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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2-08-05 22:44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及体系检查的部分咨询问题答疑汇总 (一)
Q:1、《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22号公告)中符合性声明要求提供“申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品的清单”,产品检验报告要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产品进行检验。”这里的“国家标准品”指什么,如C反应蛋白有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标准品,该如何选择?
A: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于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试剂进行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工作。”申请人应优先选择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制备的标准品,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品的查询详见http://aoc.nifdc.org.cn/sell/home/search.html 。
Q:2、医疗器械产品在设计开发时,如何制定产品性能研究方法?
A: 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企业应对产品的性能进行研究,并选择合适的研究/检验方法。研究/检验方法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方法,包括推荐性标准。对于自行制定的研究/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研究/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
Q:3、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交的检验报告为自检报告时,应提交哪些和自检相关的申报资料?
A:提供的申报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的内容,应是基于申报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的检验报告。格式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报告》(模板)”的要求提交。涉及委托检验的,应当对受托方出具的报告进行汇总,形成完整检验报告,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项目。同时,应在自检报告后面附上委托检验报告原件。
(2)具有相应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等的自检能力声明。
(3)提交自检检验人员的信息表,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企业的检验人员配备情况。
(4)提交医疗器械自检用设备(含标准品/参考品)配置表,配置表中检验条款应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应条款一致。
(5)关于产品型号覆盖的说明,对申报产品的所有型号进行差异性分析,证明自检报告中型号的性能指标可以覆盖所有型号。
Q:4、GB 9706系列新标准实施前,是否可以按照现行的GB 9706系列标准进行检验?若审评过程中GB 9706系列标准正式开始实施,需要补检吗?
A: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对于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其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除国家药监局在发布实施标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受理注册的,可以按照原标准进行审评审批。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当全面实施新标准,产品应当符合新标准要求。
Q:5、我公司已注册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在家庭环境中使用,防电击类型为I类,是否需按新发布标准YY 9706.111-2021规定更改为防电击类型II类或内部电源供电?
A:若该产品预期用于家庭护理环境,则应在标准实施之日(2023年5月1日)起满足YY 9706.111-2021标准要求。需注意,防电击类型的变化可能涉及产品电气结构的整体变化,建议申请人尽快进行系统性设计变更,并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Q:6、我公司Ⅱ类医疗器械产品拟进行委托生产,作为委托方公司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需注意哪些方面?
A: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注册人可以委托方式进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除需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等文件的一般要求外,应同时满足《重庆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与所申报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方式和规模相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企业可重点关注以下一些方面:
(1)注册人应全面强化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法规意识,确保质量管理能力满足开展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生产的质量安全要求。
(2)注册人应结合委托产品和生产实际,依照国家局《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要求,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产品知识产权、质量管理责任等),确保委托协议合规、适宜、充分和完整;委托双方还应确保相关所需技术体系文件的转移、转化的完整、充分和规范;
(3)注册人应根据委托产品、生产组织形式、生产规模等实际,充分识别质量管理风险,配置建立适宜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对委托生产行为制订适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持续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4)注册人应加强建设产品上市放行的质量管理能力,针对产品及委托生产风险特点,采取适宜的产品上市放行管理措施,确保上市产品安全、有效。
Q:7、我公司由于实际检验条件限制,成品检验规程未按照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方法进行规定,而是自行设定了替代方案,且通过验证确定替代方案和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效。是否可以使用替代方案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A: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涵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涵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给出经过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如果企业通过验证确认替代方案比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更优,企业可提交替代方案的验证资料并按要求办理变更产品技术要求,经批准后再根据新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制定产品检验规程。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及体系检查的部分咨询问题答疑汇总(二)
Q:1、研究资料中无源医疗器械的性能指标如何确定?
A:无源医疗器械的性能指标可根据产品原材料、结构设计、预期用途和与人体接触方式等制定产品的化学性能、物理和/或机械性能、生物学性能及和联合使用的性能。产品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Q:2、电磁兼容性按GB 4824分为B类的医用电气设备产品,是否需要同时适用新标准YY 9706.111-2021标准?
A:按GB 4824分为B类的医用电气设备产品适合使用在所有的设施中,包括家用和直接连接到供家用的住宅公共低压供电网。YY 9706.111-2021适用于预期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和系统。企业结合产品实际,虽产品分为B类但预期不用于家庭护理环境,则不需要适用YY 9706.111-2021标准要求。产品预期用于家庭护理环境,则需要分为GB 4824的B类,且适用YY 9706.111-2021标准要求。
Q:3、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规定注册申请人需在软件研究资料中提交GB/T 25000.51自测报告,亦可提交自检报告或检验报告代替自测报告。请问该自测报告是否必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要求?
A: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规定的GB/T 25000.51自测报告属于研究资料部分,不属于产品技术要求对应的产品检验报告,无需按《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管理。但若申请人将该自测报告纳入注册自检管理范围,则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要求。
Q:4、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25号)将非无菌提供的液体敷料全部纳入二类管理。申报产品作为一类备案时的研究资料是否可作为二类产品的申报资料提供?
A:在产品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研究资料充分并符合要求时,可以作为注册申报资料。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应依据和满足《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相关要求。
Q:5、体外诊断试剂在机稳定性研究的注意事项?
A:在机稳定性应能反映日常使用条件,申请人应进行所有适用机型在机稳定性研究,不能使用其在冰箱或冷库等场所内同样温度范围内的稳定性试验代替。
Q:6、我公司能否以委托生产方式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部分生产工序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生产?
A:依据医疗器械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是指最终产品的委托生产,不包括最终产品部分生产工序的外协加工。医疗器械产品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可以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通过建立相应采购控制程序等措施进行管理,同时企业应结合产品风险及生产工艺的特点,制定适宜的质量管控措施,包括(不限于)签订双方委托协议并明确外协加工产品的接收准则、完成相应关键工序的验证和特殊过程的确认、必要时应审核外协加工记录,对外协加工能力开展持续审核,以保证外协加工过程符合要求,确保最终产品满足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保证产品安全、有效。
Q:7、我公司今年内已通过一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目前拟注册申报工作原理和生产工艺相近的5个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请问还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吗?
A:根据现行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法规及重庆市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为优化现场检查流程,避免重复检查,符合相应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资料审查等方式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企业在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时,如已接受过类似产品体系核查,可以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两年内相关产品通过注册质量体系现场核查情况;两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惩戒情况;相关上市生产产品无质量抽验不合格或上市后召回,无严重不良事件情况;
(2)此次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在分类类别、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原辅材料、生产场地及主要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组织形式(自产或委外等)、预期用途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3)本次注册申报产品用于产品检验、临床试验的样品的主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和检验情况(包括产品批号和相关记录文件编号)。
(4)技术审评时将根据申报产品风险及企业体系建立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体系核查方式为资料审查或现场检查。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及体系检查的部分咨询问题答疑汇总(三)
Q:1、已注册的荧光免疫分析仪,原上位机数据传输为有线传输,现增加无线蓝牙传输功能,请问该走什么程序?
A:鉴于增加无线蓝牙传输功能涉及技术要求中网络安全部分的性能指标变化,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章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中的内容,若引起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条款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Q:2、对于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更换产品初包装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A:注册人应根据产品特性、灭菌方式、运输和储存方式等选择适宜的初包装材料,其中不同灭菌方式的材料适用性评价可参考YY/T0884、YY/T1267等标准。同时根据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81系列标准、YY/T 0698系列标准对初包装进行验证,如初包装的微生物屏障、生物相容性和毒理学特性、理化性能、与成形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与标签系统的适用性等。一般情况下,初包装变化不属注册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注册人不需要做变更注册。但注册人应根据质量体系文件要求,开展设计变更、验证及评审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Q:3、生化分析仪器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为22-02-01,电解质分析仪器的分类编码为22-03-01,若申报产品以生化分析仪器为主,选配了电解质分析功能模块,分类编码该如何确定?
A:若申报产品以生化分析仪器为主,选配电解质分析功能模块独立运行,均属于分类目录22临床检验器械子目录,分类编码按22即可。
Q:4、定量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研究如何提供?
A:体外诊断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主要包括样本稳定性、适用的样本类型、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准确度/正确度、精密度、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分析特异性、高剂量钩状效应、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等项目的研究资料。申请人可参考产品相关标准和指导原则,结合产品特性确定。
Q:5、我公司拟申报某Ⅱ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并联审批,请问此类现场检查会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内容?
A: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机制(试行)》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注册体系核查与生产许可检查合并开展,避免重复检查。现场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开展,重点围绕组织机构、关键岗位人员、设施设备、文件体系、设计开发管理、送检样品物料采购、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等环节开展,核实企业是否建立与申报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及注册样品生产送检真实性,是否建立与注册申报产品预期生产形式和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Q:6、我公司拟注册申报某Ⅱ类医疗器械产品时提交自检报告。对提交注册自检报告的情况,请问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现场检查时会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A: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企业在注册时开展自检的,应当具备自检能力,并将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时将结合产品注册技术要求,对企业的“自检能力要求”逐项进行核实,重点围绕医疗器械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情况、文件体系、检验过程质量控制、检验记录的可追溯性、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企业应加强自身检验体系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并根据工作实际合理规划产品注册检验方式和注册申报计划,以保障产品的注册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Q:7、我公司同时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民用口罩,请问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A:企业同时生产民用与医用产品,应进行风险识别,并根据实际生产规模和生产组织形式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和显著区别的物料编号、批号、标识管理系统进行生产管理,避免相互混淆、污染和生产管理混乱,包括(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1)质量管理机构职能和生产、质量人员的管理;
(2)文件体系的区分管理;
(3)共用原材料的管理;
(4)原材料库房、成品库房的管理;
(5)生产区域、生产设备的共用、区分和标识管理;
(6)生产过程的区分组织和物料、中间品、成品流转管理;
(7)质量检验标准及过程的管理;
(8)防止生产批号、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记录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混淆的措施管理;
企业也应对其他有可能导致产品相互混淆污染、管理混乱的风险点进行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
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