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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13 07:49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张某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购买了两张打折往返机票,当日有人送票,他当场支付了机票款。后张某持票办理乘机手续时,意外地被机场工作人员告知该机票已被退票。为了不耽误行程,张某被迫另行购买了当日同次机票,多付机票差价1340元。随后,张某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的填卡单位将甲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机票款及利息,并赔偿多付的机票差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庭审中,甲航空公司辩称,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公司员工从未受理过张某购买机票的业务。张某持有的已购被退机票为南航产品。经与南航求证,该机票系乙航空公司办理出票及退票手续的。张某持有的机票行程单系假冒其公司名义的行程单,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张某要求甲航空公司返还机票款并赔偿相应损失,但依据张某所述事实,其系拨打乙航空公司的电话购买机票,并将机票款交付该公司送票人员,且乙航空公司并未从甲航空公司处订票。也就是说,张某虽持有打印的单位为“甲航空公司”字样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但因甲航空公司并非该票的实际出票单位及收款单位,在张某就此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最后,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提示,现正值暑期出行高峰,消费者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机票,对网上一些所谓的超低折扣机票,一定要慎重,切勿图便宜误了大事。
《中国质量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