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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2-04-19 00:08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设计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那么医疗器械产品NMPA注册时哪些情况下不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呢?
(一)临床使用具有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高风险医疗器械”),原则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但以下情形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
1.申报产品的前代产品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2.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申报产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结合其他设计验证和确认文件、器械描述、说明书和标签、风险管理文件以及生产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3.申报产品的前代产品已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且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数据、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前代产品是指与申报产品属于同一注册申请人、具有相同适用范围且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相似的产品,申报产品与前代产品为迭代关系。
(二)申报产品虽然不属于高风险医疗器械,但为新型医疗器械,原则上应开展临床试验,但以下情形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
1.注册申请人可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充分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2.申报产品在我国为新型医疗器械,但其自身已有临床数据(例如境外临床文献数据、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等),注册申请人可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3.申报产品在我国为新型医疗器械,但其前代产品已有境外临床数据,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注册申请人可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申报产品的境外临床数据和前代产品的境外临床数据充分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新型医疗器械是指与已在中国境内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相比,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的医疗器械。大部分医疗器械是一个渐进的变更过程,并不属于新型医疗器械,很多情形下,可以通过非临床研究来证明其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三)产品不属于高风险医疗器械,也不属于新型医疗器械,在注册申请人已开展充分的非临床研究且全面收集已有临床数据的基础上,若已有证据不能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时,有可能需要通过开展临床试验补充临床数据。获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用于产品临床评价过程且为临床证据的一部分。
例如,对于特定申报产品,其已有同品种产品在中国获准注册,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存在差异。若注册申请人基于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以及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对产品实施了全面的临床评价,但仍不能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则可能需要开展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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