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發布日期:2014-12-23】 :食品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本案第一次業以「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之草案,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部授食字第一0二一三五0八六九號公告預告,本次第二次預告之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旨揭規定施行日期預定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9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lee@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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