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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1-04-30 15:05
今日,中国器审发布了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作为骨科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治疗骨折的主要手段之一,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骨折的治疗效果。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生产企业进行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的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系对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生产企业需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适用于四肢骨(包括上肢带骨:锁骨、肩胛骨,自由上肢骨:肱骨、桡骨、尺骨、腕骨、掌骨、指骨,下肢带骨:髋骨、坐骨、耻骨;自由下肢骨:股骨、髌骨、胫骨、腓骨、跗骨、跖骨、趾骨、跟骨、距骨)骨折内固定;由非锁定金属接骨板、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锁定金属接骨板、锁定金属接骨螺钉、空心螺钉、螺栓、垫圈和螺塞组成;通常由外科植入物用金属材料制成,包括纯钛、Ti6Al4V/TC4钛合金、TC4ELI钛合金、Ti6Al7Nb/TC20钛合金、00Cr18Ni14Mo3/022Cr18Ni14Mo3不锈钢、00Cr18Ni15Mo3N/022Cr18Ni15Mo3N不锈钢、高氮不锈钢、锻造钴铬钼合金。镁合金、高韧性纯钛等新型金属材料制成的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不属于本指导原则的范围,但注册申请人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本指导原则不适用特殊设计及创新设计的产品。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材料牌号信息、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及有效期信息。
(三)全面的器械和操作原理描述
1.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2.提供产品各型号、各组件、各关键部位(如接骨板的各种孔型、接骨螺钉的头部及螺纹部分等)的结构图。
3.产品各组件的材料牌号及其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材料牌号的描述需与其符合的标准一致。进口产品的材料牌号及符合标准不应超过原产国上市证明文件/说明书批准的范围。
4.提供接骨板螺钉孔孔径的具体标称值及公差,接骨板长度、宽度、厚度、角度的具体标称值,接骨板螺钉孔的孔数(不包含导针孔)。
5.提供接骨螺钉直径的具体标称值及公差,非锁定接骨螺钉头部直径及公差,螺钉长度的具体标称值,接骨螺钉螺纹型式及螺纹尺寸信息。
6.确各型号产品的具体适用部位(如股骨近端/远端/骨干、胫骨近端/远端/骨干、肱骨近端/远端/骨干、尺桡骨近端/远端/骨干、腓骨近端/远端/骨干、锁骨、骨盆、足踝、手腕等)。提供产品适用解剖部位的适配图。
7.提供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8.万向锁定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的万向锁定原理、预期万向活动范围。
9.提供产品结构及关键尺寸的设计依据。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可按照实现某种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组合划分注册单元,亦可以组件作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
1.若按照实现某种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组合进行申报,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包括如下注册单元:
(1)非锁定金属接骨板系统:一般由非锁定金属接骨板、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组成。
(2)锁定型金属接骨板系统:一般由锁定金属接骨板、锁定金属接骨螺钉组成。若锁定金属接骨板包含非锁定螺钉孔型设计,该系统亦可包括与锁定金属接骨板的非锁定螺钉孔配合使用的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包含一体式和组合式两种结构。
注:上述条款中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包括与金属接骨板配合使用的实心螺钉、空心螺钉等型式,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包括实心螺钉、空心螺钉、杆状螺钉、螺塞等型式。垫圈和螺栓等组件预期与金属接骨板和金属接骨螺钉配合使用,可按照系统作为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2.若以组件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主要包括如下注册单元:
(1)非锁定金属接骨板;
(2)锁定金属接骨板;
(3)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
(4)锁定金属接骨螺钉;
(5)非锁定空心螺钉;
(6)锁定空心螺钉。
注:如申请人以“金属接骨螺钉”进行申报,拟同时包含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和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在明确申报产品金属接骨螺钉的预期使用情形,将产品适用范围限定为“与同一系统锁定金属接骨板配合使用”的前提下,可将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和锁定金属接骨螺钉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进行申报。
主要组成材料不同的产品原则上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作为单一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组件可以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不同材质的非锁定金属接骨螺钉需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作为同一系统组件配合使用的、材质已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如锁定接骨板、锁定金属接骨螺钉、垫圈、螺栓,虽组件间材质不同,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可参考的标准如表1所示。
表1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可参考的相关标准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GB 4234.1 |
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 |
GB/T 10610 |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 |
GB/T 13810 |
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 |
GB/T 14233.2 |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
GB/T 16886.1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
GB/T 16886.5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
GB/T 16886.7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
GB/T 16886.10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 |
GB/T 19633.1 |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 |
GB/T 19633.2 |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 |
GB 23102 |
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Ti-6Al-7Nb合金加工材 |
YY 0017 |
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 |
YY 0018 |
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螺钉 |
YY/T 0316 |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
YY/T 0340 |
外科植入物基本原则 |
YY 0341 |
骨接合用无源外科金属植入物通用技术条件 |
YY/T 0342 |
外科植入物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 |
YY/T 0466.1 |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 0605.12 |
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第12部分:锻造钴-铬-钼合金 |
YY/T 0640 |
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 |
YY/T 0856 |
骨接合植入物金属角度固定器 |
YY/T 1503 |
外科植入物金属接骨板弯曲疲劳性能试验方法 |
YY/T 1504 |
外科植入物金属接骨螺钉轴向拔出力试验方法 |
YY/T 1505 |
外科植入物金属接骨螺钉自攻性能试验方法 |
YY/T 1506 |
外科植入物金属接骨螺钉旋动扭矩试验方法 |
YY/T 1615 |
外科植入物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 |
YY/T 1655 |
骨接合植入物接骨板和接骨螺钉微动腐蚀试验方法 |
ISO 5832-1 |
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 |
ISO 5832-2 |
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第2部分:纯钛 |
ISO 5832-3 |
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第3部分:钛-6铝-4钒合金加工材 |
ISO 5832-11 |
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第11部分:钛-6铝-7铌合金加工材 |
ISO 5832-12 |
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第12部分:锻造钴-铬-钼合金 |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症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症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
1.适用范围:明确产品适用范围,明确目标用户及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
2.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3.禁忌症(如适用):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及部位。
(七)风险管理资料
根据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的设计、原材料、生产加工、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能量危险(源)(若涉及)、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使用的危险(源)、因功能失效、老化及存储不当引起的危险(源)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提供产品上市前对其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全面评审所形成的风险管理报告,此报告旨在说明并承诺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产品相关、出厂后流通和临床应用的信息。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产品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产品安全特征清单、产品可预见的危险(源)及危险(源)分析清单(说明危险(源)、可预见事件序列(即危险(源)成因分析))、危险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伤害之间的关系、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
风险管理报告可参照附录《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要求》进行编制。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1.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
根据产品特性,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验证,但不限于如下研究项目,如金属接骨板静态弯曲性能和弯曲疲劳性能;金属接骨螺钉断裂扭转性能,轴向拔出性能,旋动性能和自攻性能(如有);万向锁定金属接骨板固定系统的万向锁定孔钉板固定稳定性;金属角度固定器压弯性能(压弯刚度和压弯强度),侧板弯曲性能(弯曲刚度、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角度固定器及侧板弯曲疲劳性能;在临床使用中如发现金属接骨板和金属接骨螺钉接触区域由于发生微动腐蚀而导致的金属损失的问题,建议对不同材料的金属接骨板与金属接骨螺钉的组合使用形式提供其微动腐蚀的研究资料。
对于不符合YY/T 0342《外科植入物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标准》规定的金属接骨板,建议根据产品临床使用时的受力情况,设计力学相应试验以评价其静态和动态力学性能。可参考ASTM F382中增加延长板桥接方式的四点弯曲性能测试方法;可采用三点弯曲性能测试方法;亦可设计骨折模型,将金属接骨板及接骨螺钉仿临床预期使用在骨折模型上进行固定后采用悬臂梁试验方法评价内固定系统的整体力学性能。
提供产品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报告,验证报告至少包括验证目的,验证样品的规格型号及选择依据,验证样本数量及其确定依据,验证项目及其接受标准、试验方法,验证结果及数据分析,偏差分析(如有),验证结论。
2.化学/材料表征
提供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牌号及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提供材料成分测试结果或材质单。明示产品表面处理情况,对于表面经着色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通过表面元素分析法验证其氧化层未引入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新元素;对于经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通过表面元素分析法验证其氧化层元素组成,并结合氧化电解液成分提供表面残留元素的确定依据。
3.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评价
(1)预期与人体接触的部分,均需要根据GB/T16886.1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必要时根据GB/T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项目至少包括细胞毒性、皮内刺激、迟发型超敏反应、急性全身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遗传毒性、骨植入。
(2)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可参照《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中相关要求。
(3)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的生物学评价至少包括细胞毒性。对于表面残留除基体元素之外的其他元素的着色阳极氧化产品,制造商需进行工艺验证并给出合理解释,如无法进行合理解释,需按照GB/T16886.1的要求进行生物安全性能评价。
4.灭菌确认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1)最终使用者灭菌
对于非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明确非灭菌产品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非灭菌包装产品推荐灭菌工艺验证报告。
(2)生产企业灭菌
对于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提供灭菌工艺验证报告,报告内容需符合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等标准的规定。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涉及出现残留,需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具体方法和条件,并提供研究资料。
5.临床前动物实验
参照《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18号)确定是否需要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动物实验。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实验研究。
6.货架有效期和包装验证
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除对有效期内产品的稳定性进行关注外,还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提供产品的实时稳定性研究方案及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的实时稳定性试验报告。如果首次注册时提交的是加速稳定性试验资料,该试验资料需包括加速稳定性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需说明加速老化时间计算过程及各参数的取值依据。同时还需提供产品的实时稳定性研究方案,及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的阶段性实测数据报告。注册申请人需继续实时稳定性试验。当加速稳定性试验结果与其不一致时,需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老化试验后需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进行评价。鉴于本指导原则涵盖的产品为金属材料(可降解金属材料除外)制成,在已充分评价其制造材料物理和机械性能随时间变化具有稳定性的前提下,可仅对包装系统的稳定性进行验证。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7.磁共振兼容性
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重点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并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应审慎使用。
8.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的相关性能研究
对于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按照YY/T1615对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的相关性能进行研究,例如经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其黑灰色氧化膜相关性能包括膜厚、开路电位、抗划痕性、硬度、表面元素定性分析、细胞毒性等。
(九)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 生产企业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需包含以下产品相关信息:
(1)明示产品的组成、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牌号及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
(2)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特征参数。
(3)按照YY 0017和YY 0018的要求,提供产品关键尺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接骨板螺钉孔孔径的具体标称值及公差,接骨板长度、宽度、厚度、角度的具体标称值,接骨板螺钉孔的孔数(不包含导针孔);以及接骨螺钉直径的具体标称值及公差,非锁定接骨螺钉头部直径及公差,螺钉长度的具体标称值,接骨螺钉螺纹型式及螺纹尺寸信息。
(4)提供接骨板孔型的俯视图和剖面图、接骨螺钉头部和螺纹部分的剖面图并标识重要部位尺寸起止点。
2.性能指标
(1)产品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晶粒度。
(2)不锈钢产品的耐腐蚀性能。
(3)产品的表面质量,包括外观、表面缺陷和表面粗糙度。
(4)产品重要部位尺寸和公差:按照YY 0017和YY 0018的要求,规定产品的尺寸和公差要求,如接骨螺钉顶径、底径、头部直径(非锁定接骨螺钉),接骨板螺钉孔的孔径等。对于不属于YY 0017和YY 0018中描述的接骨板和接骨螺钉的型式,制造商需对产品重要部位尺寸和公差制定相关要求并提供其确定依据。
(5)产品的力学性能,如:
①硬度。
②金属接骨板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
对于符合YY/T 0342《外科植入物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标准》规定的金属接骨板,即接骨板的直型部分长度≥50mm、螺钉孔的孔距≥8mm、螺钉孔的孔数≥4,横截面弯曲的接骨板距中心平面的偏离量不超过接骨板宽度的1/6时,需规定其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对于不符合YY/T 0342标准规定的金属接骨板,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示接骨板直型部分的长度、螺钉孔的孔距、螺钉孔的孔数,横截面弯曲的接骨板距中心平面的偏离量。
③金属接骨螺钉最大扭矩和最大断裂扭转角、轴向拔出力、旋入扭矩和旋出扭矩、自攻力(具有自攻性能的接骨螺钉)。
鉴于金属接骨螺钉的螺纹型式(深螺纹、浅螺纹、对称螺纹、不对称螺纹等)及螺纹尺寸,螺钉顶径、底径,表面处理方式,切削刃设计及尺寸等会影响金属接骨螺钉的断裂扭转、轴向拔出、旋动、自攻性能,建议在进行金属接骨螺钉力学性能指标制定时充分考虑各项力学性能的影响因素,制定合理可接受的性能指标要求。
④金属角度固定器压弯性能(压弯刚度和压弯强度)、侧板弯曲性能(弯曲刚度、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
(6)锁定型金属接骨板系统中锁定接骨板与锁定接骨螺钉的配合性能。接骨板非锁定孔与配合使用的非锁定型接骨螺钉的配合性能。
(7)灭菌产品的无菌性能。
(8)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涉及出现残留,需对允许的残留量进行规定,如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的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9)阳极氧化产品的表面元素定性分析。
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4.附录
如产品型号规格繁多,结构图示复杂,则建议注册申请人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产品的结构图示及型号规格列表。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在同一注册单元内典型性产品的选择情况举例如下:
1.接骨板及接骨螺钉宜分别进行检验;
2.锁定接骨螺钉与非锁定接骨螺钉宜分别进行检验;
3.深螺纹螺钉、浅螺纹螺钉、对称螺纹螺钉、不对称螺纹螺钉宜分别进行检验;
4.实心螺钉和空心螺钉宜分别进行检验。
5.着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和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宜分别进行检验。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详述产品的生产过程,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2.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工艺,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关键工艺的验证资料。如阳极氧化工艺过程确认方案和报告等。
3.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
4.明确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抛光剂等)的质量控制标准。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中结构组成的对比宜至少包括产品结构特征、结构图、关键部位尺寸、规格范围的对比;性能要求的对比中宜至少包括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以及评价性力学试验的对比。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等同性。
对于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宜选择其他临床评价路径进行评价。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需按要求收集、记录、提交产品相关的不良事件记录。不良事件报告需参考通用术语标准,及时、准确上报。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不良事件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螺钉断裂,螺钉脱出或螺钉松动,接骨螺钉与配合用手术工具的不匹配,锁定接骨螺钉与锁定接骨板之间的不匹配,螺钉在植入过程中发生弯曲、变形、螺纹损坏,金属接骨螺钉腐蚀,接骨板疲劳断裂等。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1.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说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和YY/T 0466.1中的相关要求。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种。说明书、标签中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据等需相互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产品临床适用范围/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需依据临床评价的结果进行确定。
3.产品有效期、建议从人体取出的期限、灭菌包装产品采用的灭菌方法、非灭菌包装产品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等信息需与非临床研究资料所述一致。
4.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磁共振兼容性相关内容,明确相关的试验结果或提示其存在的风险。
三、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4号)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
5.《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6.《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
7.《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
8.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9.YY/T 0342《外科植入物接骨板弯曲强度和刚度的测定》
10.《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文)
11.《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
12.《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18号)
1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四、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附录:
金属接骨板内固定系统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要求
一、总体要求
注册申请人需根据注册法规要求并结合YY/T 0316标准提供产品上市前对其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全面评审所形成的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需由生产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法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批准。
风险管理报告需说明: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与产品相关、出厂后流通和临床应用的信息。风险管理报告还需说明:在产品研发初期阶段形成的风险管理计划;已识别了产品有关的可能危险(源),并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在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方面,考虑了相关标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通过产品的性能测试、生产工艺的确认及验证、相关文件的审查、试生产等活动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产品的安全性作出承诺。
二、风险管理报告内容
(一)职责权限
需明确参与风险管理活动的成员,包括风险分析人员、风险评价人员、风险控制措施制定人员及验证人员、风险管理过程评审人员以及风险管理报告的编制及审批人员,列出其姓名、职务及责任范围。上述人员需具有与风险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知识和经验。
(二)产品描述
1.通过结构图、列表和文字描述等形式表征产品的型号规格、组件、关键部位结构及尺寸;
2.明示各组件的材料牌号;
3.各型号产品的具体适用部位(如股骨近端/远端/骨干、胫骨近端/远端/骨干、肱骨近端/远端/骨干、尺桡骨近端/远端/骨干、腓骨近端/远端/骨干、锁骨、骨盆、足踝、手腕等);
4.生产工艺流程;
5.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
(三)产品的安全特征判定
需按照YY/T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提示的问题,按照实际情况对产品的安全特征作出描述;产品如存在附录C以外的可能影响安全特征的情况,也需作出说明。最终形成《产品安全特征清单》。
(四)产品的可能危险(源)判定
需在《产品安全特征清单》的基础上,系统判定产品在正常和故障两种条件下的可预见危险(源)。并对危险(源)的成因及后果进行分析,即说明危险(源)、可预见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伤害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份产品可预见的危险(源)及危险(源)分析清单。
(五)对危险(源)清单中危险情况下的风险进行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
需明确风险可接受准则,并对危险(源)发生的概率和危险(源)的严重程度予以明确定义。在确定风险可接受准则时,需充分考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需依据风险可接受准则对危险(源)清单中每一危险情况下的风险进行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
(六)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需对经风险评价后不可接受的、或可进一步降低的风险实施控制措施。在制定控制措施方案时,需充分考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需确保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在研发初期得到有效输入,并对措施的有效性实施验证。
(七)需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以及是否引发新的风险进行评价
上述风险评价结果、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的验证、剩余风险评价等信息记入《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中。
(八)结论
需对综合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作出结论,并对已有恰当的方法获得产品相关、出厂后流通和临床应用的信息进行阐述并作出承诺。
来源:中国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