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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器审中心2023年已发布医疗器械共性问题

嘉峪检测网        2024-02-01 17:10

本文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官网审评科学共性问题相关答疑,为方便大家查阅,现将2023年器审中心发布的医疗器械共性问题系列问答整理汇总如下:    
 
NO.1 企业与器审中心沟通交流时,如何表述问题,能够进一步提高沟通交流效率
 
一、申请人/注册人在提交技术审评咨询问题时,可考虑包含以下要素:
 
1. 陈述产品基本信息,例如产品设计研发背景,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技术关键内容;
 
2. 针对具体咨询问题,分析、论证相关法规、指导原则、技术审评要点等技术审评依据文件的符合性;
 
3. 申请人/注册人下一步拟开展工作的草拟方案及其他需要向审评人员说明的补充情形;
 
4. 具体的咨询问题。
 
二、拟申报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相关问题的提问示例
 
我公司预申报产品数字化X射线摄影透视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a. X射线发生装置:高压发生器,X射线管组件,限束器;b. X射线成像装置:固定式平板探测器和便携式无线平板探测器,图像处理系统;c. 附属设备:立式胸片架,X射线管组件悬吊装置,患者支撑装置,控制台。(陈述产品基本信息,例如产品设计研发背景,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技术关键内容)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产品分类编码:06-01-05,产品适用范围:用于常规、胃肠道透视摄影检查,且带有外周血管部位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获得影像供临床诊断用。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附件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包含06-01-05,其中产品描述最后一句“产品不包括数字化体层摄影功能”,具体内容如下:
 
(针对具体咨询问题,分析、论证相关法规、指导原则、技术审评要点等技术审评依据文件的符合性)
 
我司产品具有体层摄影功能,对于该功能,根据YY/T 0202-2009属于直线体层摄影方式,即球管与探测器沿相反方向直线运动的曝光方式,该直线体层摄影成像方式1幅/1次扫描,无后期重建功能,为在曝光过程中的特定层高清晰显示,使得其他部分边缘模糊的形式,与普通摄影成像原理一致,不属于传统意义的数字化体层摄影功能如CT,移动式大C形臂。(申请人/注册人下一步拟开展工作的草拟方案及其他需要向审评人员说明的补充情形)
 
对于该产品,透视摄影X射线机,具有体层摄影功能,但不属于传统意义的数字化体层摄影功能,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评价?(具体的咨询问题)
 
三、关于产品临床试验方案设计相关问题的提问示例:
 
我公司研制产品双波长激光手术系统由Xnm绿激光和Ynm红激光构成,两种波长激光是独立工作的,二者不能同时发射,也不能按照某种时序顺序发射,即两个单独的激光设备整合成一个设备。(陈述产品基本信息,例如产品设计研发背景,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技术关键内容)
 
依据前次的咨询,我司已明确此种情况可以开展两个独立的临床试验,分别验证绿激光和红激光用于良性前列腺增生的安全性、有效性,可以分开做两个单独的临床试验(可随附前次沟通记录)。(针对具体咨询问题,分析、论证相关法规、指导原则、技术审评要点等技术审评依据文件的符合性)
 
现阶段我们已经开展绿激光部分的临床试验工作,使用的双波长激光治疗仪型号为“A”(功率为:绿激光最大180 W,红激光最大120W)。
 
为满足临床使用需求,我们计划在原技术要求中增加一个双波长激光治疗仪,型号“B” (功率为:绿激光最大180 W,红激光最大200W)。我们计划用新增型号“B”中的200W最大功率的红激光开展临床试验,结合目前“A”型号中的绿激光最大功率180W的临床试验,即通过两个型号中的绿激光和红激光功能部分的单独临床试验,验证型号“A”、“B”的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申请人/注册人下一步拟开展工作的草拟方案及其他需要向审评人员说明的补充情形)
 
对于双波长激光手术系统,拟在技术要求中增加新型号,临床试验按照以上方式进行是否可行?(具体的咨询问题)
 
NO.2 关于取消创新审查结果告知后申报注册时限延期有关情况的说明
 
国家卫健委已于2023年1月8日将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经研究,自2023年10月1日起,取消因疫情影响创新审查结果告知后申报注册时限延期的规定。中心于2022年8月4日发布的共性问题《创新审查结果告知后申报注册时限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内容废止,继续执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2018年83号)有关要求,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结果告知后5年内,未申报注册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按照程序实施审查。
 
NO.3 影像设备配合使用的附件,注册申报应关注的系列问题之二:和设备一起申报的无源附件,产品技术要求如何制定相关要求
 
需在产品配置表中明确最大负载(有支撑作用的)、与系统的连接方式(如适用)、衰减当量等。性能指标可根据附件具体情况制定,如最大负载、衰减当量等要求。
 
NO.4 微波消融设备主机和消融针是否可单独申报注册?是否需限定配合使用情形
 
微波消融设备的主机和消融针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整体申报,也可拆分成不同的注册单元单独申报。
 
微波消融设备的主机、线缆及消融针的匹配性要求很高,随意更换配合方式会影响微波输出的安全有效性,研发生产和使用必须与明确的主机或附件配合。
 
对于单独申报的微波消融设备主机和消融针,均需明确配合使用产品的相关限定。单独申报的主机需在适用范围中明确配合已批准与本设备连用的消融针使用;单独申报的微波消融针需在适用范围中明确配合使用主机的规格型号和软件版本号。
 
 NO.5 内窥镜动力设备包含哪些种类?各类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应当如何确定
 
内窥镜动力设备是指利用电源驱动动力装置为工具头提供机械动力,在内窥镜手术中对组织进行绞碎或切除的产品。内窥镜动力设备可根据工具头所实现的刨削、磨、钻等用途,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用于软组织刨削的设备、用于骨组织磨/钻的设备、以及同时包含以上两种功能的设备。
 
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应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临床需求、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确定。其中,用于刨削的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YY/T 0955《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术设备 刨削器》的要求,用于其他用途(如磨、钻等)的设备可参考该标准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指标参数。
 
NO.6 已注册产品的结构组成中包含主机和附件(耗材),现主机已停产,是否可申请变更注册删除主机,仅保留附件以适配现有主机的配合使用需求
 
首先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来判定,删除主机后所保留的附件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如果可以,在保持原有配合使用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可申请变更注册,从结构组成中删除主机,保留附件。同时需修改产品名称,与附件名称保持一致;修改产品适用范围,明确与原主机型号配合使用。产品技术要求中除附件相关内容外,与主机连用相关的性能指标等内容也需保留。
 
对于能量治疗类设备,应如何提交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
 
对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治疗的医疗器械,通常需要提供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并反映出能量和组织的作用效果和对应关系,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量效关系及能量安全研究应为申报产品的非临床试验(台架试验、离体组织试验、活体动物试验等)、临床试验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
 
量效关系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各输出能量档位(应当涵盖产品的全部性能参数和调节范围)与临床应用效果(应包括各种适应证或各种类型的组织)的关联性。该部分资料也可作为性能参数确定依据及适应证的支持性资料。可通过实验室模拟组织、离体组织和/或活体动物试验开展量效关系研究,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也可作为量效关系的一部分。
 
能量安全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能量作用于靶组织时,是否会对周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对于相同的适应症和应用部位,通常可通过分析最大输出能量档位来代表其他档位。可通过组织和/或动物试验开展能量安全研究,通过分析治疗前后组织形态学、病理学的变化结果,来判定是否产生了不可接受的能量损伤。
 
需注意:上述相关研究均为基于申报产品自身所开展,目的是为了表明申报产品的能量特性。开展研究时也可考虑建立对照,通过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等同性分析来证实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是否可接受。
 
 NO.8 医用电气设备的产品名称是否可添加“便携式、手持式”等特征词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遵循《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及各分类目录产品的命名指导原则。GB 9706.1标准中对“手持式设备、移动式设备、可携带设备、可移动式设备”均出了明确的定义,但并不意味着满足标准的定义,就可在产品名称中添加上述特征词。
 
如果是一类产品通常都具有的特征,一般不会在产品通用名称中体现,如:手术电极必定为手持式,所以不会在产品名称中增加“手持式”的特征词。如果一类产品通常有几种不同设计,为了对不同设计形式加以区分则可以增加相应特征词,如:便携式超声诊断仪,通常为可支持较长时间内部电源供电且易于手持携带移动的产品,且预期使用时会随患者在不同使用场景(如门诊、病房、手术室、急救等)之间切换;而特征词缺省的超声诊断仪,通常指台车式的可移动式的产品,通常使用时不涉及使用场景变化,只是单纯在不同的使用场所(从一个诊室到另一个诊室)之间移动。
 
因此,只有当产品设计与该类产品大部分情况具有显著差异,且不作为特征词体现会产生歧义的时候,才会考虑在产品名称中注明。如:超声手术设备通常由主机(台式设备)、换能器和刀头组成,若产品设计将电源、控制部件、换能器和刀头集成为一体,可手持使用操作,则可命名为“手持式超声手术设备”。
 
 NO.9 超声诊断设备带有远程维护和远程诊断功能(不涉及远程操控),申报注册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远程维护和远程诊断功能都涉及远程通讯。远程维护功能通常仅涉及设备数据的传输,用于设备日常维护和检修;远程诊断功能还涉及患者数据和超声影像的传输,用于远程查看超声影像或实施远程诊断。
 
针对上述功能,均应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研究资料,明确详细用途和涉及传输的数据类型。在产品技术要求中需明确相应的功能要求,并提供检验报告。研究资料应提供数据传输稳定性的验证资料,如涉及远程诊断还应提供数据延迟、图像质量可满足临床需求的支持性资料。
 
需注意,患者信息和影像数据如涉及境外服务器中转,应符合数据出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需将数据出境的相关风险、权责以及相关警示信息、合规性充分告知使用机构,并共同承担数据出境相关申报责任。
 
NO.10 如何理解有源医疗器械性能指标中“连续工作时间”
 
连续工作时间考虑的是设备在连续工作状态下是否存在因过热、过载等情况导致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形,或者内部电源设备电池可支持设备运行的最大工作时长。
 
如果产品本身设计的预设工作循环为30分钟,计时结束后可立即启动下一个工作循环,且申请人并未对治疗时长、周期或间隔给出限制性描述,则认为产品属于连续工作状态,应符合连续工作模式的相关电气安全要求,相应的连续工作时间可按照所能耐受或支持的最大工作循环数累积计算。
 
需要注意,对于此类情形,申请人不应直接在说明书中宣称“产品可连续工作XX时间”,而应将单次最大工作时间、可耐受工作周期、累积工作时长的测试和计算方式等一并予以说明,避免用户在使用时因理解偏差而导致相关风险。
 
 NO.11 进行电磁兼容试验时,如果设备配用附件(耗材)本身存在使用寿命限制,无法达到试验要求的持续时间,是否可更换同型号附件继续进行测试
 
电磁兼容试验时,部分试验项目要求设备持续长时间工作,如果配用的附件无法完成试验所需的持续时间,可以在试验过程中更换同型号同批次的附件继续进行测试。需要考虑试验中更换附件对试验本身是否会造成影响,建议基于附件预期寿命采取合适的试验间隔,或者设置适当的试验工装。
 
 NO.12 有源医疗器械的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应如何提交
 
注册申请人提交首次注册/注册变更时,涉及产品性能的研究资料,应提供申报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明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对于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定的指标,应关注标准中是否给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数值),对于未给出具体要求的,申请人应说明申报产品功能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其中,常规成熟产品可参考同类产品的参数,非常规成熟产品则需要提供相关研究结果作为上述参数可接受的依据。
 
例如:眼科Q开关Nd:YAG激光治疗机参考了YY 0789-2010中的适用部分,但标准中未给出功率、脉冲时间、终端能量等关键性能参数的具体数值,注册申请人应详细说明申报产品的关键性能参数为何如此设定,不能笼统地描述为“依据产品特点”、“依据临床需求确定”,而是应当详细说明是申报产品的什么特点、什么样的临床需求,使得申报产品的激光终端最大脉冲输出能量设置为(xx)mJ,激光脉冲持续时间设置为(xx)ns。
 
 
 NO.13 神经和心血管介入导管类产品导管座如何进行生物学评价
 
快速交换型(Rx)球囊扩张导管产品导管座不与人体接触,因此导管座不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
 
同轴整体交换型(OTW)球囊扩张导管、其他通路类导管产品等,导管座一般会与血液间接接触,该类产品生物学评价应包括与血液间接接触的导管座,生物学试验取样时可同时包含导管座的内外表面。
 
 NO.14 适用于冠状动脉的介入器械,如何选择模拟使用血管模型
 
模拟冠状动脉血管解剖结构的模型需能反映冠状动脉不同临床应用场景下的解剖结构特征,考虑管腔直径、弯曲半径、弯曲走形、弯曲数量、血管长度、血管内表面摩擦系数、模型材料等。可参考ASTM F2394标准。
 
申报资料需对模拟冠状动脉血管解剖结构的模型进行描述,建议提供模型的图片和示意图,明确模型的材料、关键尺寸(如长度、管腔直径、弯曲半径等)。同时建议提供冠状动脉血管解剖的模型选择的支持性资料,如图像信息和适用人群的解剖数据相关文献等。
 
 NO.15 适用于神经血管的介入器械,在体外模拟使用研究中如何选择血管模型
 
模拟神经血管解剖结构的模型需能反映神经血管不同临床应用场景下的解剖结构特征,如考虑管腔直径、弯曲半径、弯曲走形、弯曲数量、血管长度、血管内表面摩擦系数、模型材料等。其中,模拟神经血管解剖结构的模型需从近端穿刺介入位置开始(如桡动脉、股动脉),至少包括颈内动脉虹吸段,两个180度弯型,两个360度弯型。
 
申报资料需对模拟神经血管解剖结构的模型进行描述,建议提供模型的图片和示意图,明确模型的材料、关键尺寸(如长度、管腔直径、弯曲半径等)。同时建议提供神经血管解剖的模型选择的支持性资料,如图像信息和适用人群的解剖数据相关文献等。
 
 NO.16 粘弹剂的光谱透过率、弹性、剪切粘度、绝对复数粘度所涉及的坐标图以何种形式的资料提供
 
YY 0861《眼科光学 眼用粘弹剂》中规定光谱透过率、弹性、剪切粘度、绝对复数粘度四项性能指标需绘制坐标图。申请人需在研究资料中提供以上性能指标绘制的坐标图,无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绘制相关性能坐标图并制定坐标图指标。
 
NO.17 接触镜类产品萃取性能研究中如何选择萃取溶剂
 
建议按照GB/T11417.7《接触镜理化性能试验方法》中表2推荐的溶剂进行选择,建议选择不同类型的溶剂,分别为温和萃取溶剂(如蒸馏水)、轻微萃取溶剂(如正己烷)、萃取能力较强的溶剂(如乙醇等),如上述表2的推荐溶剂不适用,还需提供不适用的研究论证资料。申报资料中需提供溶剂选择的依据及验证资料,应能验证所选取溶剂的适用性。
 
 NO.18 接触镜类产品萃取性能研究中测试样品如何选择
 
接触镜类产品萃取性能研究应选择成品片进行萃取试验。样品需具有典型性,如增强着色的镜片可从染料种类、配方总量等方面去考虑。考虑到最不利因素,一般选用染料配方总量最大,并涵盖所有染料种类的镜片。如染料配方总量最大的镜片无法涵盖所有染料种类,还需补充能够涵盖其他染料种类的镜片,并分别进行萃取试验验证。
 
NO.19 接触镜是否均需进行褪色试验研究
 
增强着色类接触镜(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需进行褪色试验;能见性(可操作性)着色类接触镜无需进行褪色试验,包含能见性着色的软性接触镜和为区分左右眼镜片而进行着色的硬性接触镜。
 
NO.20 软性亲水接触镜的抗蓝光性能,有哪些特殊的注意事项
 
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抗蓝光性能描述不宜体现“降低辐射危害”等宣传性描述,宜参照产品技术要求及研究资料中的相关性能指标描述为“蓝光辐射降低率”、“紫外光辐射降低率”。
 
NO.21 已上市医疗器械产品通过何种方式更改说明书中禁忌证
 
对于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之外的禁忌证等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可通过提交说明书更改告知申请进行更改。
 
NO.22 神经和心血管介入导管类产品导管座是否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
 
同轴整体交换型(OTW)球囊扩张导管、其他通路类导管产品等,导管座一般会与血液间接接触,该类产品生物学评价应包括与血液间接接触的导管座,生物学试验取样时可同时包含导管座的内外表面。
 
快速交换型(Rx)球囊扩张导管产品正常使用情况下导管座不与人体接触,通常不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当导管座材料为缺乏临床使用史的新材料,参考GB/T 16886.1-2022,由于球囊发生破裂导致导管座与血液间接接触,存在生物学风险,需对导管座进行生物学评价。
 
 
 NO.23 个性化基台产品的结构设计描述需包括哪些关键内容
 
个性化基台产品的结构设计描述需包括接口和修复部分,接口型式及尺寸应为固定值,修复部分可为个性化加工范围。接口部分应明确接口类型、接口尺寸(如抗旋转对边高度/宽度、锥度、螺丝通道直径、适配的中央螺钉尺寸等)、适配的种植体及与适配种植体兼容的具体结构设计特征(如连接固位方式、抗旋转结构、内连接锥度设计、螺丝通道结构、适配的中央螺钉具体结构等);修复部位需明确穿龈高度、修复高度、基台角度、基台直径、肩台设计、最薄切削厚度等。
 
 NO.24 常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单髁膝关节假体的衬垫厚度是否必须至少6mm
 
原则上常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制成的单髁膝关节衬垫在配合胫骨托部件使用时,其承受负载部位的厚度应至少6mm。若产品设计不能满足该厚度,应提供产品设计依据和合理理由,并证明该设计能够保证产品满足临床安全有效性,提供相应的支持性依据。若与已上市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应提供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品种产品在结构设计、关键尺寸及力学性能等方面的对比,并结合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可通过检索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文献数据、不良事件数据等方式提供相关支持性证据。
 
 NO.25 对于常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骨科植入产品,YY/T 0772.3中的加速老化试验和产品稳定性研究中的加速老化试验能否相互替代
 
对于常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骨科植入产品,申请人应在研究资料中参照YY/T 0772.3、YY/T 0772.4、YY/T 0772.5标准中的方法对常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的稳定性(如老化前后的氧化指数、力学性能)及形态学进行评价,该方法不能模拟出试验条件与产品实时储存老化之间的关系,因此并不能等同于产品稳定性研究。产品稳定性研究中的加速老化试验的试验条件是通过假设材料变质所涉及的化学反应遵循阿列纽斯函数,可推断产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材料老化情况,因此,产品的稳定性(包括货架有效期)研究应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交产品实时稳定性或加速稳定性研究资料。
 
 NO.26 牙科粘接剂粘接效果应如何评价
 
粘接是在粘接界面处发生的复杂的物理、化学过程,一般可通过粘接强度、粘接耐久性、与牙本质粘接间隙测量、微渗漏研究等多种方式评价、验证牙科粘接剂粘接效果。在进行上述研究时,需考虑粘接系统的粘接界面情况,结合申报产品预期用途、实际应用情况、临床应用技术,按照说明书制样要求对粘接剂与不同牙齿硬组织(牙釉质、牙本质)及不同属性材料(金属、树脂、陶瓷等)的充填材料/修复体间的粘接性能及粘接耐久性研究、微渗漏研究,不同充填材料填充后间隙测量研究。对于粘接效果评价指标,可采用在同一试验条件下与同类上市产品进行对比的方式,论述结果的可接受性。
 
 NO.27 牙科脱敏剂的脱敏效果应如何评价
 
牙科脱敏剂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17-10-03脱敏剂产品。对于物理堵塞类牙科脱敏剂产品的脱敏效果可使用牙本质小管封堵效果研究进行评价,目前主要有两种体外测试方法评价其封堵效果。一是牙本质通透性测试法,通过测量牙本质片经试验样品处理前后的通透值,得到经试验样品处理后的牙本质片相对通透值;二是扫描电镜观察法,通过扫描电镜观察并记录牙本质片经试验样品处理后的未被封堵牙本质小管数,同时记录对照组牙本质片管口开放的牙本质小管数,经计算得到牙本质小管堵塞率,以评价脱敏效果。对于需要较长时间使用的脱敏剂,还应考虑其作用频次。关于牙本质片相对通透值或牙本质小管堵塞率的接受限值,需论述其确定依据,对可接受性进行评价,说明能否达到预期临床效果。对于需与活体牙牙本质小管液内胶原蛋白产生反应的牙本质脱敏材料(如戊二醛类),以及非堵塞型牙本质脱敏材料(如降低牙髓神经敏感性的钾离子类),需结合产品发挥作用的方式,考虑其他方法论证产品的脱敏效果。
 
NO.28 金属接骨板类产品通常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哪些性能指标
 
金属接骨板类产品通常在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规定硬度、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耐腐蚀性能(如适用)、表面缺陷、表面粗糙度、外观、配合性能(如申报产品同时包含接骨板和接骨螺钉)、接骨板孔槽尺寸及公差、特殊系列产品尺寸公差、无菌性能(如适用)。
 
 NO.29 髋关节假体类产品通常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哪些性能指标
 
髋关节假体产品通常在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规定外观、表面缺陷(非涂层金属和陶瓷部件)、关节面表面粗糙度、锥连接部位表面粗糙度、涂层表面粗糙度(如适用)、锥连接和关节面尺寸及公差、陶瓷与陶瓷关节面直径公差和球形球度径向偏差、髋臼部件最小厚度(仅限常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双极头内衬最小厚度、带柄股骨部件的股骨头固定抗扭矩性能测定、组合式股骨头抗静载力、金属髋臼抗变形性能、最小和最大角度(如申报产品同时包含股骨头及股骨柄)、无菌性能(如适用)、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如适用)。如产品表面为羟基磷灰石涂层,需规定羟基磷灰石涂层与基体的粘接强度;如产品表面为等离子喷涂金属涂层,还需规定金属涂层表面形貌、金属涂层剪切及拉伸强度。
 
 NO.30 膝关节假体类产品通常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哪些性能指标
 
膝关节假体产品通常在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规定外观、表面缺陷(非涂层金属和陶瓷部件)、关节面表面粗糙度、暴露于软组织非关节面表面粗糙度、涂层表面粗糙度(如适用)、各部位尺寸及公差、胫骨部件/半月板部件承受负载部位最小厚度(仅限常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相对角运动范围(如申报产品同时包含股骨部件及胫骨部件)、无菌性能(如适用)、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如适用)。如产品表面为羟基磷灰石涂层,需规定羟基磷灰石涂层与基体的粘接强度;如产品表面为等离子喷涂金属涂层,还需规定金属涂层表面形貌、金属涂层剪切及拉伸强度。
 
 NO.31 关于激光选区熔化金属粉末产品的生产工艺需考虑哪些方面
 
需明确金属粉末制备的生产加工工艺,明确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及其控制点及相应参数信息。关于制粉母材需明确通用名称、化学名称、符合的标准及牌号、材料供应商、入厂检验标准等关键信息及质控要求;明确制粉主要生产工艺,如电极感应熔化气体雾化、等离子惰性气体雾化、真空感应熔化气体雾化、等离子旋转电极雾化等,并明确气体压力、流速和温度,气雾化喷嘴的内径和喷射角度,气雾化塔里的压力和氧含量,旋转电极雾化工艺的电流和转速等关键工艺参数,明确工艺参数确定依据;需明确制粉后粉末筛分、混合、分装的工艺流程,阐述工艺控制方法,需考虑超细粉末的筛分过程中的去除情况、气氛保护和污染防控、防爆控制的情况;还需考虑金属粉末与打印设备关键工艺参数的匹配性研究,关键工艺参数包括激光功率、扫描速度、光斑直径、扫描间距、扫描策略、铺粉厚度、气氛保护、支撑结构、打印方向、成型室温度等,明确金属粉末性能最差情形和打印工艺的参数设置区间。
 
 NO.32 脊柱后路钉棒内固定系统类产品通常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哪些性能指标
 
脊柱后路钉棒内固定系统类产品通常在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规定椎弓根钉关键尺寸及公差(如直径)、连接棒关键尺寸及公差(如直径)、除连接棒外的产品硬度、连接棒和横连杆的抗拉强度、表面质量(外观、表面粗糙度、表面缺陷)、配合性能、无菌(如适用)、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NO.33 关节假体产品若具有羟基磷灰石/金属复合涂层,应提交哪些研究资料
 
关节假体产品,若具有羟基磷灰石/金属复合涂层,通常应提交羟基磷灰石/金属材料成分、复合涂层表面形貌(厚度、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复合涂层力学性能(剪切疲劳、剪切强度、拉伸强度、磨损性能)研究资料。在进行复合涂层力学性能研究时,建议明确各试验失效模式(如失效发生于涂层与基体之间,或涂层与涂层之间等)。由于没有标准试验方法,在开展相关研究时,建议提供试验方法、试验参数、试验装置设计等相关确定依据。对于试验结果,应提供充分的支持性资料证明结果的临床可接受性。对于该类复合涂层,在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需规定复合涂层的粘接强度、拉伸强度、涂层表面质量、涂层表面粗糙度和厚度。
 
NO.34 对于产品材料介导致热性,一般应如何评价
 
按照GB/T 16886.1-2022标准表A.1要求,除接触完好皮肤和黏膜之外的医疗器械,均需进行材料介导致热性评价。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材料介导致热性评价资料:可通过与既往产品对比分析,论证申报产品生物学风险等同性;可通过提供原材料及终产品的化学表征、毒理学风险评估等评价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不含已知致热性物质(如GB/T 16886.11附录G列举),可免于进行热原试验;如果评价过程中发现含有引起过致热性反应的物质和/或未知其致热潜能的新化学成分或物质,需要对该成分或物质的致热性进行进一步评价,或者对终产品进行热原试验。
 
 NO.35 若骨科、口腔植入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于两家供应商,需进行哪些验证
 
若骨科、口腔植入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于两家供应商,针对供应商,申请人需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在注册申报资料中,需对产品原材料供应商予以明确,如果同一种原材料有两家原材料供应商,且无法确定两个制造商所用原材料的组分、含量、合成方式相同,提供的资料需包括分别对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的性能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包括生物学评价),以确保两种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
 
 NO.36 对于骨植入产品,若产品直接从供应商处采购,申请人仅进行分装、灭菌、包装等步骤,不再进行其他加工,是否可以进行注册申请
 
对于骨植入产品,申请人直接购买设计定型的成品,不做任何加工,仅进行后续的分装、灭菌和包装的情况,申请人可作为持证人进行注册申请。申请人需将对该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相关质控纳入自身的质量控制范畴内,同时申请人在进行注册申请时需根据现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申报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如性能研究资料、生物学评价资料、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等。
 
 NO.37 金属接骨板类产品直接按照厚度区间划分弯曲强度和等效弯曲刚度的性能指标可接受限值是否可行
 
金属接骨板的长度、宽度、厚度、孔径、孔数及孔的分布、表面处理方式等均可能影响接骨板的弯曲性能,在制定性能指标可接受限值时均应予以考虑,而非仅考虑接骨板厚度。
 
NO.38 对于降解周期较长的可吸收合成高分子材料制成的骨植入或口腔用产品,其降解观察终点应如何设置
 
降解研究应包括体外降解、体内降解。体外降解可参考YY/T 1806.1、YY/T 0473、YY/T 0474和YY/T 0509开展体外实时或加速降解试验,需明确试验时间点设置依据及合理性;关于体内降解,需根据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的需求设定试验周期,可根据体外降解试验评估产品的降解时间,以确定观察期,其观察期至少设置三个时间点:没有或仅有少量降解、降解过程中、组织反应达到稳定状态或植入部位产品几乎完全消失。
 
NO.39 对金属接骨板产品进行力学试验研究时,是否必须通过有限元分析方法选择试验样品最差情形
 
金属接骨板产品开展力学试验研究时,试验所选择的样品需能够代表所有申报产品的最差情形。产品最差情形选择时可通过多种方法进行确定,不一定通过有限元分析方法进行选择。
 
 NO.40 哪些可吸收四肢长骨内固定植入器械需要申请临床试验审批
 
与境内外已上市产品相比,采用全新设计、材料或机理,适用于四肢长骨骨干骨折内固定的可吸收植入器械需要经临床试验审批后开展临床试验。
 
 NO.41 增材制造人工椎体产品技术要求需规定哪些性能指标
 
根据《3D 打印人工椎体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增材制造人工椎体产品通常需在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规定微观结构、表面质量、内部缺陷、力学性能(硬度、刚度)、无菌(如适用)。静态扭转、压缩、剪切、沉陷、脱出等力学性能以研究资料形式提供。
 
NO.42 关于玻璃离子水门汀产品的性能研究需考虑哪些方面
 
玻璃离子水门汀在口腔临床治疗中可用于充填修复、粘固、垫底衬层等。在产品性能研究过程中,需根据产品设计特点提交有关性能研究材料,至少需考虑YY 0271.1所规定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的研究数据,包括外观及包装形式、净固化时间 、薄膜厚度、抗压强度、酸蚀性能、酸溶铅含量、X射线阻射性。另外,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和在临床上的特性要求,例如:对牙体组织粘接强度、与牙体组织的粘接耐久性、对修复体的粘接强度,包括金属、陶瓷(仅适用粘固用水门汀)、耐磨耗性能(仅适用于咬合面修复用水门汀)、可溶出氟含量。除此之外,申请人对其产品宣称的特征(例如:透光性、强度等),还需提交相应的研究资料。
 
 NO.43 牙胶尖产品的充填及封闭效果应如何评价
 
牙胶尖产品一般用于根管治疗过程中与根管封闭糊剂配合用于充填或封闭牙髓腔和根管内空隙。关于充填封闭效果需结合产品临床应用形式及操作步骤,配合糊剂/封闭剂,考虑采用根管内应用试验和/或离体牙的根管充填封闭。关于根管内应用试验及评价方式可参考YY/T 0127.3。关于离体牙充填封闭效果可采用观察根尖3、6、9mm处横截面进行牙胶密度(牙胶充填面积数)、染料渗透情况、葡萄糖微渗漏法等进行评价。需对研究结果进行合理性分析提交试验结果可接受的支持性资料,可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效果对比说明。对于拟应用于特殊根管的情形,需一并考虑离体牙根管结构或构建相应模型进行验证。
 
 NO.44 个性化基台冠桥产品综述资料中特征描述需包括哪些内容
 
个性化基台冠桥产品的特征描述需包括种植用个性化基台冠桥结构设计、尺寸及修复部分可切削范围、表面处理情况、上部修复形式。其中,结构设计需包括上部修复形态及结构、与种植体的连接结构、与基台的连接结构。上部修复部分形态及尺寸范围需结合上部修复形式考虑桥体单位数、上部冠桥高度、悬臂梁、种植点位间距等关键信息及尺寸指标;与种植体/基台配合结构,需明确接口位点个数、连接方式(内连接、外连接)、接口形式、固位方式及尺寸精度、适配的种植体系统、各位点配合间隙,对于种植体水平及基台水平的产品需分别逐项描述;上部修复形式,需明确配合使用的上部修复形式及具体流程。
 
NO.45 针对肾功能衰竭患者的血液净化产品生物学评价应如何考虑
 
参照现行GB/T 16886系列标准,总体生物学评价应考虑以下方面:(1)制造所用材料;(2)预期的添加剂、工艺污染物和残留物;(3)可沥滤物质;(4)降解产物(如适用);(5)其他组件及其在最终产品中的相互作用;(6)最终产品的性能与特点(7)最终产品的物理特性,包括但不限于:多孔性、颗粒大小、性状和表面形态。根据血液净化产品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应考虑累计作用时间,按照外部接入器械与循环血液持久接触要求进行。如果产品采用全新材料,或可能含有致癌性、致突变性和/或生殖毒性物质,还建议在风险评定中考虑相关终点。
 
 NO.46 血液透析浓缩物的A剂是否可以按成分分别包装
 
根据《分类目录》,血液透析浓缩物通常由A剂和B剂组成,A剂通常为醋酸盐或酸性的混合物。按成分分别包装增加了临床使用操作步骤和未按预期比例混合的风险。因此,A剂不宜按成分分别包装。
 
 NO.47 一次性使用内窥镜注射针如何开展与内窥镜配合使用的配合性能
 
建议模拟临床使用,通过对内窥镜注射针配合使用内窥镜(或内镜模拟钳道,模拟钳道应提供设计依据信息以证明其符合临床实际)能自由进出,无明显阻力、卡塞、扭曲现象,各部件操作灵活并符合使用要求,多次出针及收针均正常顺畅,连接部位无断裂、脱离等方面进行研究。
 
NO.48 输液管路与高压造影管路在产品结构组成类似、材料相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列入同一注册单元
 
临床输液和高压造影剂输注是两种不同适用范围,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申报。
 
 NO.49 一次性使用腹部穿刺器如何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
 
按GB/T 16886系列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本产品为外部接入器械,与人体接触部位为组织,接触时间为不大于24h的短期接触,评价项目至少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反应、皮内反应。
 
 NO.50 柠檬酸消毒液如何开展对血液透析设备消毒效果及相容性的研究
 
提供主要有效成分最低浓度、最短作用时间、最低作用温度等最不利条件下,消毒血液透析设备程序的确认依据和消毒效果验证资料。至少包括模拟现场试验时,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杀灭对数值≥3.00。提供临床使用条件下(作用时间、使用温度等),对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包括:①消毒液与血液透析机上各部件及配件的相互影响(如温度或电导电极、流量监测装置等,是否会有影响)。②长期使用后对透析设备组件及管路的腐蚀性等。此外,对使用次数提供研究依据及合理解释。
 
 NO.51 YY 0286.1-2019中药液过滤器排气孔细菌截留性能评价方法如何选择
 
微孔过滤输液器强制性行业标准YY 0286.1-2019将药液过滤器中排气孔的细菌截留性能列入标准内容,对于排气孔细菌截留性能评价方法的选择建议:若排气孔空气过滤膜标称孔径为0.22μm,应执行YY/T 1551.2-2017;若排气孔空气过滤膜不进行标称,可执行YY/T 1551.1-2017。
 
 NO.52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中空气过滤器如何评价其防止微生物进入的性能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强制性行业标准GB 8368-2018关于进气器件的要求中指出:“进气器件应有一个空气过滤器,以防止微生物进入它所插入的容器。”但是标准针对该性能指标未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建议在提交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注册申请中,参考YY/T 1551系列标准提供符合细菌截留性能和完整性试验的研究资料。
 
 NO.53 血小板血浆制备器类产品的生物学评价项目应如何考虑
 
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应符合GB/T 16886.1对相关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触时间的具体要求。产品接触时间是该产品在人体的最大累积作用时间,生物学评价项目一般应包括:热原、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等。
 
 NO.54 一次性使用无菌闭合夹应如何提交设计验证资料
 
建议结合临床使用中对闭合夹的强度、韧性和夹持稳定性的要求,详述产品的结构设计,包括上下臂的内表面结构、各尺寸参数、连接处结构、锁扣等。请说明结构确定依据及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对比情况。
 
 NO.55 柠檬酸消毒液有效期验证需检测哪些项目
 
根据GB 27949-2020《医疗器械消毒剂通用要求》规定,包装完好的产品有效期应不低于12个月。检测项目参考技术要求中相应条款,如各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存放后含量下降应≤10%,且存放后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均不应低于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含量的下限值)、杀灭微生物指标、外观(包括有无颜色变化、有无沉淀或悬浮物产生)、装量、pH值、耐腐蚀性等。
 
 NO.56 一次性使用人体动脉血样采集器临床使用时是否需考虑添加剂对样本分析结果的干扰
 
应考虑添加剂对样本分析结果的干扰,目前使用的抗凝剂为肝素。目前已知的肝素对结果的干扰包括稀释作用、肝素钠导致钠离子检测结果偏高、肝素锂结合钙离子导致钙离子检测结果偏低、影响酸碱度等情形。对于标称可用于检验血液中相应项目(如酸碱度、钾、钠、钙、氯等电解质、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葡萄糖和乳酸等)的产品,应提交申报产品不对血液中的这些成分的检验带来影响、或影响可接受的研究资料。
 
 NO.57 血液透析机管路加热消毒的柠檬酸消毒液,其主要成分的化学原料如无法找到原料药注册证明文件,是否采用符合中国药典项下检测项目的原料
 
可以,柠檬酸消毒液申请人应同时将该化学原料生产质控纳入自身生产体系管理范围内。
 
 NO.58 血液透析器与现有注册证产品相比,仅外壳材料不同,透析膜、粘合剂等其它原材料及工艺流程均相同,是否可以通过变更注册增加该型号产品
 
可以。
 
NO.59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物品”注册证号/备案号/货号如何填写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物品”应列明检测所需但未包含在本试剂盒中的试剂名称。如该试剂已取得注册证号/备案号,需注明“注册证号/备案号及货号”;如该试剂正处于注册/备案阶段,需注明“货号及注册证号:(留空)/备案号:(留空)”,并在完成注册/备案后由注册人自行添加具体文号。
 
 NO.60 体外诊断试剂增加适用机型的变更注册中,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或样本的加样量发生变化,是否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在组成成分、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无变化的情况下,申请增加适用机型,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和样本加样量均无变化或虽有变化,但最终反应体系中试剂、样本加样量比例不变时,一般无需提交相关的临床评价资料;如在新增机型上最终反应体系的试剂、样本的加样量比例发生变化,则变更注册时应针对此项变化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NO.61 以免疫层析法为检验原理的定性体外诊断试剂进行精密度研究时有哪些考量因素
 
对于以胶体金法等免疫层析法为检验原理的定性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精密度研究时,应考虑不同样本浓度、试剂批次、检测轮次、时间、操作者、地点等影响因素进行实验设计。在检测结果中,不仅需要提交阴阳性结果,还应提交与标准色卡比对的数据(例如L1、L2、L3……),并对显色强度进行一致性分析。
 
NO.62 体外诊断试剂增加新的适用仪器,在产品变更情况描述中应注重描述什么内容
 
体外诊断试剂增加配套使用的仪器,应着重描述拟新增仪器与已批准仪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包括仪器的注册信息、结构组成、仪器本身的性能、模块以及反应程序设置参数和反应体系。为直观形象地展示异同,建议采用文字结合图示的方式进行描述。
 
NO.63 IVD类设备软件和网络安全的安全性级别该如何考虑
 
软件安全性级别可结合软件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进行综合判定。软件安全性级别基于软件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中等、严重三个级别,其中轻微级别即软件不可能产生伤害,中等级别即软件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轻微(不严重)伤害,严重级别即软件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严重伤害或导致死亡。申请人需结合IVD类设备的具体预期用途及可能导致的伤害综合判定产品风险和软件安全性级别,按照相应的软件安全性级别提交软件研究资料。
 
通常情形下,IVD类设备的网络安全性级别与所属设备的软件安全性级别相同;特殊情形下,网络安全的安全性级别可低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此时需要详细描述具体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应的级别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在漏洞评估方面,网络安全严重级别除了应提供网络安全漏洞自评报告,还应提供有资质的网络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漏洞评估报告,明确已知剩余漏洞的维护方案,确保产品综合剩余风险均可接受。
 
IVD类设备安全性级别举例:预期用于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筛查、肿瘤基因伴随诊断检测的基因测序仪类产品;预期用于血型检测及交叉配血等的仪器设备产品,其给出的辅助诊断结果有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其软件应被视为严重级别。预期用于病原体基因检测和人类基因突变检测的PCR分析仪类产品,其软件应不低于中等级别。
 
NO.64 具有不同参考区间的体外诊断试剂如何进行临床评价
 
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产品,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应选择不少于100例样本进行研究。由于已知的生理变化(如女性生理周期、性别、年龄等不同),而具有不同参考区间的定量检测试剂,如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在不同性别、不同生理周期女性中具有不同的参考区间,应选择浓度覆盖线性/测量区间的预期适用人群样本和干扰样本进行研究,并不需要对不同参考区间人群进行分层统计。对于不同人群参考区间具有明显不同临床决策指导意义的检测试剂,如全量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应分别对超敏和常规用途参考区间的适用人群各纳入至少100例样本进行临床评价,并对不同的人群进行分层统计。
 
NO.65 体外诊断试剂检出限及线性研究中批次及机型应如何考虑
 
体外诊断试剂检出限与线性研究分为检出限建立、检出限验证、线性建立、线性验证。检出限建立与验证所用样本不应重复,研究过程中样本应覆盖所有声称型别或主要型别。
 
申请人应提交所有适用机型注册信息、结构组成、仪器性能、反应程序设置参数和反应体系对比;代表性机型和其他机型在工作原理、检测方法、反应条件控制、信号处理等方面应基本相同。
 
在申报产品的适用机型存在代表性机型的前提下,申请人可选择代表性机型进行3批产品建立研究,1批产品验证研究;同时使用其他机型进行3批产品验证研究。申请人也可选择所有适用机型进行3批产品建立研究,1批产品验证研究。
 
所有适用机型的分析性能应基本一致,如不同机型对某一检测项目的某一分析性能存在差异,应针对该差异采用不同机型进行充分的分析性能建立及验证研究。
 
以上是对常规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要求,对于新产品、新方法、特殊产品或在性能评估中出现的新问题,应根据申报资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NO.66 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的精密度试验设计,是否要对各影响因素进行单独评估
 
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的精密度受操作者、测量仪器、测量程序、试剂批次(lot)、校准(校准品批次,校准周期)、运行(run)、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一般情况下,无需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单独评估,可采用平衡嵌套设计,将各相关因素整合在一起设计精密度试验,获得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和批间(lot-to-lot)精密度的分析结果。
 
NO.67 体外诊断试剂性能指标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如何提交变更声明
 
当注册人申请变更产品性能指标时,在变更声明中需明确产品性能指标发生变化的原因及目的,详细描述产品的具体变化,并分析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如注册人声称产品未发生变化,需从产品设计开发角度详细说明产品未发生变化但是性能指标发生变化的原因,并需提供支持性资料。
 
NO.68 产品技术要求中如何描述国家标准品符合性要求
 
对于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应明确国家标准品名称,适用国家标准品的具体组成,如阳性参考品P1-P8等,并明确性能指标要求。如涉及根据特定试剂盒检测范围选择检测靶标的情形,需明确具体检测靶标内容。
 
 NO.69 试剂的说明书中对仪器参数配置应如何描述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检验方法】应对检测过程、主要步骤及反应体系的关键参数进行明确。对于适用仪器为全自动的,也应明确适用仪器中与检测相关的运行模式、关键参数等设置,不建议仅以“具体操作步骤及参数设置见仪器说明书”等字样进行描述。
 
NO.70 注册申报用于妇科手术的单孔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临床试验设计如何考虑
 
单孔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需通过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评价,申报用于妇科手术的临床试验设计要素具体如下:
 
一、临床试验目的
 
为确认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辅助医生开展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可采取多种方法,包括模型试验、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等。注册申请人在充分的模型试验、动物试验确认产品性能和安全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开展临床试验设计。此时,临床试验目的为确认产品辅助医生开展腔镜手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临床试验总体设计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为通用手术工具类产品,辅助医生完成手术操作。产品注册时,注册申请人可在妇科选择代表性的常见术式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支持妇科科室的注册申报。临床试验可采用前瞻性、单组目标值设计。
 
三、入排标准
 
受试者是经过培训的医生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定的、拟接受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辅助进行妇科代表性术式的患者。其他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的具体内容由申办方和研究者具体讨论决定。
 
四、评价指标和随访时间
 
1.主要终点
 
主要有效性终点是手术未中转率,将“手术未中转”定义为未从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辅助方法转换为其他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辅助、腹腔镜下手术或者开放性手术。
 
主要安全性终点是从第一个切口到术后30天符合Clavien-Dindo分级系统3级或以上标准的与器械相关的或可能相关的并发症发生率。
 
2.次要终点
 
包括手术时间、术中估计失血量(mL)、患者疼痛评分、输血率、器械缺陷发生率、住院时间、从第一个切口到术后30天的整体并发症发生率(Clavien-Dindo 1级或以上)、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以及30天内再入院率、再次手术率和死亡率等。
 
五、临床试验样本量
 
临床试验开始前,注册申请人需全面收集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同类产品的临床数据,经科学分析(如Meta分析等),构建临床试验的目标值(性能目标),包括靶值和单侧置信区间界限(通常为97.5%单侧置信区间界限)。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目标值的确定依据和支持性资料。
 
例如,若经过科学分析,该类产品手术未发生中转的比例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为90%,申报产品预期手术未发生中转的比例为99%,在双侧显著性水平0.05、把握度80%、脱落率10%时,采用精确概率法进行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为60例。若行业可接受该类产品术后30天Clavien-Dindo3级或以上标准的并发症发生率最低标准为16%,申报产品上述并发症预期发生率为3%,在双侧显著性水平0.05、把握度80%、脱落率10%时,采用精确概率法进行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为48例。综上,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为60例。
 
六、临床试验术式
 
临床试验需覆盖妇科常见代表性术式,代表性术式通常为更高风险/更复杂的术式。根据《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19 年版)》“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并考虑到子宫内膜癌全面分期术已包括子宫根治性切除术加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因此常见代表性术式可考虑为“子宫根治性切除术加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和/或“子宫内膜癌全面分期术”,涵盖的手术任务(如抓取、切割、缝合、凝结、牵引、剥离、结扎等)具有覆盖性。若临床试验未全部纳入上述代表性术式,需规范适用范围为“该产品由医师利用主从操控系统对于微创手术器械进行控制,用于妇科腹腔镜手术操作(恶性病变除外)。”
 
七、统计分析
 
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
 
 
 NO.71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临床试验中,对于不同型别覆盖如何考虑
 
HCV属于黄病毒科(flaviviridae),其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易变异,目前可分为6个基因型,其中HCV1b和2a基因型在我国较为常见;6型主要见于南方地区。
 
相关产品临床试验中应尽可能纳入不同型别的阳性样本(具体例数可参考丙肝指导原则要求),应包含国内流行的主要型别。对于在国内罕见的4、5型,在临床前包容性研究进行了充分验证的前提下,临床试验中不再要求进行血清盘等样本的评价。说明书应在检验方法的局限性中说明,因样本量有限,该产品针对4、5型的检测性能尚无充分临床评价数据支持。
 
NO.72 试剂和配套仪器共同开展临床试验,是否可以使用同一套临床试验资料分别进行注册申报?应注意哪些问题
 
体外诊断试剂一般需要配套适用仪器完成样本的检测,如配套仪器也未获批上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中配套该仪器开展试验,试剂和配套仪器在注册申报时可以共用此临床试验数据与资料。但应注意,试剂和仪器适用的法规不同,因此应分别作为一个注册单元进行注册申报。临床试验设计和资料准备中应注意:伦理批件应明确批准的临床试验项目包括申报试剂和配套仪器,临床试验方案、小结和报告标题和内容应同时包括试剂和仪器,正文内容应明确试剂和仪器的具体信息,临床试验方案应同时纳入试剂与仪器的所有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应覆盖试剂和仪器临床评价全部内容,能够支持试剂和仪器的上市临床评价要求。
 
 NO.73 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NGS)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伴随诊断试剂的检测范围可以包括哪些基因及位点
 
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NGS)检测人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组织样本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伴随诊断试剂,针对特定的适应证,其检测范围基于方法学特点一般包括多个变异基因及变异位点。上述变异基因及位点可以分为两类:
 
其中,具有明确伴随诊断意义的基因和位点,为一级位点,应按照相关指导原则要求提供伴随诊断临床证据;目前尚无明确伴随诊断意义,但国内外权威指南明确地提出其在相应的适应证具有临床意义,且临床医生可以根据诊疗指南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对检测的基因及位点进行应用,为患者诊疗过程提供指导作用的基因及位点,为二级位点。
 
另外,对于正在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发的肿瘤多基因检测产品,其检测范围包括一个或多个参与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的变异基因及变异位点,如目前研究结果能够显示具有潜在的伴随诊断临床意义,则该产品中相应的基因及位点可以作为该申报产品的二级位点,后续抗肿瘤药物上市后,可通过变更途径更新为具有明确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的一级位点。除上述位点外,其余无明确临床意义的变异基因及位点,不建议纳入试剂盒检测范围内。另外应注意,针对血浆等游离DNA检测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试剂,其检测范围内的变异基因及变异位点,应论证各基因及位点的血检伴随诊断及其他临床意义。
 
 NO.7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常见问题专栏——单组目标值设计
 
随着临床评价改革的纵深化推进,各类产品的临床评价推荐路径清晰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与国际趋同,集中于高风险产品和新产品。为助推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提高临床试验科学性,器审中心总结相关审评经验,系统性对临床试验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是否可以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
 
答:随机、设盲、平行对照的临床试验设计可使临床试验影响因素在试验组和对照组间的分布趋于均衡,保证研究者、评价者和受试者不知晓分组信息,避免了选择偏倚和评价偏倚,被认为可提供高等级的科学证据,应当被优先考虑。
 
单组目标值设计的实质是将主要评价指标的试验结果与事先指定的有临床意义的目标值进行比较,确证试验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达到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最低标准。与平行对照试验相比,单组试验的固有偏倚是非同期对照偏倚,由于时间上的不同步,可能引起选择偏倚、混杂偏倚、测量偏倚和评价偏倚等,应审慎选择。
 
综合分析申报产品适用范围、设计特征、临床试验需要解决的问题、同类产品上市情况和现有的标准治疗方法等因素后,确需考虑单组目标值设计时,需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单组目标值的适用情形,包括试验器械是否技术成熟且对其适用疾病已有深刻了解,以及设置对照是否在客观上不可行。对于试验器械技术成熟且对其适用疾病已有深刻了解的,通常已有多个产品注册上市和/或该类产品有充分的临床证据,一般来说,需有公开发布的指导原则、审评要点、共性问题解答以及公开报告等公开信息予以支持。设置对照客观不可行的情形较为少见,例如已有充分的临床证据表明试验器械与现有治疗方法的风险受益过于悬殊,设置对照在伦理上不可行。
 
二是试验器械的适用人群、主要评价指标(如观察方法、随访时间、判定标准等)是否可被充分定义且相对稳定。
 
三是是否可获得公认的目标值或者科学构建目标值。目标值包括客观性能标准(Objective performance criteria,OPC)和性能目标(Performance goal,PG)两种。OPC通常来源于医疗器械审评机构、相关标准化组织、权威医学组织发布的文件。
 
若没有公开发表的OPC,构建PG作为目标值时,单组设计的临床证据水平更低。PG的构建通常需要全面收集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临床研究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如Meta分析),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可获取充分的临床数据用于PG构建,是否可识别影响临床试验结果的重要混杂因素,构建PG所用临床数据的混杂因素与临床试验是否具有一致性,构建PG所用病例基线水平与试验人群是否具有一致性,构建PG所用临床数据的评价指标、检测方法和随访时间与临床试验是否具有一致性,构建PG所用临床研究是否采取了统一且标准化的与临床试验具有可比性的干预,构建PG所用临床研究是否为近期开展、能否代表当前的临床水平等。
 
单组目标值设计常见问题及相关建议?
 
答:现将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的不恰当的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情形总结分析如下,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创新产品和同品种首个产品不是选择单组目标值设计的合理理由。对于创新和同品种首个产品,申请人将单组目标值设计简单归因于设置对照在客观上不可行。实际上,申请人需将申报产品与相同适用范围下尽可能相似的产品或者标准治疗方法进行对照,以支持申报产品的风险收益分析。
 
以拟用于高危PCI辅助支持治疗的介入式左心室辅助装置临床试验设计为例,目前各类经皮机械循环辅助装置用于高危PCI辅助支持治疗中,缺乏关键证据证明某类产品的绝对优势,指南对各类经皮机械循环辅助装置的推荐更倾向同一推荐级别。故用于高危PCI辅助支持治疗的介入式左心室辅助装置不符合“当设置对照在客观上不可行时”单组试验的适用条件,应进行随机对照设计,证明此类产品临床收益大于风险。
 
又如申报产品在相同适用范围下存在相似的医疗器械,以对照产品价格较高或者临床试验机构没有采购等理由,认为现有治疗方法因客观条件限制不具有可行性,从而选择单组目标值设计。实际上,此种情形不属于“设置对照在客观上不可行”,不能作为选择单组目标值设计的合理理由。
 
二、应深刻理解单组目标值设计相较于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存在的固有偏倚以及其可提供的临床证据的有限性。注册申请人需综合考虑申报产品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风险收益分析、临床试验需要解决的问题,确保选择的设计类型及临床试验结果可以证明产品临床受益大于风险。
 
以部分可降解卵圆孔未闭封堵器为例,在临床大多数情况下,卵圆孔未闭并不需要治疗,仅在某些情况如对发生过不明原因脑卒中的卵圆孔未闭患者使用此类产品对卵圆孔进行封堵,有可能降低脑卒中的发生比例。此种预防方式临床尚未得到公认,已有支持文献证据水平较低,如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则不能证明卵圆孔未闭人群使用该产品后可降低卒中复发风险,不能证明受益。同时产品植入后可能带来血栓形成、器械栓塞、肺栓塞、心律失常(房颤、房扑)、心包积液、心脏压塞、出血、残余分流等风险,综合考量后临床试验结果无法推论出此类产品临床受益大于风险。
 
以药物洗脱球囊扩张导管为例,由于单组目标值试验的固有缺陷,不能证明申报产品优效于不含药物的球囊扩张导管,或者非劣效于同类药物球囊扩张导管,无法判定产品临床受益大于风险。
 
三、与目标值比较的单组设计需事先指定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意义的目标值。在选择单组目标值设计时,需要首先确认是否可获得公开发表的公认的目标值,或者是否有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临床研究数据支持科学构建目标值。
 
技术审评过程中,部分产品为了能够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通过限制适用范围的方式以在形式上满足“设置对照在客观上不可行”的条件。限制后的适用范围常常存在与临床实际需求不符合,且部分限制条件在临床上没有明确界定等问题,因此通常存在用于构建目标值的临床研究病例与试验人群、不一致的情形。
 
四、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建议通过沟通交流途径,与器审中心进行事先确认。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和本文所述条件,申报产品确需选择单组目标值设计时,若无公开发布的指导原则、审评要点、共性问题解答、公开报告以及审评论坛等公开信息支持时,注册申请人应充分利用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受理前沟通交流、审评前置沟通交流、用于罕见病防治的医疗器械受理前咨询等多种沟通交流机制,准备充分的支持性资料(包括产品适用范围、设计特征、临床前证据、临床试验需要解决的问题、单组目标值设计的选择理由、单组目标值的设定依据等),经与器审中心研究、讨论并确认后再开展临床试验,避免后续因临床试验设计缺陷,导致延误产品上市进程。
 
数据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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