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帮助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顺利开展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再注册、一次性进口、注册抽样等注册工作,推动我省药品监管服务能力和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双提升,我们整理发布药品注册工作相关共性问题以供参考。
药品上市后变更如何分类管理?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1年第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
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注册变更管理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变更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程度,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分别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哪些情形需要进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如何申请?工作流程如何?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拟调整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调整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的,可申请沟通交流;其中降低规定变更管理类别的,应当申请沟通交流。
申请人可按《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及其附件有关要求,通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之窗”在线提交《沟通交流申请表》及沟通交流资料,并向省药监局行政受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省药监局收到相关资料后,组织沟通交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交流会议。沟通交流会议结束后,省药监局在20日内将沟通交流会议意见书面反馈申请人。同一产品的相同事项变更原则上仅召开1次沟通交流会议。
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如何申请?工作流程如何?
除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外的其他药品上市后变更,在申请人依据相关指导原则完成研究验证后,确定为中等变更的或《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原则规定应当备案事项的,依据国家药监局已发布的已上市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变更申报资料要求整理备案资料,在国家药监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上传并提交备案申请和相关资料,并向省药监局行政受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省药监局行政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事项确定是否属于省药监局备案事项、核对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在线填写签收意见并予以签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备案事项,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属即办事项的,省药监局行政受理中心在签收后,应当场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即办事项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省药监局于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技术类变更事项,转省药化审评中心进行备案资料审查;省药化审评中心在签收后20日内完成对技术类变更事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出具审查意见和技术审核报告。省药监局5日内对审查意见和技术审核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结束备案流程;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备案并告知申请人,结束流程。
申请人按照备案资料要求提交备案后即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申请人可在生产过程中实施相关变更。但由于备案资料可能存在未通过审查而被取消备案的情况,持有人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密切关注资料审查情况,对已实施但经审查取消的备案事项应当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境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如何申请?
申请变更药品持有人的,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与原药品一致;发生变更的,可在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由变更后的持有人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按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如有特殊需要,可将持有人变更与其他补充申请合并申报。
仅申请变更境内生产药品的持有人,受让方应当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核发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获得批准后,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1年第8号)附件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以及《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要求整理申报资料,向国家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不需技术审评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获得持有人变更批准通知书后,变更后的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均应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符合性检查要求,持有人变更的药品在通过GMP的符合性检查,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方可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