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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的监管考量

嘉峪检测网        2024-07-10 11:18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产品,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1],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安全有效性评价非常重要。申请人在设计开发过程中,根据设计输入以及临床使用需求进行产品的设计并进行危害的识别,识别后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有效性予以验证/确认,临床试验是确认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重要证据模块。由于临床试验是产品上市前开展,何种条件下能够开展临床试验研究对于受试者保护非常重要。

 

1、临床试验审批的监管法规

 

1.1 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过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负责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审评工作,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三级甲等)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2]。原临床试验审批申请是明示许可,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3]中“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要求,临床试验审批已从“明示”许可优化为“默示”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未在器审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同意,对技术审评部门的审评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缩短了审批时间。

 

同意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产品,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临床试验,3年内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开展临床试验研究需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4]相关要求。

 

1.2 临床试验审批目录的调整

 

《条例》中规定,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014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5],通告中明确规定了境内市场上尚未出现的血管支架系统等产品开展临床试验前需进行审批(表1)。

 

表1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14版目录)

2020年9月,为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临床试验审批产品的审批效率,加快产品上市,国家局对2014版目录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和修订,发布了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年修订版)[6] 。新版目录中增加了共性原则描述,调整了部分产品描述,删除了定制增材制造(3D打印)骨科植入物和纳米骨科植入物。2020年修订版目录较2014版目录将同类产品的审批视角从国内转换为国际,需临床试验批准产品不再是“国内新”,而是“全球新”,更加科学、合理地降低了不需开展临床试验审批项目的数量,在未降低对受试者权益保护的情况下,提速了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进程。

 

1.3 畅通临床试验审批沟通交流通道

 

由于需进行医疗器械审批的产品定位于“全球新”,申请人和监管机构在评估产品临床试验可行性方面共同面临着难题。器审中心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审评重心逐步向产品研发阶段前移,为临床试验审批产品特殊建立了临床试验审批前沟通交流通道,在提交临床试验审批申请前,申请人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会议沟通时,可在器审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咨询平台预约沟通交流。畅通的沟通交流通道,不仅有助于提升注册申报资料质量,加快医疗器械上市进程,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加深对相关医疗器械关键技术、研发验证过程等内容的认识,提高技术审评效率。

 

2、临床试验审批技术审评关注点

 

2.1 申报资料要求

 

为了进一步提高临床试验审批审查质量,国家药监局于2018年6月发布了《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导原则》[7];2021年9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及说明》[8],进一步明晰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的资料要求;2022年8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项目立卷审查要求》[9],从资料准备、受理各节点对临床试验审批技术文件要求提出了要求。

 

2.2 技术审评关注点

 

在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同意开展临床试验,有助于鼓励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促进和保护公众健康。临床试验审批并非判断受试器械是否可批准上市,因此其技术审评要求不同于注册技术审评要求,技术关注点也不同,以下为临床试验审批技术审评部分关注点介绍。

 

2.2.1 临床试验审批技术审评基本原则

 

在临床试验审批申请中,建议申请人参考《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10]提供受试器械与适用基本原则条款符合的证据,但不同于注册技术审评要求,临床试验审批技术审评应以保护受试者安全为基本原则。

 

临床试验用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进行。临床试验用器械应是安全的并且能够实现其预期性能,与受试者预期受益相比,其合理可预见风险应可接受,且不会损害医疗环境、受试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2.2.2 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

 

申请人须对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进行研究,确保受试器械符合已规定的化学、物理、生物学特性等基本要求。经生物学评价后的生物学风险应可接受。

 

2.2.3 灭菌和微生物污染

 

以无菌状态交付的医疗器械(或组成部分),申请人应确保其处于货架有效期内且无菌。货架有效期可根据受试器械转运及使用时间设定。对于非无菌状态交付的医疗器械(或组成部分),应控制微生物负载;以无菌状态使用的,应验证终端用户灭菌方法。

 

2.2.4 环境和使用条件

 

如受试器械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联合使用,申请人应确保系统整体的安全性,且不影响器械本身的性能。申请人确保使用者准确、安全地使用器械。

 

2.2.5 对电气、机械和热风险的防护

 

申请人应确保在临床试验实施中,受试者和使用者得到正确防护。

 

2.2.6 有源受试器械及与其连接的医疗器械 

 

当有源受试器械发生单一故障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受试者的安全依赖于内部电源供电的受试器械,应具有检测供电状态的功能,并在电源容量不足时提供适当的提示或警告。受试者的安全取决于外部电源供电状态的医疗器械,应包括可显示任何电源故障的报警系统。用于监视受试者一个或多个临床指标的受试器械,必须配备适当报警系统,在受试者健康状况恶化或危及生命时,向使用者发出警报。申请人应确保受试器械电磁兼容的风险可接受。

 

2.2.7 含有软件组件的受试器械

 

申请人应确保准确度、可靠性、精确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预期用途。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或减少单一故障导致的风险或性能降低。

 

2.2.8 含有生物源材料的受试器械

 

动物源性材料需符合《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11]相关要求。对于人体来源的材料,捐赠、获取和检测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为确保受试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应对组织、细胞或其衍生物进行加工、保存或其他处理。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技术消除或灭活。

 

2.2.9 临床试验资料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其重要性超过科学和社会效益。在临床试验的每个步骤,都应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则。临床试验审批注重对如入组/ 排除标准、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安全性事件处理方法等的审查。

 

3、小结

 

临床试验是确认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对人体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受试者权益,国家局通过不断完善监管法规、技术审查要求,有力地推动了临床试验审批的监管,并形成了完善的监管体系,将来可通过监管科学的研究,进一步提升临床试验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受试者权益,促进医疗器械可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EB/OL].https://www.cmde.org.cn/flfg/flfgnew/20220107154226789.html.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EB/OL1.(2021)2024-04-02].https ://www.cmde.org.cn/flfg/guizh/20210831133600129html.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EB/OL].(2017)[2024-04-02].https://www.gov.cn/zhengce/2017-10/08/content5230105.htm.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EB/OL].(2022)[2024-04-02].https://www.nmpa.gov. cn/xxgk/fgwj/xzhgfxwj/20220331144903101.html.

 

[5]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EB/OL1,2014. https://www.nmpa. 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140825120001572.html.

 

[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年修订版)[EB/OL].(2020)[2024-04-02].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200918103742111.html.

 

[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导原则[EB/OL1.(2018)[2024-04-02].https://www.nmpa. 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180611172301373. html.

 

[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EB/OL].(2021)[2024-04-02].https://www.nmpa.gov. cn/ylqxylqxggtg/20210930155134148.html.

 

[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EB/OL].2022.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220831164520126.html.

 

[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EB/OL].(2020)[2024-04-02].https://www.nmpa.gov. 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20031017 2701477.html.

 

[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EB/OL].(2017)[2024-04-02].https://www.nmpa. gov.e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180105112501619. html.

 

【文章来源】中国药物评价 2024年第4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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