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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过两项新例禁止化妆品含有害防腐剂

嘉峪检测网        2015-09-10 22:49

2014年9月26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两项关于化妆品防腐剂的新规例,即欧委会第1103/2014号规例及第1104/2014号规例,以修订第1223/2009号规例附件五。第1223/2009号规例是关于化妆品安全的框架规例。

两项新法规涉及3种防腐剂,分别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Propylparaben)、对羟基苯甲酸丁酯(Butylparaben),以及甲基氯异噻唑啉酮(Methylchloroisothiazolinone,简称MCI)和甲基异噻唑啉酮(Methylosothiazolinone,简称MI)。

化妆品加入防腐剂,可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病原体,并有助延长保质期,消费者毋须把化妆品放入冰箱。在欧盟,化妆品一般由第1223/2009号框架规例监管。

首项修正规例是欧委会第1103/2014号规例,禁止在涂抹用品如润肤霜中加添MCI/MI混合物。然而,该种防腐剂仍可用于冲洗用产品,如洗发露及沐浴露,MCI/MI混合物的比例规定为3:1,最高浓度为0.0015%。

新规例澄清,在同一产品中使用MCI/MI与单独使用MI并不相容,因为这将改变允许的3:1比例。规例并确认,应从MCI/MI的化学名称删除对稳定剂氯化镁和硝酸镁的提述。

第1103/2014号规例将于2015年7月16日实施,从该日起,贸易商只能把符合该修订规例的化妆品投放欧盟市场。此外,从2016年4月16日起,只有符合该修订规例的化妆品才可以在欧盟市场上提供。订立这些期限,目的是方便业界对产品配方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项规例是第1104/2014号规例,限制使用两种对羟基苯甲酸酯,即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和对羟基苯甲酸丁酯。规例限制这些物质在化妆品中的最高浓度。目前,这两种防腐剂在单独使用时,浓度上限为0.4%,若与其他酯混合使用,则为0.8%。新限量为0.14%,不论是否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

用以涂抹3岁以下幼儿臀部的产品,完全禁止使用这两种防腐剂。

欧委会是根据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关于对羟基苯甲酸酯的意见,采纳两项新例。与首项规例一样,第1104/2014号规例亦于2015年7月16日实施,自该日起,只有符合该修订规例的化妆品才可投放欧盟市场。2016年4月16日起,只有符合该修订规例的化妆品才可在欧盟市场上提供。订立这些期限,目的是方便业界对产品配方进行必要的调整。

查阅两项修订规例,请点击此处此处。浏览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关于对羟基苯甲酸酯的意见,可点击此处。查阅欧委会新闻稿,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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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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