计生委

  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生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计生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与防治工作;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杜绝选择性别的引(流)产行为。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调研;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开展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核论证工作;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强化食品药品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强制决定的备案审查以及年度案卷评查;及时查处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依法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通报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市烟草专卖局

  负责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及烟草零售许可与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违法行为;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市盐务管理局

  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准运许可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市邮政局

  负责寄递食品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防利用寄递渠道非法邮售食品药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邮售食品药品行为;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金陵海关

  依照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进口药品及出口特殊药品的监管;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制止假冒药品跨国跨境流通;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fa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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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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