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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4-07-04 16:10
【问】老师您好,我司全资子公司不在北京市,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由我司全资子公司(位于北京市外,独立法人)进行开发,产品开发完成后,交由北京市内母公司进行后续的验证和确认,并由母公司作为注册申请人进行注册,请问这种形式的产品开发是否被认为母公司开发所有?谢谢解答。
【答】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基于您所咨询的情况,该产品设计开发部分属于存在委托研发的情形。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研发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