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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6-08-08 10:16
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主席48号令颁布实施后,主要针对处罚条款作出调整。根据违反情况的不同,企业至少将面临警告与限期改正的出发,严重违反则会勒令停建关门,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
一、有关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法情形:不完成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或者做了,但不符合要求)、防护设施未三同时的、控制效果评价未做的、自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流程: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作业;甚至停建、关闭。
相关条款: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二、有关工作场所检测的处罚:
①违法情形:检测报告未存档、未上报、未公告栏广告。
流程: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
相关条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②违法情形:超标的;不做检测评价的;超标的工作场所治理不好继续开工的。
流程: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专业;甚至关闭。
相关条款: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苏吴观点:
1、前置审批的串联要求改为了并联。
省去开工前审批的步奏,节约了时间,但后续工作保留,仍需执行。
2、企业面临的压力可能会更加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估计每年安监会组织阵发性的监督检查,如果不做预评价,不做防护设施设计、不控制效果,将面临第69条处罚。
3、关于服务机构
本次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评价必须由服务机构承担的第19条,但保留了第26条,这说明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都需要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完成。这两个评价均含有检测,因此服务机构的工作对象没有改变。相反,服务机构与企业更加省事,只需要准备一次内审而不再需要接受安监的外审,同时也避免了专家意见不统一的情况。
4、现状评价等内容没变
整体看来,仅仅是把原先要求的串联改为了并联,减轻了企业压力,省去了反复评审的繁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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