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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化面罩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附全文)

嘉峪检测网        2023-10-25 17:32

 
刚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雾化面罩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雾化面罩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雾化面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雾化面罩的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使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一次性使用雾化面罩产品,产品的分类编码为08-06-12(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呼吸、麻醉用管路、面罩—雾化面罩)和08-05-07(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呼吸、麻醉、急救设备辅助装置-雾化设备/雾化装置)项下面罩式气流雾化器产品。

 

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产品名称应以体现产品的特性、使用特点和预期用途为基本准则,如:一次性使用无菌雾化面罩、一次性使用氧气雾化面罩、一次性使用雾化器面罩、一次性使用医用面罩式雾化器等。产品应无菌提供。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的分类编码为08-06-12或08-05-07。

2.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雾化面罩产品的注册单元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例如:

2.1以不同气源为动力源的产品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2.2一次性使用气切式雾化面罩、可调节手持式雾化面罩可与常规雾化面罩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2.3主要制造材料不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描述其工作原理、功能及其组成部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2.型号、规格

雾化面罩可按设计、使用形式、预期用途等不同分为若干型号及规格,型号规格通常依据使用形式可包括常规面罩式、气切式、可调节手持式等产品。

3.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雾化面罩通常由接口、罩体组成。

面罩式气流雾化器通常由接口、罩体(面罩),雾化杯、连接管组成,可配有固定带等。

罩体可采用聚氯乙烯、聚丙烯、聚碳酸酯、硅橡胶、热塑性弹性体(如TPE、TPU)等适宜的高分子材料制成;雾化杯可由聚乙烯、聚丙烯、聚碳酸酯等材质制成;连接管可由PVC等高分子材质制成;固定带可采用弹性材料制成。 

典型的面罩式气流雾化器产品通常由罩体(面罩)、雾化杯、连接管和接口组成,其结构示意图及实物照片(图1)如下所示:

1-罩体2-接口 3-雾化杯4-连接管

图1 典型雾化面罩结构示意图和实物照片

 

除典型产品外,其他类型产品如气切式、可调节手持式,产品图示如下所示。

1、固定带2、气切面罩3、接口4、波纹管5、雾化杯6、连接管

图2气切式雾化面罩结构示意图和实物照片

1、罩体2、调节阀3、雾化杯4、连接管

图3可调手持面罩式雾化面罩结构示意图和实物照片

4.产品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用于连接气源及雾化设备供临床实施雾化。

4.1使用类型

一次性使用。

4.2适用人群

临床需雾化的人群。

4.3预期使用环境

应明确使用场所,如医院、诊所、家庭等使用场所。特殊环境应进一步说明,如旅行、高原或野外环境及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使用等。

4.4 禁忌症

对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

4.5可联合使用的其他医疗器械

医用湿化器、雾化器、呼吸管路等。

5.不良事件情况

雾化面罩在临床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雾化面罩破裂、边、角不光滑;面罩罩体与接头分离;呼吸道感染;连接管不畅通;接头不匹配导致雾化量不足等。

6.包装说明

申报产品需要描述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情况,说明包装清单和包装方式,提供包装图示。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的主要风险

1.1风险分析方法

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对于环境的危害。

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面罩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等。

1.2风险分析清单

面罩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根据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C确定危害分析是否全面;

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表1是根据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及产品自身特点列出的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风险的不完全清单,雾化面罩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表1所列危险(源),还应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源)。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或经风险分析,收益大于风险。

表1 产品主要危险(源)(具体结构方面)生产企业调研补充

 

危险(源)的分类

危险(源)的形成因素

可能的后果

生物学危险(源)

生产环境控制不好;灭菌操作不严格;包装破损;使用时操作不规范。

产品带菌,引起患者感染。

产品清洁度不好;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

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

原材料控制不严;生产工艺控制不严;后处理未达到要求。

引入有害物质,造成毒性危害;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使用不当、标识不清。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环境危险(源)

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

产品老化;无菌有效期缩短。

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

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

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

造成环境污染或交叉感染。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险(源)

标记不清晰、错误;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

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

包装破损无法识别;操作要点不突出;不适当的操作说明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导致操作失误。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操作不规范、不熟练、操作失误。

规格型号选择不合理。

面罩与接头不匹配,无法连接使用;与患者面部不吻合,达不到雾化效果。

产品设计不合理,如面罩罩体缺少孔。

窒息危险。

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

一次性使用产品的重复使用造成交叉感染。

功能性失效和老化引起的危险(源)

产品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

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没有进行包装确认。

不能保证产品无菌,造成产品污染,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

 

1.3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可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由功能失效等所引起的危险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产品技术要求

雾化面罩基本技术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注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自身特点,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产品技术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理由。

(1)外观
(2)罩体尺寸及允差
(3)罩体接头尺寸及允差(适用于仅含有面罩和接头的产品) 
(4)雾化率
(5)残液量
(6)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

若使用GB/T 19077《粒度分布激光衍射法》规定的激光衍射法原理的设备检测,应公布雾粒的中位粒径,其误差应≤±25%;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若使用YY/T 1743《麻醉和呼吸设备雾化系统和组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通则0951 吸入制剂微细粒子空气动力学特性测定法中“吸入液体制剂”所述的级联撞击法原理的设备检测,应公布雾粒的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及几何标准差(GSD),MMAD误差应≤±25%;应公布≤5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7)各粘结件/连接间连接牢固度(如适用)
(8)配件的要求(如雾化连接管可参考YY/T1543《鼻氧管》中适用条款制定,固定带、调节阀应开关灵活,气切式产品波纹管的要求等)
(9)无菌
(10)化学性能 根据不同材料特性、生产工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化学性能要求,如:酸碱度、重金属、易氧化物、还原物质,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应规定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11)企业对宣称的所有其他技术参数和功能,均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

4.产品检验及典型性样品

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的,产品检验选取的典型性型号应当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它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说明典型性型号选择的依据。应对典型性型号规格产品进行全性能检验,具有差异的产品应进行差异性检测。

举例:含有可伸缩波纹管的产品,应对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进行差异性检验;含有声称产品可在多个角度下及姿势下使用的产品,应对宣称的最大角度下产品的残液量、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进行差异检验;雾化杯内部结构不同的产品,应对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进行差异性检验。

5.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研究资料中的项目、方法、来源和验证等,宜包含并多于技术要求相应条款,并可以作为后者的制定依据和理由。

5.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等。提供雾化粒径的确定依据。对于仅含有面罩和接头的产品,应提供配套使用的雾化杯、连接管的要求,并提供相应性能研究资料。

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材料至终产品所需全部材料(包括添加剂、助剂等)的基本信息,如部件、化学名称、商品名/材料代号、供应商、生产商、符合的标准等。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应提供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验报告。

 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用性相关研究资料。有特殊设计、性能和结构的,应提供相应研究和验证资料。

5.2生物相容性的评价研究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产品注册时应根据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的接触性质、接触时间,参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进行生物学评价,并参照YY/T1778.1《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评价气流将潜在有害物质输送给患者的风险。

若开展申报产品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的方式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价,应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

5.3灭菌工艺研究

若申报产品为无菌提供,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并对残留毒性提供研究资料。不同原材料、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应分别开展相关研究。

应参考GB 18280系列标准、GB 18279系列标准和GB/T 16886.7等相应标准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

5.4稳定性研究

应提供产品稳定性的验证资料,包括有效期、包装验证等。不同灭菌方式、不同包装材料的产品,应分别进行有效期验证和包装研究。

产品有效期的验证可采用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在稳定性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照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

在进行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真实下发生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实时老化的研究是唯一能够反映产品在规定储存条件下实际稳定性要求的方法,当加速稳定性试验与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

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包装研究资料应包括封口试验以及包装材料对灭菌的适应性研究。可参考GB/T 19633系列标准、YY/T 0698系列标准、YY/T0681系列标准及GB/T 4857系列标准提供研究资料。

5.5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提交申报产品与预期接触的药物相容性研究资料。如申报产品原材料工艺等与已上市产品相同的,可通过已有的文献、数据和信息资料进行说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试验数据和分析评价资料。

5.6其他研究资料

雾化面罩不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描述范围之内,可以参考一类升二类免临床评价;也可以参考申报产品为气流雾化器的组件,气流雾化器在《目录》内,申报产品作为组件也可以免临床。

面罩式气流雾化器已列入《目录》,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可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

(四)临床评价资料

若申报产品不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描述范围之内,或不能证明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应提供临床评价资料,同品种对比。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产品的结构组成及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

2.应注明灭菌方式。

3.注明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原材料,并对材料过敏者进行提示。

4.面罩使用部位如有创面应预先采取保护措施。

5.使用前应对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并检查各组件是否安装到位,避免不出雾或出雾不良。

6.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严禁使用。

7.产品有效期若是通过加速老化试验获得,应标明。

8.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并明确禁止重复使用。

9.推荐使用的最大和最小药液承载量,注入雾化液容量不得超出最大承液量;可以使用及限制使用的药物。

10.应明确雾粒空气动力学特性,包括所使用检测方法及检测时雾化的溶液成分和温度、湿度。

11.提供配套使用的雾化器的最低流量要求。

12.应明确产品的各部分组件是否可更换,若可更换,明确更换要求。

13.雾化面罩应明确配套使用的接口要求。

14.产品与配套使用器械的相关注意事项提示。

15.应明确特殊使用人群(如婴幼儿)使用时的特殊要求。

16.使用时雾化器的持握方式、空间方位,使用者身体的姿势及呼吸的方法。

17.若声称产品可在多个角度及姿势下进行雾化,则应对向前后及左右可以正常雾化的最大倾斜角度进行说明。

    18.应注明“在专业医师指导下使用,选择合适的规格”。

(六)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应当明确雾化面罩生产工艺流程,注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

2.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雾化面罩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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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S].

 

四、编写单位

河南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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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