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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8-11-14 11:36
2018年8月30日,《1986年加利福尼亚州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加州65提案)的新版警告标签法规正式生效。该条例要求在2018年8月30日及之后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新警告标签要求。
新版警告标签规定了安全接触《加州65号提案》警告的方法和内容。此外,新版警告标签还为制造商、零售商和其他企业提供了有关《加州65号提案》警告的监管指导。
新要求中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不再允许企业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的消费品中包含一揽子通用警告,现在需要进行一些尽职调查以符合《加州65号提案》。
本文收集、编辑了一系列关于《加州65号提案》警告标签要求的常见问题解答,以帮助确定条例的变更对消费品零售商和品牌的意义。
Q1.是否可以在任何尺寸的产品上使用简写形式的警告标签?
环境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将简写、截断式警告标签添加到安全接触的方法和内容中的意图在于提供可用于小型产品或空间有限情形下的替代方案。但没有明确禁止在较大产品上使用简写形式警告标签。简写形式的警告内容必须不小于产品标签上用于其他消费者信息的最大字号,且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6磅字号。
Q2.企业是否可以在商店的每个公共入口处布置《加州65号提案》警告,而非为特定消费品贴上警告标签?
在公共入口处放置声称涵盖所有可能的消费品接触的独立警告不符合修订后的《加州65号提案》规定的安全接触警告要求。
Q3.对于网上购物,在产品网站上提供警告或提供到警告的超链接是否是唯一所需的警告方法?
为了在网购中遵守安全接触规定,企业需要使用第25602节(a)(1) - (4)中所述的方法之一,并在产品购买完成前按照第25602(b)节的规定提供互联网警告。例如,企业可以在产品上提供警告标签,并在网站上张贴该警告标签的照片,以便购买者在完成购买之前在网站上看到警告。
Q4.是否不在国内的互联网零售商可以不受《加州65号提案》的限制?
否。
Q5.是否可以在警告中使用化学缩略词?例如,如果产品需要“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的警告,是否可以在警告中用“邻苯”代替完整化学名称?
在首次提及《加州65号提案》清单中所列的化学品时,需要在警告中写出其完整化学名称。如果在警告中化学品名称的缩写是完整化学名称的一部分,则可使用该化学品名称的缩写。
Q6.什么情况下会要求英语以外的语言警告?
当用于提供警告的消费者产品标志、标签或货架标签包括除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的消费者信息时,除了英语之外,还必须以该种语言提供警告。对于提供非英语语言标牌的设施,除英语外,还必须提供该种语言的任何必要警告。
有关各种语言的翻译,请登录:
https://www.p65warnings.ca.gov/samplewarnings-and-translations-businesses
Q7.如果我们的库存产品中使用旧版的警告,并且我们有文件证明该产品是在2018年8月30日之前制造,我们现在是否可以按原样出售?
可以,2018年8月30日之前生产的产品不需要修改警告标签。
Q8.标签是否必须贴在产品上,是否可以使用标牌?
《加州65号提案》有着各种提供警告的选择。将警告贴于产品或者包装上是选择之一。可以在过道的适当位置放置标牌,也可以在网站上提供警告。所选定的选项与警告的内容有关。
Q9.《加州65号提案》是否包括成人所用的行李?
《加州65号提案》包含了成人所用的行李。对于铅和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类别已经有了规定。
Q10.我们如何能够获悉《加州65号提案》的60天通告?
请持续关注60天通告
Q11.如果产品进入配送中心,是否可以将滑木箱贴上标签,或是每个产品都必须贴上标签?如果需要单个标签,是否可以将其贴在包装上?
《加州65号提案》提供了各种标签张贴选项,包括在产品、网站、目录和商店过道(区域)上张贴警告标签。
如果偏向给产品贴上标签,则必须在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上贴上标签。
Q12.如果制造商在包装上采用简写形式的标签,而零售商没有通知客户在货架上贴上完整标签,那么制造商要如何承担责任?
如果产品已贴上标签,则无需在商店货架上再提供其他警告。但是,如果通过电子商务提供产品,则必须在消费者购买之前通知消费者。
Q13. 在鞋类方面,如果所有的鞋类部件都经过测试并符合《加州65号提案》,但包装盒存放在托盘上,我们的产品是否需要贴上有关木屑的警告标签?
不用,因为消费者所收到的不是托盘。消费者所购买的只是包装好的鞋子。
Q14.《加州65号提案》标签是否必须是特定的尺寸?
一般消费品的标签没有尺寸要求。具有特定警告内容和运输方法的家具等产品可能对标签和通告有尺寸要求。
15. 是否有需要在警告标签上使用的特定字体,或只需让消费者易于辨认即可?
· 产品或包装上的警告:
符合第25603(b)节中内容要求标签上的简写形式的警告。整个警告的字号不得小于用于产品上其他消费者信息的最大字号。任何情况下,警告都不应小于6磅的字号。
· 互联网、货架、产品目录等上面的警告:
醒目且易于辨认
16. 安全使用规定(SUD)是否需要记录接触情况,如果风险可以接受,则证明在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的水平大于1000 ppm(百万分比浓度)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企业可以采用安全使用规定(SUD)选项。如果OEHHA制定安全使用规定,并确定不需要《加州65号提案》的警告,则可以毫无问题地使用该产品以响应任何60天通告。
有关安全使用规定以及基本要素的信息请参阅:
https://oehha.ca.gov/proposition-65/proposition-65-safe-use-determinations-suds
17. 如果某个产品包含多个部件,并且只有一个部件需要贴上标签,那么制造商是否必须区分需要贴上标签的特定部件吗?
若为上述产品,则无需区分特定部件或组件。
18. 60天通告是否对于给定化学物质提供了浓度限制?
否,60天通告没有提供有关给定化学物质的浓度限制方面的信息。60天通告对于消费品的接触提供了以下信息:
· 疑似违规品或者违规品的名称
· 违规说明
· 私人执行者的区分
· 声称发生违规的大致时间段
· 涉嫌违规的每种所列化学品的名称
· 接触途径(吸入、摄入、皮肤接触)
19. 如果我的产品中使用的所有化学物质经测试都通过了《加州65号提案》的要求,我是否仍然需要使用警告标签?
如果产品不含《加州65号提案》清单中的化学物质,或者尽管有该等化学物质的存在,但低于安全接触水平(无重大风险等级[NSRL]或最大允许剂量水平[MADL]),那么企业无需提供《加州65号提案》的警告。
20. 如果我们不出售包装,而只是出售包装中的产品,我们是否需要为包装提供警告标签?(例如:用来装太阳镜框的盒子)。
如果消费者会接触到《加州65号提案》中所列的化学物质,无论是产品还是其包装,都需要提供警告标签。在上例中,如果太阳镜盒包含《加州65号提案》中所列的化学物质,其含量超过了安全接触水平,则需要提供《加州65号提案》的警告。
21. 是否可以使用贴纸作为警告标签,或需要直接在包装上打印警告?
企业可以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贴纸作为警告标签,但必须清晰醒目,以便使普通人在购买和使用的惯常情况下可以看到、阅读并理解。
22. 如果包装上的所有文字均为黑白色,但包装上有彩色图片,那么标签是否也必须为彩色?
如果包装使用了黄色,那么无论该包装是否是标签的一个部分,警告三角都必须为黄色。
23. 是否有邻苯二甲酸酯的允许范围水平?如果产品含有邻苯二甲酸酯,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警告标签?
邻苯二甲酸酯可被允许在低于安全接触水平或低于为邻苯二甲酸酯制定的安全使用规定的情形下使用。不含食品或个人护理产品的消费品中的行业标准的限量值为1000 ppm(0.1%)。
24.所列铅的接触限量值为为0.5ug/天,法规规定的含量标准是100ppm(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限量值)。可否说明其中的差别,同时为什么只有一种铅测试?
安全接触水平由环境危害评估办公室制定,是按照ug/天的接触量来测量。法院结案时,双方同意重新制定水平和方法——100 ppm的总铅含量就来自法规规定。关键的区别在于,如果产品中铅的含量低于安全接触水平,则任何企业都不需要提供警告标签。但如果产品的铅含量少于法规规定中所同意的门槛值,则铅含量仅用于被告的辩护。
请注意,有一些可用于提取铅的方法,同时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NIOSH)也有用于铅的擦拭方法。因此,总铅含量并非《加州65号提案》中所用的唯一评估方法。
25. 如果实际产品没有任何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如果存在有害物质,其含量也在允许限量值以内,但是产品运输的包装袋确实含有化学物质,那么是否需要警告标签?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消费者将会从高于安全接触水平的包装中接触到《加州65号提案》中所列的化学物质,因此需要《加州65号提案》中规定的警告。
26、在《加州65号提案》中,“和解”的定义是什么?
和解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法院诉讼的结果。法院和解可提供有关产品、《加州65号提案》中所列化学物质、评估方法以及可接受的门槛值(限值)的信息。
27、当需要做《加州65号提案》测试时,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会按新的警示标签要求进行?
从2018年8月30日起,检测机构在检测时会根据修订后的警告标签进行评估。
28、何时必须使用完整形式的警告,而不得使用简短警示的警告?
企业可以使用简短警示或完整形式的警告。简短警示的警告只能用于产品或包装。如果不是用标签(产品/包装)提供警告,而是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提供警告 - 网站、产品目录、商店货架等,则必须使用完整形式的警告。
29、如果材料安全数据表(SDS)仅显示化学品的百分比含量,那么第三方测试机构是否是决定化学品安全含量限值的唯一途径?
《加州65号提案》的安全含量限值(NRSL和MADL)以ug/天的接触量的形式提供。材料安全数据表提供含量信息(ppm或重量百分比)。含量和接触量之间没有转换公式,除非产品中不存在某种化学物质(含量 - 未检测到),则不会接触来自该产品的该化学物质。
如果存在化学物质,则需要进行毒性评估以确定接触量并随后评估接触量是否高于/低于安全含量限值。
30、是否有全面分析所有列出的化学物质的接触量的任何要求?例如,对于制造商来说,符合已知接触量的标签要求是否已经足够?
如果企业基于已知接触量来提供《加州65号提案》所要求的警告,并且该警告包括毒性端点、癌症和生殖毒性,则该企业符合《加州65号提案》的要求。如果警告仅用于一个毒性端点,则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高于安全接触水平的、需要提供第二个毒性端点警告的任何其他化学物质。
31、产品的包装是否需要《加州65号提案》的警告标签?
是。如果消费者可能通过产品包装接触到高于《加州65号提案》中所列化学物质安全接触水平的化学物质,则需要为包装提供《加州65号提案》的警告。
32、在互联网销售中显示警告时,是否需要提供环境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网址的超链接?
需要。但最好是提供www.P65warnings.ca.gov网站的链接。
33、如果化学物质水平低于安全含量限值,是否允许使用简短警示的警告?
如果产品不包含《加州65号提案》中所列化学物质,或该类化学物质的含量低于安全含量限值(NSRL和MADL),那么企业无需提供《加州65号提案》的警告。
以下是OEHHA网站上有关安全含量限值的信息:什么是安全含量限值?
为指导企业确定是否需要提供警告或是否禁止向饮用水源排放化学物质,OEHHA已为许多《加州65号提案》中所列化学物质制定了安全含量限值。安全含量限值确定了无需对《加州65号提案》中所列化学物质提供警告的含量限值。如果化学物质的接触在所制定的安全含量限值或低于该水平,则企业无需提供警告。这些安全含量标准包括《加州65号提案》中所列致癌化学物质的“无重大风险水平”,以及《加州65号提案》中所列导致先天缺陷或其他生殖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剂量”。OEHHA已制定了300多个安全含量限值,并继续在为所列化学物质制定更多的安全含量限值。
来源:https://www.p65warnings.ca.gov/faq/businesses/what-are-safe-harbor-numbers
34、部件测试是否是对于《加州65号提案》中所列化学物质的可接受的测试方法?
是。
35、家具警告规则是否适用于床垫和枕头?
家具警告的要求不适用于床垫和枕头。
36、如果制造商在产品和包装上包含简短警示的警告,那么该简短警示的警告是否也可以用于网站?
是,这可以接受。
37、在何处可以获得具体产品类别的《加州65号提案》化学物质清单?
没有具体产品类别的《加州65号提案》化学物质公开可用的信息。
38、字号是否仅在简短警示中有要求?在网上是否允许使用简短警示?
一般消费者产品的字号要求仅适用于简短警示的(标签上)警告。如果在产品/包装上提供了简短警示的警告,则也可以将其用于互联网。
来源:I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