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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监答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常见问题

嘉峪检测网        2022-12-10 10:01

1.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报资料具体包括哪些?要求是什么?
 
 
  答: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工作流程及申报资料要求可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yjj.beijing.gov.cn/)查阅。
 
 
  具体文件包括:
 
 
  (1)综述注册申请人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2)章节目录应当包括本章的所有标题和小标题,注明目录中各内容的页码。
 
  (3)生产制造信息
 
 
  A.产品描述信息器械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
 
 
  B.一般生产信息提供生产器械或其部件的所有地址和联络信息。如适用,应当提供外包生产、重要组件或原材料的生产(如动物组织和药品)、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情况的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4)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层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
 
 
  (5)管理职责程序用于通过阐述质量方针、策划、职责/权限/沟通和管理评审,对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保证文件的程序。
 
 
  (6)资源管理程序用于为实施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足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供应文件的程序。
 
 
  (7)产品实现程序高层级的产品实现程序,如说明策划和客户相关过程的程序。
 
 
  A.设计和开发程序用于形成从项目初始至设计转换的整个过程中关于产品设计的系统性和受控的开发过程文件的程序。
 
 
  B.采购程序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质量和/或产品技术参数的采购产品/服务文件的程序。
 
 
  C.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用于形成受控条件下生产和服务活动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阐述诸如产品的清洁和污染的控制、安装和服务活动、过程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等问题。
 
 
  D.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用于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受控并持续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
 
 
  (8)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用于形成如何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
 
 
  (9)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10)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根据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注册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进行检查。
 
 
  A.注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B.注册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C.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D.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E.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F.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G.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H.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要求详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web/taskdir)。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时间和检查员都有哪些要求?
 
 
  答:(一)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
 
  (二)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组成。
 
  (三)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3.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如何开展真实性核查?
 
 
  答: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真实性核查与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同时进行,重点查阅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样品生产的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如适用)等。
 
 
4.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是否会开展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在对变更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器械审查中心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5.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答:1.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
 
 
  2.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放行要求等责任,明确生产放行要求和产品上市放行方式。
 
 
  3.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核。
 
 
  4.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根据风险等级建立医疗器械相应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可满足全程追溯的要求。
 
 
  5.可以自行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自行销售的注册人应当具备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能力和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6.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
 
 
  7.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可追溯。
 
 
 
6.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应至少配备哪些专业人员,需要满足的要求是什么?
 
 
  答:(1)应当配备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派,履行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等责任。
 
 
  (2)应当配备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3)应当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
 
 
  (4)应当配备专门的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5)应当配备专门的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产品是否可以通过注册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生产活动?
 
 
  答: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注册人不得通过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的方式开展生产活动。
 
 
8.如何编制《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答:委托生产是指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其他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进行的生产活动。
 
 
  通过《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双方在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双方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保证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注册/备案和生产许可/备案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具体可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9.注册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医疗器械研发?
 
 
  答:可以。注册申请人应当明确产品研发活动委托的研发活动范围、程度以及对受托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要求,并对受托方的研发能力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要求。
 
 
10.受托生产企业在生产受托生产的产品时,如何对自有产品与受托生产产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
 
 
  答: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产时,应当与受托生产产品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及过程标识管理方式,避免混淆。
 
 
11.医疗器械注册人应该如何开展委托生产,如何进行产品放行?
 
 
  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增加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并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出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不得放行出厂和上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不得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上市放行。
 
 
12.医疗器械的放行包括哪些形式?
 
 
  答:医疗器械的放行包括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
 
 
1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该如何落实报告制度?
 
 
  答:为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医疗器械报告制度,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报告制度。
 
 
  一是落实自查报告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要求编写自查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是落实生产产品品种报告制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三是落实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四是落实重新生产报告制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核查。
 
 
14.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具体要求都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建立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数据记录等。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数据、记录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开发、物料采购、生产、质量控制、产品放行等活动的可追溯。
 
 
15.生物安全柜在使用中需要注意什么?
 
 
  答:生物安全柜安装完成,位置移动后需进行安装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验,当生物安全柜更换过滤器和内部部件维修后,也要进行维护检验。具体检验要求和检验项目见《生物安全柜》(YY 0569)。
 
 
16.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对产品进行参数放行?
 
 
  答:对于自行具备产品灭菌能力的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出厂检验项目规定对产品进行无菌检验,可按照规定执行;如规定检测生物指示剂(菌片),在对灭菌过程进行科学验证基础上,可采取检测菌片方式进行产品放行。
 
 
17.非无菌状态提供的医疗器械需要在洁净环境下组织生产吗?
 
 
  答:非无菌状态提供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其末道清洗和包装工序的生产环境应当参照《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 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生产环境,有效控制初始污染菌。
 
 
18.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全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是否适用《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
 
 
  答:不适用。
 
 
19.医疗器械注册核查过程中,是否要求注册申请人安排动态生产?
 
 
  答:在现场检查时,注册申请人相关人员应当熟悉并能够完成产品的相关操作,相关设备应当能够正常运行,以证明注册申请人具备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对于申报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开展的注册核查,应当开展动态生产。
 
 
20.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现场检查的结果都有哪些?如需整改的,整改期限是多久?
 
 
  答: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检查组对现场检查提出的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检查”三种情况。建议结论为“通过检查”或“未通过检查”的,市器械审查中心自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结论。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注册申请人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市器械审查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市器械审查中心自收到检查组报送建议结论和检查资料,以及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仍为“整改后复查”的,市器械审查中心应当自作出审查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整改的内容告知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 5 个月内一次性向市器械审查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市器械审查中心在收到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能够通过资料进行核实的,可免于现场复查。整改后通过核查的,审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或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核查”要求的,审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注册申请人拒绝接受体系核查的,审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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